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署就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審計調查結果答問(全文)
審計署公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審計結果(全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審計署2007年對北京、天津、上海、重慶、哈爾濱、合肥、濟南、長沙、廣州、南寧和成都11個市及其所轄28個縣(市、區)(以下簡稱11城市)2004至2006年(以下簡稱3年度)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以下簡稱出讓金)的征收、管理、使用及相關政策執行情況進行了審計調查。現將審計調查結果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11城市3年度共辦理劃撥用地31 910.69公頃,出讓用地86 773.34公頃,合同出讓金總金額3566.19億元;征收出讓金3510.35億元,其中按規定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有3423.99億元,占97.54%;實現土地出讓凈收益2618.69億元,其中按規定納入基金預算管理的有754.56億元,占28.82%;支出出讓金3296.59億元。截至2006年底,出讓金累計結存462.38億元。
審計調查結果表明,11城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能夠貫徹落實國家關于土地管理、調控等政策,逐步健全土地市場管理制度,強化國有土地使用權供應和出讓金征收使用管理,改進征地補償安置工作,促進了國有土地使用權交易和出讓金收支管理的逐步規范。
(一)土地的市場化供應機制初步建立。
一是逐步建立健全土地市場及相應管理制度。11城市都設有專門的土地儲備和交易機構,逐步建立了土地出讓的信息公開、地價評估和集體決策制度。有的地方還制定了土地出讓操作規范。北京市自2006年起對全市土地實行了一級管理和集中供應。合肥市濱湖新區建設注重加強供地前的規劃管理與控制,堅持優先開發基礎設施和社會服務設施,先行安排拆遷居民住房。二是國有土地使用權市場化配置比例有所提高。11城市招標拍賣掛牌(以下簡稱招拍掛)出讓土地面積占出讓土地總面積的比例3年度分別為26.94%、49.25%和32.51%,土地出讓凈收益總額平均占到同期一般預算收入的26%。
(二)出讓金征收使用管理逐步加強。
一是出讓金征收力度加大。11城市3年度出讓金按期征收比例達到94.08%。部分城市對以前年度用地單位拖欠的出讓金進行了清繳,長沙市規定對欠繳出讓金的單位不予受理新的用地申請。二是出讓金財政管理有所加強。11城市均設有出讓金財政專戶,將絕大部分出讓金納入了專戶管理,其中重慶市將繳入國庫的土地出讓凈收益全部納入了基金預算管理。北京、成都等市糾正了由非財政部門收取出讓金的做法。三是土地出讓凈收益基本能夠按照規定用途安排使用。11城市3年度將土地出讓凈收益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建設2108.24億元,提取農業土地開發資金56.86億元,用于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28.50億元。
(三)征地補償安置資金基本到位,多數城市初步建立了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
一是征地補償安置工作有所改進。11城市政府2004年按國家統一部署對以前年度拖欠、截留和挪用的征地補償資金進行了檢查、清理,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加強了監管,并采取留地、就業、移民、入股分紅等多種方式安置被征地農民。此次審計調查抽查了38個征地項目的補償安置資金到位情況,延伸了64個農村經濟集體組織,走訪了686戶被征地農民。被抽查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到位補償安置資金22.29億元,實際到位20.01億元,占89.77%;被征地農民應收到補償款8438.63萬元,至審計調查時實際收到8253.98萬元,占97.81%;89.47%的征地項目執行了“兩公告一登記”(即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和征地補償登記)制度。二是北京、天津、上海、重慶、合肥、濟南、廣州和成都8城市初步建立了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合肥、成都、濟南和天津4城市3年度平均將土地出讓凈收益的6.68%用于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
二、審計調查發現的主要問題
審計調查發現,11城市不同程度地存在欠征、減免和違規管理使用出讓金等問題,一些地方違規協議出讓經營性用地、“以租代征”農民集體土地和拖欠挪用征地補償資金等問題時有發生。這些問題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土地市場的健康發展、國有土地資產收益的安全完整和對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的維護。
(一)出讓金征收、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問題。
一是天津、長沙、南寧、成都、哈爾濱、上海、合肥、廣州和濟南9城市違規減免、變相減免出讓金47.88億元,占9城市出讓金征收額2204.61億元的2.17%,其中以先征后返、為用地單位繳納出讓金以及降低地價出讓等方式變相減免出讓金25.34億元,占52.92%。個別城市還為招商引資向企業“零地價”出讓工業用地。
二是天津、重慶、南寧、哈爾濱、濟南、上海、成都、合肥、長沙和廣州10城市的用地單位拖欠出讓金173.27億元,其中有的城市的國土部門還在用地單位欠繳出讓金的情況下違規向其發放國有土地使用證。
三是108.68億元出讓金未按規定納入財政管理,占11城市出讓金征收額的3.09%。其中,開發區管委會等非財政部門收取出讓金86.34億元,而且均未按規定將其上繳財政納入專戶管理;政府“以土地換項目(主要是以前年度完工的市政工程、政府辦公樓等)”,用出讓金直接抵頂項目工程款22.34億元。
四是土地出讓凈收益1864.11億元未按規定納入基金預算管理,占11城市土地出讓凈收益總額的71.18%。
五是違規使用出讓金83.73億元。其中,挪用于建樓堂館所和彌補經費等52.33億元,出借和對外投資等31.40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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