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9月4日奧運專電 殘奧會解讀:殘疾人體育賽事的醫學分級
為了保證比賽中盡可能公平、公正和安全的競爭,要對參賽選手的殘疾情況和運動能力進行評價,根據具體參賽項目的要求將殘疾程度戓運動能力差不多的選手盡可能分在一起進行比賽。
根據所參賽項目參賽的最低殘疾規定,對參賽者的殘疾情況進行評價,以確定其是否符合最低參賽殘疾標準。
參加殘奧會比賽的殘疾人類別
視力殘疾。
肢體殘疾(運動功能障礙),包括腦癱、脊髓損傷、截肢及其他肢體殘疾者。
殘疾人基本分級(體育比賽)
視力殘疾(IBSA):分為3個級別,B1、B2、B3級。
腦性麻痹(CP-ISRA):分為8個級別,1-4級(坐椅子參賽)、5-8級(不坐椅子參賽)。
脊髓損傷(ISMWSF-IWAS):分為8個級別,1A、1B、1C(四肢癱)、2、3、4、5、6(截癱)級。
截肢和其他肢體殘疾(ISOD-IWAS):截肢分為9個級別,A1-A9級。其他肢體殘疾分為6個級別,L1-L6級。
分級內容
運動項目級別:根據運動員參賽的運動項目,按標準對其進行運動分級
參賽最低殘疾:確定運動員是否符合最低參賽、殘疾標準。
運動項目級別狀況分類
為保障分級的準確、真實,還要對其運動項目級別狀況位置進行分類,運動項目級別狀況有以下幾類:
1.未被國際分級組分過級的新運動員需在比賽前分級,有的需要在賽時再復查(N)
2.雖以往由國際分級組分過級,但有待賽前或比賽時復查(R)
3.以往由國際分級組分過級并被確認(p)國際殘奧會委員會關于運動員資格的一般規定是所有參加殘奧會運動員所必須遵守的一般條件。這些規則確保國際殘奧會委員會和其成員協會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得到保護和認可,并維持殘奧會運動所創導的道德和精神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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