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0日,中國證監會正式頒布實施《基金管理公司年度報告內容與格式準則》。值得注意的是,新規對于即將開始的2007年基金公司年報披露進行充分細化,基金年報逐漸向上市公司年報格式靠攏。
規定顯示,基金公司年報必須披露7項主要內容:公司概況、財務數據和業務數據、實收資本變動及股東情況、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情況、管理層報告、其他重要事項、財務報告。規定同時要求基金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3個月內,將年度報告以及內部控制評價報告報送證監會會計部和基金監管部。
而上市公司的年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中期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2個月內,季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第3個月、第9個月結束后的1個月內編制完成并披露。
對此,聯合證券基金分析師任瞳表示,基金年報新規的頒布可以看作今年基金公司規范治理的一個開端。基金行業在借牛市東風超速發展兩年后,總的資產管理規模達到3萬億元左右。
隨著目前市場震蕩加劇,基金公司整體運作能力也將得到考量,新規的發布某種意義上也被看作監管部門對今年可能出現的風險管理上的未雨綢繆。
披露更加細化
具體細則上,基金公司年報要對各只共同基金、受托投資管理的資金、投資咨詢業務等各項業務的規模、收益情況和收入情況進行披露,公司固有資金投資情況、新業務開展情況也要進行披露,還要分析基金公司資產負債的流動性狀況和本年度現金流等。
其中,固有資金投資方面,應按固有資金投資種類(如央行票據、國債、基金等)披露本年和上年度固有資金投資規模、固有資金投資中各種證券的比例、報告期收益情況等。如果固有資金投資發生較大虧損,應說明原因。
對此,國泰君安證券基金分析師吳天宇表示,由于報告主要是做給監管部門看的,因此嚴格要求對于基金公司乃至基金受托人而言都有裨益,將風險控制在可控的范圍內,甚至消滅于萌芽狀態。
新規中,第五節第八十三條規定,公司應概要披露報告期各主要業務活動發生的重大變化及對本期業績的影響,如開展的新業務,分公司新設和處置情況,重大的資產處置、置換、剝離等情況。
對于股東人數的變化,規定也有詳細要求,要求公司披露如下股東情況:報告期末股東總數;持股前五名的股東名稱、持股比例、所持股份(股權)的質押或凍結情況;如股東之間存在關聯關系,應予以說明。
關聯交易也是信息披露要求的重點所在。規定要求,基金公司對報告期內發生的關聯交易進行嚴格披露,包括關聯交易的類型、交易金額、定價政策等。
去年年初頒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對上市公司也有類似的明確要求。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披露,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影響。對股價產生較大影響的進展或者變化,也要求及時披露。
對于關聯交易,該辦法要求上市公司履行關聯交易的審議程序,并嚴格執行關聯交易回避表決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過隱瞞關聯關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規避上市公司的關聯交易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
“是緣于上述幾點變化,使得基金管理公司年報的披露向上市公司年報范疇靠攏。”一位基金分析師如是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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