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國資委近日發布了《中央企業資產損失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近日,國務院國資委發布《中央企業資產損失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針對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及其獨資或者控股子企業規定,在采購、銷售、資金管理、投資決策、金融投資以及資產轉讓、收購和改組改制等方面,因企業管理人員違規操作而造成損失的,將追究管理人員的責任。這是國資委首次以文件形式明確央企資產損失要向負責人追責。
超范圍經營將追究責任
該《辦法》將遏制違規買賣股票。經營管理人員違規買賣本企業股票、債券行為造成企業資產損失的將追究其責任。針對央企戰略性重組,明確規定在資產轉讓、收購和改組改制過程中,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如違規轉(受)讓資產或者產權(股權);擅自主導制定改制方案,指定中介機構,確定轉讓、收購價格或未按照規定進行清產核資、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的,以及干預或操縱清產核資、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造成鑒證結果不實;向中介機構提供虛假材料,造成審計、評估結果不實;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或者無償分給其他單位、個人等行為,將被追究相關責任。
超范圍經營將被追究責任。在從事股票、期貨、外匯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等投資業務中,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如違規經營或者超范圍經營;造成風險控制制度存在重大缺陷;資金來源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以個人名義使用企業資金從事投資業務,以及未履行規定程序或者未經授權擅自決策造成資產損失的,均將被追究相關責任。
針對資金管理和使用,如出現未按照規定使用、調度資金;越權或違反程序授權、批準資金支出;違規拆借資金;違反有關規定委托其他機構或者個人從事理財業務等行為造成企業資產損失的,均將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處理不良資產成為重要考核指標。
處罰標準包括經濟處罰、行政處分和禁入限制3級處罰,可單獨或合并適用。已調離工作崗位或者已離退休的相關責任人也要受處罰。
國企改革轉向落實責權利關系
中央黨校經濟學部教研室主任謝魯江認為:“十七大強調國企改革要完善國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必須加強資產管理,把資產經營的責任進一步落實到位,獎懲措施落實到位?,F在整個國企改革需要面對的任務是進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結構,使得企業能夠經營好資產,提高市場競爭力、影響力和控制力。所以《辦法》出臺是呼應國企改革從所有制的轉變轉向落實責權利關系?!?/p>
早在2005年3月,民進浙江省副主委、寧波市政協副主席陳守義就曾提出:不良資產核銷必須問責?!皣衅髽I的經營管理權是一種公權,而法治社會里,公權必然意味著責任。責任追究的必要條件是必須有一個嚴格的責任追究制度,有一個使決策者對自己的決策負責的制度。”
2005年,國資委主任李榮融透露,2004年央企各類資產損失達3521.2億元,他坦言,多年來由于企業管理制度不完善、決策程序不規范、控制體系不健全等原因,一些央企經營失誤和資產損失問題相當嚴重。他同時表示,國資委正組織力量研究制定《中央企業資產損失責任追究制度》,并抓緊修改完善,力爭盡早出臺實施。一旦實施,將認真落實資產損失責任,對每筆資產損失都將弄清事實、查明原因、認定責任。
有關官員表示,對因違法違紀以及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等過錯行為造成的資產損失,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基礎上做好責任認定工作,并確定責任人應承擔的責任。國資委將根據企業財務決算中反映出的不良資產處理工作結果,作為考核企業負責人任期工作的一項重要財務指標。
追究力度將顯著加大
《辦法》出臺后,國資委對相關責任者的追究力度將顯著加大。國資委研究中心副主任程偉認為,確立責任追究范圍、責任人劃分、處罰,意味著國資委對完善制度的規范與執行力度的決心。
業內人士普遍贊同《辦法》的出臺,認為提高了央企相關責任人違法、違規行為成本,違規投資理財行為將更好地得到遏制,央企的投資行為也將更加規范。從長期來看,有助于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有專家表示,這可看作是國資委對于央企投資、理財行為再念“緊箍咒”,清晰的責任界定和嚴厲的懲處措施將促使央企的投資理財行為進一步規范,央企炒股之風也將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遏制。
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認為,《辦法》是調整國家股東和企業以及企業高管這三者關系的一份規范性文件,是國家股東股權意識覺醒的一個標志。過去我們用行政手段來保護國有資產,沒有問責機制,光靠獎勵倡導,這等于法律沒有牙齒,國有企業重大資產處置當中資產流失現象得不到根本的扭轉。現在用國家股東這個股權紐帶來維護國有資產,而且進一步落實問責機制,國家和企業、高管之間抽象的法律關系就上升為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關系。
但也有專家表示,征求意見稿只是一部政策,并不是法律法規,其收效有多大,還有待市場的檢驗。劉俊海提出,該規范還需要在國有資產監管過程當中,進一步充實完善。他建議公開落實問責辦法的具體情況,把這個問責文件貫徹的透明度擺到一個保護全國人民財產利益的高度上來看待。他認為,監管國有企業、國有資產的安全性,不光是國資委一家的事情,也是全社會的重責大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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