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經紀人上崗或需“雙證” 擬定位獨立人
⊙本報記者 邵剛
本報記者日前從多家券商處了解到,《證券經紀人委托代理合同(范本)(草稿)》(以下簡稱《草稿》)日前已完成在業內的征求意見,新的證券經紀人制度正在逐漸清晰起來。
經紀人上崗或需雙證
根據今年4月出臺的《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規定,證券經紀人應當具有證券從業資格。而看過《草稿》的某證券公司經紀業務負責人向記者透露,僅僅只持有證券從業資格證書是不夠的,證券經紀人還必須取得“證券經紀人證書”方可正式上崗。
“盡管《草稿》中沒有出現證券經紀人需取得證券經紀人證書的字眼,但從合同的相關條款中可以很清楚看出這一點。”上述人士告訴記者,按照《草稿》中相關條款的規定,證券經紀人在提供相關服務時,需要向客戶出示證券經紀人證書。
在證券經紀人證書的取得和管理上,該負責人向記者表示,《草稿》的規定有點“出乎大家的預料”。“一開始我們以為這個證券經紀人證書和證券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的考取、管理方式類似,但看過《草稿》以后才知道,證券經紀人證書是由證券公司來進行集中管理。”
《草稿》明確規定,證券公司對證券經紀人證書進行集中管理。證券經紀人證書由證券公司統一辦理年檢。而在雙方合同終止后,證券經紀人應將該證書歸還給證券公司。
“實際上,這就等于對證券經紀人的業務資格進行了雙重認定,其好處顯而易見。”業內人士說。目前,經紀人隊伍內部管理十分混亂,不少經紀人私底下“腳踏兩條船”,甚至是多條船。盡管在這次的《草稿》中也規定了在證券經紀人不得同時為兩家及以上的證券公司提供服務,但如果沒有有效的管理手段,這一規定很難落到實處。
該人士表示,證券經紀人持“雙證”上崗和由證券公司行使對證券經紀人證書的管理權正好解決了這一問題。從業資格證書只是從行業層面對所有證券從業人員進行管理,無法對證券經紀人的行為進行約束。而證券經紀人證書的出現,能夠使證券公司與證券經紀人之間的關系一一對應,有利于對證券經紀人隊伍的管理和對其行為的規范。
初步定位“獨立人”
一直以來,證券公司與其所雇傭的證券經紀人之間的關系缺乏明確的定位,常常是因公司而異。
大多數證券公司將經紀人視為“編制外”人員,但也有一些證券公司將經紀人納入了“正規軍”隊伍。
針對這一現狀,知情人士向記者透露,《草稿》對證券經紀人的定位做出了明確規定,證券公司與證券經紀人之間不存在任何勞動用工關系,證券經紀人不屬于證券公司的員工。這樣,證券經紀人將作為一支“獨立隊伍”而存在。
在明確了證券經紀人從業地位的同時,上述人士表示,《草案》進一步對證券經紀人的業務范圍做出了具體界定。
根據《草稿》的規定,證券經紀人不得代理客戶辦理賬戶開立、注銷、轉移或者資金存取等業務;不得操作客戶賬戶;不得向客戶要求投資收益提成,向客戶承諾投資收益和投資損失賠償。
記者從市場中了解到,目前一些冠以“投資客戶”和“客戶經理”頭銜的證券經紀人,常常進行代客理財活動或為客戶提供投資咨詢的服務。在此次征求意見的《草案》中,以明確將這些行為歸入禁止的行列。
業內人士認為,業務范圍的明確,將使監管變得有據可依,從而推動整個行業的健康、持續發展。
轉移客戶行為受限
某券商知情人士告訴記者,在此次征求意見的《草稿》中,還特別增加了對證券經紀人“換東家”的行為做出了規定。據透露,證券經紀人在與原證券公司的合同關系終止后的一年內,不能有轉移客戶的行為。
隨著各證券公司在客戶資源上的爭奪日趨白熱化,“挖角”證券經紀人的現象也愈演愈烈。某北京券商營業部負責人向記者坦言,證券公司花重金“挖角”看重的并不是證券經紀人這一個人,而是他手中大量的客戶資源。因此,證券經紀人一旦離開原東家,必然將其掌握的客戶資源也隨之帶到新東家去。
業內人士指出,這種通過挖角證券經紀人變相爭奪客戶資源的做法,也算得上是一種惡性競爭。通過這種手段,證券公司看似從中獲得了很大的利益,但實際上這種利益只是暫時的,行業發展也因此陷入一種浮躁的氛圍中,十分不利于其長期發展。
“如果這一規定能夠出臺實施,將促使證券經紀業務的發展回歸到本質上來。證券公司將更多地在提高經紀業務的服務水平和專業化程度上下功夫,真正提高整個行業的發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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