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布文號】公告2008年第9號
【發布日期】2008-02-03
2003年2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發布2003年第3號、第4號公告,分別對原產于韓國的進口聚酯切片和滌綸短纖維征收反傾銷稅。反傾銷稅的實施期限均為自2003年2月3日起為5年。
2003年3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由新組建的商務部承擔反傾銷調查職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反傾銷稅的征收期限和價格承諾的履行期限不超過5年;但是,經復審確定終止征收反傾銷稅有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的繼續或者再度發生的,反傾銷稅的征收期限可以適當延長。
2007年8月3日,商務部發布2007年第62號公告,公布對原產于韓國的進口聚酯切片和滌綸短纖維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將于2008年2月3日終止,并規定自該公告發布之日起,國內產業或者代表國內產業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關組織可在該反傾銷措施終止日60天前,以書面形式向商務部提出正式期終復審申請。
在公告規定的時限內,商務部未收到國內產業或者代表國內產業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關組織按該公告規定提出的期終復審申請。商務部也決定不主動發起期終復審。
鑒此,自2008年2月3日起終止對原產于韓國的進口聚酯切片和滌綸短纖維征收反傾銷稅。
特此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二○○八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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