今天上午,廣東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在廣州召開。《廣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提交審議,原草案中讓流動人口備受鼓舞的“七年入戶”和其子女“五年入學”的相關規定,在其可行性引起廣泛爭議的情況下仍予保留。同時,草案修改稿增加了暫住證和居住證銜接等保障流動人口權益的內容。
為使表述更加規范,修訂草案中的“流動人員”修改為“流動人口”,條例名稱相應改為《廣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
流動人口在居住地連續居住五年以上,子女接受學前教育和義務教育可享受常住人口同等待遇;連續居住滿七年可按當地規定申請常住戶口。相關規定在1998年頒布的《廣東省流動人員管理條例》中就有,但卻一直沒有得到很好執行。本次再次出現在條例修訂草案中,其可行性引起廣泛爭議。
在審議中,有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相關規定立法精神是好的,不能因政府部門難執行,就把這一規定刪掉;也有人稱規定太“理想化”,在目前情況下很難做到,做不到就不要“說大話”,就不要寫入草案。
省人大法委再次廣泛進行調研和征求意見。多數意見認為,解決流動人口入戶和子女入學問題,符合國家政策要求,有利于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有利于保持政策連續性,建議保留。
修改稿中,增加了多項有利于保護流動人口權益的內容。
考慮到居住證全省通用,新增規定:流動人口辦理居住證后變換居住地點,居住證無需換領。
為避免辦理居住登記、居住變更登記時出現亂收費,相關規定修改為“首次領取居住證和辦理居住證延期手續,辦理單位不得收取費用”。
加大對非法扣押居住證行為處罰力度,非法扣押的,公安部門可處1000元以下罰款。
在廣東,目前居住了十年八年的流動人口不是少數。他們原來辦的暫住證和居住證如何銜接,直接關系入戶和子女入學問題。針對有關疑問,草案修改稿增加規定,“已經辦理暫住證的流動人口辦理居住證,其居住期限連續計算”。(記者崔朝陽、通訊員任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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