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因任職、受雇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權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扣繳其個人所得稅。昨天(8日),國家稅務總局就此公布了“關于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通知稱,為適應上市公司(含境內、境外上市公司)薪酬制度改革和實施股權激勵計劃,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先后下發了《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和《關于股票增值權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文件。為執行上述文件,國家稅務總局這次明確規定,個人因任職、受雇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權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由上市公司或其境內機構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和股票期權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稅方法,依法扣繳其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還明確了相關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其中,股票增值權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上市公司向被授權人兌現股票增值權所得的日期;限制性股票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每一批次限制性股票解禁的日期。(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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