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解讀
- 經濟發展
- 社會發展
- 減貧救災
- 法治中國
- 天下人物
- 發展報告
- 項目中心
“當前缺乏解決財政供養人員住房問題的有效途徑”
在海南省建設廳看來,海南省實行房改以來,通過出售存量公房、集資合作建房、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發放住房補貼等辦法,有效改善了職工住房條件。但由于地方財力、城鎮化發展水平、住房觀念等原因,海南各市縣及鄉鎮相當一部分中低級財政供養人員還沒有購買政策性住房,住房條件相對較差,其住房問題較為突出。
然而,今年國家對住房政策進行調整后,由于經濟適用住房限于低收入家庭,商品住房價格持續上漲,多數地方達不到發放住房補貼的要求,當前缺乏解決財政供養人員住房問題的有效途徑。
正是因為上述原因,海南省建設廳在2008年6月專門向各市縣政府下文,結合國家現行住房政策和海南的實際,提出了有效解決財政供養人員住房問題的指導意見。該指導意見明確提出,海南省直機關和海口、三亞兩市可統一組織建設一定規模的限價商品住房,財政供養人員購買限價商品住房原則上按綜合建設成本和適當的管理費出資。鄉鎮干部、教師、醫務人員居住較為分散,交通不便、經濟承受力較差、流動性較大,解決此類人員住房應以建設和租住周轉住房為主,在規模較大、職工數量較多的鄉鎮也可建設職工自愿租、購的住宅。
海南省人民政府2010年8月在《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住房的意見》中明確了“經濟適用住房的供應對象為有一定支付能力包括機關、企事業單位職工在內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限價商品住房的供應對象為包括財政供養人員在內的、需要改善住房條件,但支付能力欠缺、難以進入商品房市場的中等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雖然保障性住房的供應對象包括財政供養人員,但是,記者查閱《海南省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辦法》以及《海南省限價商品住房管理辦法(試行)》等文件發現,現有的相關文件并未明確規定保障性住房是否可以限定購買對象,如只針對公務員的公務員小區或只針對教師的教師小區。如此一來,各市縣顯然在保障性住房的供應對象上有了很大的自主權。
不少公務員通過各種渠道支持政府建設公務員小區。三亞一名政府工作人員即在網上發帖回應對公務員小區的質疑。他說,三亞財政收入偏低,政府工作人員待遇偏差,更嚴重的是,財政供養人員不可以有其他經營性收入,晚上我們想去擺個地攤都是違規的。在這種情況下,政府工作人員怎能全心投入服務人民?肯定會想方設法以權謀私,沒權的肯定會消極怠工,更不要說結婚買房了。雙限房分了之后,在三亞有了房子,找老婆、老公也好找了,工作也有奔頭了。
這名政府工作人員認為,如果不搞政府工作人員雙限房,三亞政府就很難堵住政府工作單位集資蓋房的這個口子,各個單位會借職能擴張或者改善辦公條件為名,去政府申請土地,蓋辦公住宿一體樓,最突出的例子是人防辦和教育局,他們這倆樓都是一半辦公一半住宿。不但樓蓋得很高,又占據了大量的土地,政府也不能從中獲得土地收益。所以搞公務員雙限房對于節約三亞土地資源那是相當重要的。
海南省建設廳住房保障處的一名副處長認為,目前國家和海南省都沒有明確的規定禁止建設限定向財政供養人員售房的公務員小區、教師小區、醫生小區等保障性住房,海南各市縣目前的做法只是在探討和實踐如何更有效的實施保障性住房工作,其中的不足之處會逐漸完善,個別人違規獲取保障性住房指標也會受到查處。
中國青年報記者了解到,海南省2010年~2012年的保障性安居工程規劃是,建立健全分層次、多渠道的住房保障體系,加快推進危舊房改造,解決30萬戶城鎮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其中建設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房、廉租房、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住房15萬套,完成各類危舊房(城市、工礦、農墾、林業棚戶區及舊住宅區等)改造15萬套。公務員小區顯然只是海南雄心勃勃的“分層次、多渠道住房保障體系”的一部分。
人大代表建議立法保證保障性住房建設分配
如何讓最需要的人住上保障性住房,實現公平分配?今年全國兩會期間,來自海南的全國人大代表陳國誠提交建議稱,希望通過立法加快保障性住房的建設與管理。“只有通過立法,才能保證保障性住房建設與管理的可持續性,讓這項民生工程真正落到實處。”
陳國誠說,在保障對象上,各地方政府根據實際,均有不同規定,但絕對多數地方政府更多的是以戶籍、人均年收入、目前居住的人均面積作為硬性指標,但這種標準是否科學和公平值得探討。他認為,建設保障性住房的主要目的是想解決由于社會的貧富差距大、資源分配的不公平而引發的社會矛盾。而在保障對象的設計上缺乏合理性,科學性及社會的認同性,將會引發新的社會不公,造成新的社會矛盾。
陳國誠說,在保障性住房問題上,地方政府當前重建設、輕管理現象非常普遍。對保障性條件動態管理的缺位,將會引發政府公共資源新的一輪分配不公。從國際經驗來看,許多國家都是通過立法,在法律層面上確定嚴格準入及退出機制管理,實施有效的動態監管,保障了政府公共資源的分配公平。雖然我國于2005年發布《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請、審核及退出管理辦法》,但因沒有上升到法律層面,管控效用并不大。在立法上健全保障性住房的動態管理機制,是住房保障工作得以正常運轉、可持續發展和社會公平得以體現的根本性措施。
陳國誠認為,社會中低收入階層的住房問題是個復雜的系統工程,要徹底解決需要全社會長期的努力。地方政府作為實施保障性住房的主要責任主體,如何保證從覆蓋范圍、財力投入等方面的可持續性,是實施保障性住房政策成敗的關鍵,這也需要在國家層面上立法來加以約束,使得各級政府把保障性住房建設與管理工作明確為常態性的而不是突擊性的,從而在法律上明確各級政府在土地利用、財力、覆蓋范圍等方面的保證,這樣才能有力保證保障性住房建設與管理可持續性。本報海口3月21日電 作者:任明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