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代理人:周豐二(原告之子),男三十三歲,浙江紹興人,中法大學畢業,現在中央人民政府貿易部經濟計劃司工作,住同前。
被告:周建人,男,六十四歲,浙江紹興人,現任浙江省人民政府副主席,中央人民政府出版總署副署長,住本市東總布胡同弘通觀二號。
右當事人因一九五一年三月八日民字第六五三號離婚一案,起訴到院,經本院審理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一、確認原告與被告之婚姻關系自一九三七年一月起消滅。
二、原告請求被告讓與房屋等主訴均駁回。
三、被告與周豐二終止父子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事實被告周建人與周樹人、周作人系同胞兄弟,一九九年周作人與周信子(日本人)結婚;一九一二年秋周信子將其妹周芳子(即原告)由日本招來中國住于浙江紹興被告家中,后因周信子與周樹人說合,由被告之母主持,于一九一四年原告與被告結婚;婚后以言語隔閡,感情不夠融洽。一九一九年周樹人周作人因均在北京,遂將原籍房產出賣,購置北京新街口八道灣十一號房一所,隨后原被告亦來北京住于該所房內。此時雙方感情已日趨惡化被告感到不堪同居;乃于一九二五年去上海商務印書館任編輯工作此后雙方迄未同居。惟被告在生活上供給原告母子等(時原先已有女鞠子及子豐二、豐三---已故)三十元至五十元的生活費。旋被告在上海又與王蘊如結婚。
一九三七年一月,被告為母慶壽,攜王蘊如自滬來京,先去周樹人家(宮門口西三條二十一號),后到八道灣十一號看視其母,原告得悉,找與被告口角,事后次子豐二聞知即向被告理論爭吵,并以短刀威脅,經人攔阻,被告乃就居周樹人家,次日返滬。自此原被告間,不但愈不相容,即被告與周作人間,亦相恨甚深;被告此后除對其女鞠子有時加以經濟上的補助外,對原告及關系人在經濟上均斷絕供給。“七七”事變后,日寇侵占北京,被告懼受原告等假藉日寇勢力對之加以迫害,母死(一九四三年)亦不敢歸視。原告及女鞠子、子豐二在京依附周作人夫婦共同生活。
周作人于一九三九年曾任北京大學文學院長,一九四二年任日偽教育總署督辦,充當漢奸,而鞠子曾隨周作人赴日本東京,豐二曾身偽聯銀總行金融科任偽職,被告因與原告等意志不同,此后對鞠子的一些補助亦予斷絕,從此雙方音信不通,北京解放后,被告來京工作,雖豐二約被告談話,而被告則嚴予拒絕。
當一九四九年四、五月間,被告兄弟三人所共有之北京新街口八道灣十一號房屋,除周作人的三分之一因漢奸案被人民政府沒收外,其余周樹人及被告周建人各自所有之三分之二均經被告周建人與周樹人夫人捐獻人民政府,因之原告起訴,提出與被告離婚,要求被告幫助醫藥費,并對被告的捐獻房屋提出異議,應屬雙方夫妻共同財產,被告單獨捐獻不能同意,請求被告讓與該房三分之一財產。
被告以與原告感情不合、意志不同,婚姻關系早已消滅,故捐獻之財產不能認為共同財產。并以自己亦已年老,根據收入情況,無力幫助原告醫藥費用,并對原告母子等過去所為,深感憤慨,要求與子豐二脫離父子關系。
本案原告因病未能出席,由其子豐二代理。
理由查雙方婚后感情日漸不洽,自一九二五年被告以與原告不甚同居,去上海后迄今已二十五年并未與其共同生活。一九三七年一月一日被告因母親壽辰來京,雙方竟而口角爭吵,豐二更持刀威脅,擬對被告加以迫害蠻橫無理,雙方關系遂至斷絕?!捌咂摺笔伦兒?,日寇侵占北京,原告母子等生活依附周逆作人,叛國投敵,鞠子更于一九四年隨周逆作人奔赴日本東京,豐二自中法大學畢業,即在偽聯銀總行服務,為敵效勞。被告始終堅持了革命的人民立場,保衛祖國,保衛和平,進行反侵略的斗爭,而與依附周逆作人的周芳子及叛變祖國的豐二和鞠子斷絕關系,實屬正當。且在日偽及蔣匪統治時期,所有革命人士隨時隨地都遭受反動政府之迫害,因此,如強調被告當時未在日偽及蔣匪統治時期的偽法院辦理正式離婚手續,不認為夫妻關系仍然存在,顯有未當,本案原告與被告之婚姻關系,實際上既已不存在,現原告請求與被告離婚,即屬無據。應予確認定為主文第一項之判決。
查雙方夫妻關系,既自一九三七年一月起即不存在,應確認雙方夫妻關系從一九三七年一月起即行消滅,因此就被告一九四九年四、五月間已捐獻之坐落北京新街口八道灣十一號之三分之一房屋,即無夫妻共同關系可言,而被告之捐獻此房更無征得原告同意之必要。現原告仍據以請求被告讓與該項房屋三分之一,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至于原告所請被告幫助醫藥費一節,根據上述理由,被告對原告現亦不復存在此項幫助之義務。故原告此項請求亦予一并駁回。
關于被告與豐二脫離父子關系之請求,查父子關系乃系血親關系,自無消滅之可能,惟查周豐二于一九三七年一月曾對被告持刀威脅,意圖迫害,后則背叛祖國觍顏效勞于敵偽,現被告提出與之終止父子間的權利關系,所請并無不當。應予準許。
基上論結,故判決如主文。
一九五一年四月二十日如不服本判決,應予接到后之次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及副狀,由本院轉送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
北京市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
院長兼審判長 王斐然
庭長 李葆真
副庭長 來世昌
代理審判員 宗寧
助審員 方學康
一九五一年五月日
繕寫 劉時飛 校對周淑蓁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決
一九五一年度民上(二)字笫一三二五號
上訴人周芳子(即羽太芳子),女,五十五歲,日本人,現住北京市新街口八道灣十一號,未到庭。
上訴人周豐二,男三十三歲,浙江紹興人住同
被上訴人周建人,男六十四歲,浙江紹興人,住本市東總布胡同弘通觀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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