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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安裝Flash播放器中新網9月20日電 據工信部網站消息,為貫徹落實《農藥管理條例》和《國務院關于印發石化產業調整和振興規劃的通知》的要求,規范和引導我國農藥產業健康、可持續發展,工信部、環境保護部、農業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聯合制定并引發了《農藥產業政策》。
政策公告全文如下:
農藥產業政策
農藥是重要的農業生產資料和救災物資,對防治農業有害生物,保障農業豐收,提高農產品質量,確保糧食安全,以及控制衛生、工業等相關領域的有害生物起著不可或缺的作用。經過半個多世紀的發展,我國農藥的生產能力和產量已經處于世界前列,不僅能夠滿足國內農業和相關領域的需求,而且成為全球重要的農藥生產和出口國。但是,在農藥工業快速發展中,存在重復建設嚴重、產能過剩、行業結構性矛盾突出、經營秩序混亂等問題,影響了農藥工業的可持續發展。
為加快農藥工業產業結構調整步伐,增強農藥對農業生產和糧食安全的保障能力,引導農藥工業持續健康發展,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章 政策目標
第一條 確保農業生產和環境生態安全。通過政策的制定和實施,提高農藥對糧食等作物生產的保障能力,確保農業生產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確保環境生態安全,促進農藥行業持續健康發展。
第二條 控制總量。全面權衡國內外需求、經濟效益與社會、資源、環境等關系,堅持適時、適度、有序發展的原則,遏制追求局部利益、忽視資源消耗、造成環境污染的盲目擴張和重復建設行為,嚴格控制農藥生產總規模,將農藥工業的發展模式由量的擴張轉向質的提高。
第三條 優化布局。促使各地區農藥工業合理定位、協調發展。大力推動產業集聚,加快農藥企業向專業園區或化工聚集區集中,降低生產分散度,減少點源污染。到2015年,力爭進入化工集中區的農藥原藥企業達到全國農藥原藥企業總數的50%以上,2020年達到80%以上。
第四條 加速組織結構調整。大力推進企業兼并重組,提高產業集中度;優化產業分工與協作,推動以原藥企業為龍頭,建立完善的產業鏈合作關系。促使農藥工業朝著集約化、規模化、專業化、特色化的方向轉變。到2015年,農藥企業數量減少30%,國內排名前20位的農藥企業集團的銷售額達到全國總銷售額的50%以上,2020年達到70%以上。
第五條 加快工藝技術和裝備水平的提升。嚴格生產準入,加大技術改造力度,提高新技術和自動化在行業中的應用水平。到2015年制劑加工、包裝全部實現自動化控制;大宗原藥產品的生產70%實現生產自動化控制和裝備大型化,2020年達到90%以上。
第六條 提高企業創新能力。進一步夯實創新基礎,完善現有農藥創新體制和機制,強化知識產權導向,推動農藥創新由國家主導向企業或產學研相結合轉變。到2015年,國內排名前十位的農藥企業建立較完善的創新體系和與之配套的知識產權管理體系,創新研發費用達到企業銷售收入的3%以上,2020年達到6%以上。
第七條 降低農藥對社會和環境的風險。嚴格農藥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強化工藝創新和污染物治理技術的研發與應用,推進清潔生產和節能減排;加快高安全、低風險產品和應用技術的研發,逐步限制、淘汰高毒、高污染、高環境風險的農藥產品和工藝技術;建立和完善農藥廢棄物處置體系,減輕農藥廢棄物對環境的影響。到2015年,污染物處理技術滿足環境保護需要,“三廢”排放量減少30%,副產物資源化利用率提高30%,農藥廢棄物處置率達到30%。到2020年,“三廢”排放量減少50%,副產物資源化利用率提高50%,農藥廢棄物處置率達到50%。
第八條 規范市場秩序。強化市場監管,規范市場行為,提高監管效率。推進誠信建設,提高行業自律水平,維護公平競爭環境;實施名牌戰略,著力培養主導品牌,提高其市場份額。到2015年,在農藥市場中擁有馳名商標的農藥產品的銷售額達到全國農藥總銷售額的30%以上,2020年達到50%以上。
第九條 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政府宏觀調控與中介組織協調的協同作用。理順和完善農藥市場調控、法規管理和中介協調體系,創造公平競爭、充分協調和管理高效的市場環境。
第二章 產業布局
第十條 綜合考慮地域、資源、環境和交通運輸等因素調整農藥產業布局。通過生產準入管理,確保所有農藥生產企業的生產場地符合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區域規劃和城市發展規劃,并遠離生態環境脆弱地區和環境敏感地區。
第十一條 新建或搬遷的原藥生產企業要符合國家用地政策并進入工業集中區,新建或搬遷的制劑生產企業在兼顧市場和交通便捷的同時,鼓勵進入工業集中區。
第十二條 對不符合農藥產業布局要求的現有農藥企業原則上不再批準新增品種和擴大生產能力,推動其逐步調整、搬遷或轉產。
第十三條 嚴格控制產能過剩地區新增農藥廠點和盲目新增產能,限制向中西部地區轉移產能過剩產品的生產。引導中、西部地區發展適合本地資源條件、符合當地市場需求的產品。
第三章 組織結構
第十四條 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鼓勵優勢企業對其控股、參股、聯營、兼并、重組的企業進行生產要素重組和統一品牌經營;支持優勢企業異地擴展優勢產品生產能力,發展主導品牌;推動社會資源向優勢企業集中,支持優勢企業做大做強。
第十五條 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促進知識產權、農藥登記資料等無形資產合理流動和轉移,推動農藥行業調整、優化生產要素,實現集約化、規模化生產。
第十六條 支持農藥生產企業跨地區合理利用生產要素,推動已取得相同產品的登記和生產許可的企業間委托生產。
第十七條 建立和完善原藥去向備案制度,推動原藥企業與制劑企業通過產品鏈建立長期穩定的分工、合作關系,形成戰略聯盟,共創品牌,凈化市場。
第十八條 完善農藥企業退出機制。通過嚴格行業準入條件和限制過剩、淘汰落后,拓寬生產要素合理流動和整合的渠道,完善相關引導政策和退出補償機制,加快產品結構不合理、技術裝備落后、管理水平差、環境污染嚴重的農藥企業退出市場。
第四章 產品結構
第十九條 國家通過科技扶持、技術改造、經濟政策引導等措施,支持高效、安全、經濟、環境友好的農藥新產品發展,加快高污染、高風險產品的替代和淘汰,促進品種結構不斷優化。
第二十條 重點發展針對常發性、難治害蟲、地下害蟲、線蟲、外來入侵害蟲的殺蟲劑和殺線蟲劑,適應耕作制度、耕作技術變革的除草劑,果樹和蔬菜用新型殺菌劑和病毒抑制劑,用于溫室大棚、城市綠化、花卉、庭院作物的殺菌劑,種子處理劑和環保型熏蒸劑,積極發展植物生長調節劑和水果保鮮劑,鼓勵發展用于小宗作物的農藥、生物農藥和用于非農業領域的農藥新產品。
大力推動農用劑型向水基化、無塵化、控制釋放等高效、安全的方向發展,支持開發、生產和推廣水分散粒劑、懸浮劑、水乳劑、微膠囊劑和大粒劑(片劑)等新型劑型,以及與之配套的新型助劑,降低粉劑、乳油、可濕性粉劑的比例,嚴格控制有毒有害溶劑和助劑的使用。
鼓勵開發節約型、環保型包裝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