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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監督檢查
第六十八條糧食生產、經營活動及其當事人應當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對糧食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國家建立糧食監督檢查綜合協調機制。
第六十九條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對下列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一)糧食收購、儲存、運輸活動;
(二)政策性糧食的收購、儲存、運輸、銷售活動;
(三)國家糧食流通統計制度執行情況;
(四)糧食收購、儲存、運輸以及原糧出庫銷售中的質量安全。
第七十條國家建立糧食庫存檢查制度,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糧食庫存進行檢查。
第七十一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糧食銷售活動中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以及成品糧批發與零售中的質量安全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十二條質量監督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糧食加工、進出口活動中的質量安全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十三條價格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糧食流通活動中的價格違法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十四條國務院其他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糧食生產、流通、消費等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工商、質量監督、價格等有關部門在監督檢查活動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現場檢查;
(二)查閱、復制有關資料、憑證;
(三)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了解相關情況;
(四)查封、扣押不符合糧食質量安全標準的糧食,違法使用的添加劑,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設備;
(五)查封違法從事糧食經營活動的場所。
第七十六條上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在保護耕地和水資源、發展糧食生產、落實糧食儲備制度、處置糧食應急狀態、保障糧食供應和質量安全、監管糧食市場等方面的情況進行監督,并納入政府績效考核體系。
第七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查處,并為舉報人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