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7月1日起,新疆各地除石油、天然氣以外的礦產資源稅,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財政不再分享,將作為各地的固定收入,全額返還資源產地。
7月2日,記者從自治區財政廳獲悉:自治區就涉及礦產資源開采、加工利益分配和清理整頓小冶金等方面,相繼作出多項涉及財稅政策方面的重大決定和決策,具體包括:改革礦產資源補償費收繳返還辦法、調整資源稅分享政策、將自治區礦產加工企業稅收向資源產地返還等。
在調整資源稅分享政策方面,決定從2008年起,除石油、天然氣以外的礦產資源稅,自治區將全額返還資源產地。7月1日前,自治區本級已經分享的資源稅,自治區財政將于今年8月底以前通過轉移支付撥付到各地。7月1日后,資源稅將作為各地固定收入,自治區本級不再參與分享。
從2007年起,固體礦山的礦產資源補償費,除上繳中央財政部分外,自治區留成部分全部以獎勵經費形式下達撥付各地、州、市,全額用于各地的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和保護。
目前,自治區財政廳已會同中國人民銀行烏魯木齊中心支行等單位,擬定了《自治區礦產加工企業稅收向資源產地返還暫行辦法》。《暫行辦法》規定:自治區礦產加工企業一直到終端產品生產銷售產生的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地方分享部分全部返還資源產地。稅收返還額以礦產加工企業在資源產地采購礦產品金額占企業采購礦產品總金額的權重進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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