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的監管資本計量,加強資產證券化業務的風險管理,近日,中國銀監會發布《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監管資本計量指引》。《指引》目前僅適用于新資本協議銀行和自愿實施新資本協議的銀行,新資本協議銀行以外的其他銀行參照執行。《指引》共5章57條及5個附件,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有關監管資本要求的計算規則自獲得銀監會批準實施新資本協議之日起施行。
指引第七條規定,在將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從監管資本中扣減的情況下,商業銀行應當首先從需要扣減的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中扣除專門針對該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所計提的準備,然后再從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中分別扣減已扣除該項準備后的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的50%。
指引第八條規定,商業銀行應當從核心資本中全額扣減在資產證券化交易中出現的銷售利得,從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中分別扣減已扣除銷售利得后的增信拆息債券的50%。
商業銀行在按照本指引第八條要求扣減銷售利得和增信拆息債券之后為資產證券化業務所計提的資本,以基礎資產證券化之前的監管資本要求為上限。
對于傳統型資產證券化交易,只有在資產池或者以該資產池為基礎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余額降至資產池或者資產支持證券初始金額的10%或者10%以下時,才能進行清倉回購對于合成型資產證券化交易,只有在參考資產的價值降至初始金額的10%或者10%以下時,才能進行清倉回購。
指引規定,采用監管公式法所計算的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的風險權重不得低于7%,再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的風險權重不得低于20%。
銀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指引》制定的主要目的是確保商業銀行按照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經濟實質從事資產證券化交易,對因從事資產證券化業務而形成的風險暴露審慎計提監管資本,避免出現資本充足率被高估的狀況。同時,《指引》通過資本監管建立良好的激勵機制,可以有效防控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業務相關風險,有利于強化資本監管,完善資本監管制度,促進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業務的規范、健康發展,確保我國銀行業穩健運行。(閆立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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