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銀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貸款新規的發布實施和貫徹執行情況答記者問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2010年第2號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已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第72次主席會議通過,現予公布,并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劉明康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個人貸款業務行為,加強個人貸款業務審慎經營管理,促進個人貸款業務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貸款人)經營個人貸款業務,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個人貸款,是指貸款人向符合條件的自然人發放的用于個人消費、生產經營等用途的本外幣貸款。
第四條個人貸款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審慎經營、平等自愿、公平誠信的原則。
第五條貸款人應建立有效的個人貸款全流程管理機制,制訂貸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貸款品種的操作規程,明確相應貸款對象和范圍,實施差別風險管理,建立貸款各操作環節的考核和問責機制。
第六條貸款人應按區域、品種、客戶群等維度建立個人貸款風險限額管理制度。
第七條個人貸款用途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有關政策,貸款人不得發放無指定用途的個人貸款。
貸款人應加強貸款資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個人貸款業務風險。
第八條個人貸款的期限和利率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第九條貸款人應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償債比例控制機制,結合借款人收入、負債、支出、貸款用途、擔保情況等因素,合理確定貸款金額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還款額不超過其還款能力。
第十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照本辦法對個人貸款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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