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1900多萬流動人口將告別暫住證改領居住證
領證換證不收任何費用,是流動人口在居住地享受社保、公共服務的有效憑證
浙江在線09月25日訊經浙江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2009年10月1日起,《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正式施行。《條例》規定,依照《浙江省暫住人口管理條例》規定領取的暫住證,在其有效期內,繼續有效;有效期滿需要繼續居住的,按規定換領《浙江省臨時居住證》或者申領《浙江省居住證》。
暫住證和居住證到底有啥不一樣
暫住證強調管理,居住證主導服務:居住證分為《浙江省臨時居住證》和《浙江省居住證》兩類。居住證持有人可享受的社會保障、公共服務等具體待遇由居住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臨時居住證涵蓋了子女就學、社會保障、衛生防疫、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等方面可享受的公共服務待遇。而暫住證更多的是治安管理的需要。
雖然居住登記、居住證制度并不直接規范流動人口的權益和待遇,但立法理念更顯人性化,管理體制更加科學規范,利于增強流動人口的歸屬感。
居住證使用范圍更廣、有效期更長:暫住證只在本市區有效,有效期為1年。
居住證作為持有人的居住證明,在全省范圍內有效。《浙江省臨時居住證》證件有效期為6個月到3年;《浙江省居住證》證件有效期為9年。
怎樣申領臨時居住證和居住證
只要你是在浙江省居住的非本市區、縣(市)戶籍人員,也就是通常所說的流動人口,都可以持有效證件,領取《浙江省臨時居住證》或者《浙江省居住證》。據了解,此次《浙江省臨時居住證》的發放,改變延用了十多年的強制申領要求,規定流動人口辦理居住登記時,由公安機關發給《浙江省臨時居住證》。
《條例》規定,依照《浙江省暫住人口管理條例》規定領取的暫住證,在其有效期內,繼續有效;有效期滿需要繼續居住的,按規定換領《浙江省臨時居住證》或者申領《浙江省居住證》。
據了解,流動人口是指在本省居住的非本市區、縣(市)戶籍的人員。即跨市區、縣(市)居住的人員,應當辦理居住登記。與《浙江省暫住人口管理條例》規定的跨市區、鄉鎮暫住的人員為暫住人口的定義相比,范圍有所縮小。流動人口辦理居住登記,應當出示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公安機關發給《浙江省臨時居住證》時,流動人口還應當提交近期相片。本人身份證件或身份證明主要指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護照、機動車駕駛證、戶籍證明、戶口遷移證等。
取得《浙江省臨時居住證》滿三年,有固定住所、穩定工作,并符合居住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的流動人口,可以按照條例規定申領《浙江省居住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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