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1月2日電經中國證監會批準,滬深證券交易所于2009年11月2日正式發布《交易異常情況處理實施細則(試行)》,為更加周密細致應對各種困難和復雜局面、切實有效維護市場穩定運行作出必要的制度安排。
《細則》首次對“交易異常”給予了明確定義。細則所稱交易異常情況是指導致或可能導致證券交易全部或者部分不能正常進行的情形。認定的其他原因或電力供應出現故障;營業部數量超過營業部總數。引發交易異常情況的原因包括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術故障問題性果等。
《細則》明確交易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采取技術性停牌、臨時停市、暫緩進入交收等措施,對交易異常情況做出及時、妥善的處理。
《細則》參照國際慣例制定,同時在總結我國證券市場處理交易異常情況歷史經驗的基礎上,系統全面地針對各種可能情況,提出了符合我國市場特點的處置措施和制度安排,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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