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0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通知,確定對股票增值權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通知》確定,對于個人從上市公司(含境內、外上市公司,下同)取得的股票增值權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比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6〕902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通知》指出,所稱股票增值權,是指上市公司授予公司員工在未來一定時期和約定條件下,獲得規定數量的股票價格上升所帶來收益的權利。被授權人在約定條件下行權,上市公司按照行權日與授權日二級市場股票差價乘以授權股票數量,發放給被授權人現金。
所稱限制性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股權激勵計劃約定的條件,授予公司員工一定數量本公司的股票。
兩部門表示,實施股票增值權計劃或限制性股票計劃的境內上市公司,應在向中國證監會報備的同時,將企業股票增值權計劃、限制性股票計劃或實施方案等有關資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另外,實施股票增值權計劃或限制性股票計劃的境內上市公司,應在做好個人所得稅扣繳工作的同時,按照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其員工行權等涉稅信息。(鈕東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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