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經紀人只能接受一家證券公司委托,須通過證券從業人員資格考試
□本報記者 謝聞麒
北京報道
證監會16日公布《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解決了證券經紀人法律地位、資格條件、行為規范、權益保護等問題。該規定于4月13日起施行。
證監會去年9月曾就該規定草案征求意見,相較征求意見稿,暫行規定對證券經紀人的概念進行了更清晰界定:“證券經紀人,是指接受證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的證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并規定,證券公司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員的,應按照《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規定的證券經紀人形式進行。這意味著以居間人等形式進行客戶招攬和服務將被禁止。
暫行規定還細化了證券經紀人的執業行為規范,要求證券經紀人只能接受一家證券公司的委托。同時要求證券公司與證券經紀人簽訂的委托合同需載明證券經紀人服務的證券營業部和證券經紀人的執業地域范圍,其執業地域范圍,應當與其服務的證券公司的管理能力及證券營業部的客戶管理水平和客戶服務的合理區域相適應。暫行規定還對證券經紀人可從事和禁止從事的行為進行了詳細列舉。
暫行規定提高了證券經紀人執業的資格條件。暫行規定要求,證券經紀人應當通過證券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并具備規定的證券從業人員執業條件;應專門代理證券公司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證券公司應當對證券經紀人進行不少于60個小時的執業前培訓,并對證券經紀人執業前培訓的效果進行測試。具備上述資格的證券經紀人還應在中國證券業協會進行執業注冊登記獲得證券經紀人證書后方可開展業務。
暫行規定還強化了對證券經紀人合法權益的保護,明確要求證券公司與證券經紀人簽訂委托代理合同,應當遵守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并把證券經紀人的報酬和支付方式明確在合同內。
此外,暫行規定增加了證券公司的管理責任,將證券經紀人被投訴情況以及證券公司對客戶投訴、糾紛和不穩定事件的防范和處理效果,作為衡量證券公司內部管理能力和客戶服務水平的重要指標,納入其分類評價范圍。
證券公司的員工從事證券經紀業務營銷活動,將參照該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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