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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月酷暑,勞動者的“高溫權益”成為人們廣泛討論的熱門話題。那么,根據現行法律、法規及規章,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從事勞動享有哪些合法權益呢?如果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又應當如何進行維權呢?昨日,海淀法院陳法官對此進行了詳解。
解暑用品不能沖抵高溫津貼
●案例:小張是一名建筑工人,主要在露天從事澆筑工作。
小張所在的公司為了趕工期連續幾日在35攝氏度以上的高溫天氣下仍安排小張繼續從事露天作業,公司給工人發放了高溫解暑的飲料和藥品,但拒絕向小張支付高溫津貼,認為這是小張的本職工作。
于是,小張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仲裁裁決該公司足額支付小張高溫津貼,該公司不服向法院提出了起訴,法院維持了仲裁裁決結果。
解析:高溫津貼屬于國家規定的勞動報酬范疇。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發放降溫、防曬、解暑等工作設備、物品及藥品等,不應當沖抵應發放給勞動者的高溫津貼。
如果用人單位無故不及時發放高溫津貼,勞動者可以向企業工會或上級工會反映,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對該違法行為投訴,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就此發生勞動爭議的情況下,還可以先進行勞動仲裁,不服仲裁的情況向人民法院進行起訴。
被強令無防護作業可單方解約
●案例:小李是某物業公司從事高溫作業的鍋爐工人,其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該公司應當向小李提供防護高溫灼傷及防暑降溫的工作條件,但小李入職之后發現這些根本沒有,特別是在持續高溫天氣的情況下,其經常中暑而無法持續工作,于是小李拒絕執行該公司在高溫天氣下繼續工作的命令,并且向公司領導提出要求整改工作條件,但遭拒絕,于是小李向該物業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賠償經濟補償金。后勞動仲裁委支持了小李的合法主張。
解析:用人單位不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高溫作業下的必要防護條件的,甚至強令勞動者在沒有防暑降溫設施或高溫防護條件冒險作業的,勞動者有權拒絕執行該命令而不視為違反合同,同時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還可以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賠償經濟補償金。
符合職業病條件的中暑算工傷
●案例:小王是某工地的架子工,由于連日的高溫下作業,小王在工地嚴重中暑,昏迷不醒,工地其他工人將其送往醫院搶救,一共花費醫療費4500多元,后經當地職業病防治診斷機構確認小王的中暑屬于職業病范疇。工傷鑒定委員會據此認定小王在工地發生的中暑屬于工傷,對小王花費的醫療費進行了補償并給予了其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
解析:在高溫條件下工作期間因中暑引發職業病或心臟病猝死等情況造成勞動者傷亡的,是否構成工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應當在送診的同時經由省、市、區級的職業病防治診斷機構確認是否為中暑后才能算為職業病,或者是否屬于突發疾病死亡及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情形,進而需經過工傷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確認是否構成工傷。因此,在高溫天氣下作業的勞動者如果符合職業病條件的中暑或在在崗猝死的情形,可以獲得工傷保險的救濟,如果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可以向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待遇主張賠償權利。(記者 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