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投資——股息紅利利息免稅屬誤解;
1、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
對投資者從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獲得的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以及企業債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發行債券的企業在向基金派發股息、紅利、利息時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基金向個人投資者分配股息、紅利、利息時,不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對個人投資者從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獲得的企業債券差價收入,應按稅法規定對個人投資者征收20%的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基金在分配時代扣代繳。
2、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
對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儲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發行債券的企業和銀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時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對投資者從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征個人所得稅。
以上證券投資基金從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扣繳義務人在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時,減按50%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股票投資——境內股票股息紅利減半計稅、轉讓免稅,境外股票無優惠;
自2005年6月13日起,對個人投資者從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計入個人應納稅所得額征稅。
股權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東通過對價方式向流通股股東支付的股份、現金等收入,暫免征收流通股股東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
上市公司用股票溢價發行形成的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經國務院批準,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繼續免征個人所得稅,但是對個人轉讓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應按“財產轉讓所得”計算應納稅所得額,依法申報繳納20%個人所得稅。
財產轉讓所得,以一次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比例稅率,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財產原值為買入價以及買入時按照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合理費用指賣出股票時按照規定支付的有關費用。
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利息并非全免稅;
自2008年10月9日起,對證券市場個人投資者取得的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利息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但對2008年10月8日之前孳生的利息,由于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利息由證券公司支付,并非屬于銀行儲蓄存款的利息所得,因此仍要按稅法規定利息所得的20%稅率。
股權投資——股息紅利、轉增股本應繳稅,外籍人員有優惠。
股份制企業分紅派息,對個人投資者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按20%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股份制企業用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金(包括從稅后利潤中提取的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派發紅股屬于股息、利息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紅股數額應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
股份制企業從稅后利潤中提取的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實際上是將盈余公積金向股東分配了股息、紅利,股東再以分得的股息、紅利增加注冊資本。對屬于個人股東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轉增注冊資本)的部分應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關部門批準增資、公司股東會決議通過代扣代繳。
股份制企業用股票溢價發行形成的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個人,從發行該B股或海外股的中國境內企業所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東方華爾高級研究員國家理財規劃師ChFP 田家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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