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規范各類職業資格相關活動的通知國辦發〔2007〕7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職業資格制度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科學評價人才的一項重要制度。近年來,我國職業資格制度逐步完善,對提高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能人員素質、加強人才隊伍建設發揮了積極作用。與此同時,這一制度在實施過程中也存在一些突出問題,集中表現為考試太亂、證書太濫:有的部門、地方和機構隨意設置職業資格,名目繁多、重復交叉;有些機構和個人以職業資格為名隨意舉辦考試、培訓、認證活動,亂收費、濫發證,甚至假冒權威機關名義組織所謂職業資格考試并頒發證書;一些機構擅自承辦境外職業資格的考試發證活動,高額收費等,社會對此反應強烈。為有效遏制職業資格設置、考試、發證等活動中的混亂現象,切實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維護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能人員的合法權益,加強人才隊伍建設,確保職業資格證書制度順利實施,更好地為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服務,經國務院同意,近期對各類職業資格有關活動進行集中清理規范。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清理規范的原則和范圍
(一)清理規范的原則。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以科學人才觀為指導;堅持清理規范、依法管理與改革完善、有序發展相結合;堅持統一領導、分工負責,分類清理、分步實施。
(二)清理規范的范圍。國務院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直屬事業單位及其下屬單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直屬事業單位及其下屬單位,各類行業協會、學會等社會團體設置或組織實施的職業資格及相關考試、發證等活動,各類企業面向社會設置或組織實施的職業資格及相關考試、發證等活動。
二、清理規范的主要內容
(一)清理規范職業資格的設置。職業資格必須在職業分類的基礎上統一規劃、規范設置。對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職業(工種),國家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決定設置行政許可類職業資格;對社會通用性強、專業性強、技能要求高的職業(工種),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由國務院人事、勞動保障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制定職業標準,建立能力水平評價制度(非行政許可類職業資格);對重復交叉設置的職業資格,逐步進行歸并。對涉及在我國境內開展的境外各類職業資格相關活動,由國務院人事、勞動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專門管理辦法,報國務院批準。
凡是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決定設置的行政許可類職業資格,予以保留并向社會公布;除此以外的其他各種行政許可類職業資格予以取消,如確有必要保留,由國務院人事、勞動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統籌研究,按程序通過修改相關法律、行政法規或形成國務院決定予以解決,或調整為非行政許可類職業資格。
凡經國務院人事、勞動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批準設置的非行政許可類職業資格,要在清理規范的基礎上確定保留的項目并向社會公布。其他各類非行政許可類職業資格都要分類進行清理:國務院其他部門、各直屬機構、各直屬事業單位及下屬單位自行設置的要及時清理,確有必要的,經國務院人事、勞動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批后納入國家統一管理,并向社會公布,其他的一律停止;全國性行業協會、學會等社會團體自行設置的應及時清理,確有必要的,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報國務院人事、勞動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批后納入國家統一管理,并向社會公布,其他的一律停止或調整為專業培訓;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原則上不得設置職業資格,已經設置且確有必要的,經國務院人事、勞動保障部門批準后作為職業資格工作試點,逐步納入統一的職業資格管理,其他的應立即停止;各類企業不得自行開展冠以職業資格名稱的相關活動。
(二)清理規范職業資格考試、鑒定。全面治理職業資格考試、鑒定等活動中的混亂現象。組織實施職業資格考試、鑒定活動應與舉辦單位(機構)的性質和職能一致,不得使用含義模糊的名稱或假借行政機關名義開展考試、鑒定活動。開展職業資格的考試、鑒定要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嚴格程序、規范實施、嚴肅考風考紀、切實加強管理。在本次清理規范工作中不予保留的職業資格的相關考試、鑒定活動要立即停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