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副部長、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局長王國強今天在新聞發布會上透露,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國家民委、衛生部、發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財政部、人事部、勞動保障部、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11個部委局聯合制定的《關于切實加強民族醫藥事業發展的指導意見》正式發布了。這個《指導意見》是當前及今后一段時期,發展民族醫藥事業的綱領性文件,是民族醫藥事業發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的一件大事。它的出臺,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提出的關于堅持中西醫并重,扶持中醫藥和民族醫藥事業發展的方針和要求的重要舉措,是多部門共同支持和推進民族醫藥事業發展的重要成果。
王國強說,《指導意見》在準確把握當前形勢的基礎上,提出了破解制約民族醫藥事業發展問題的對策,明確了民族醫藥發展的戰略目標和任務,規劃了當前及今后一個時期民族醫藥發展的藍圖。
第一,《指導意見》明確了民族醫藥事業發展的指導思想。發展民族醫藥事業,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黨的十七大精神,以發掘整理總結為基礎,人才培養為重點,科學研究為先導,加強民族醫藥機構和服務網絡建設,努力提高防治能力和學術水平,進一步促進民族醫藥事業發展,為人民健康服務,為促進民族團結,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做出應有的貢獻。
第二,《指導意見》提出了發展民族醫藥事業的工作思路和工作目標。針對各民族醫藥所處的不同發展階段,《指導意見》提出了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的基本原則,不搞一刀切。對于具有完整理論學術體系的,以加強基礎研究和臨床研究,培養學科帶頭人和學術梯隊,提高防治能力和水平為重點,促進理論與實踐的發展;對于有部分理論和豐富實踐經驗的,以規范升華實踐經驗,研究推廣特色診療技術,整理和逐漸完善基礎理論為重點;對于有民間經驗和驗方、醫學資料處在整理階段的,以整理和規范民間經驗和驗方為重點;尚待發掘整理的,要努力發掘。
《指導意見》提出了未來一段時期的發展目標,也就是到2015年,民族醫醫療、教育、科研機構和民族藥企業的基礎設施條件得到明顯改善;民族醫藥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防治常見病、多發病及部分重大疾病能力得到增強;民族醫藥人才培養體系逐步完善,隊伍素質明顯提高;逐步建立完善符合民族醫藥特點的執業準入制度;民族醫藥繼承與創新取得新進展,學術水平進一步提高;民族醫藥資源和知識產權得到有效保護與合理利用;初步建立民族醫藥標準;民族藥產業進一步擴大;民族醫藥國際交流與合作更加廣泛。
第三,《指導意見》提出了加強民族醫藥服務能力建設的主要任務。發展民族醫藥事業,其根本目的是為各民族人民群眾提供更多更好的醫療保健服務,滿足日益增長的、日趨多元化的醫療保健服務需求。民族醫藥事業發展與否,關鍵要看民族醫藥服務能力提高與否,各族人民群眾是否享受到了安全、有效、實惠的民族醫藥服務。
《指導意見》明確提出,要針對目前普遍存在的民族醫醫療機構基礎條件較差狀況,切實加大投入,改善就醫條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和當地群眾對民族醫藥服務的需求,在有條件的綜合性醫院、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設立民族醫科(室);充分發揮民族醫藥在預防、保健、養生、康復等領域中的作用,充分發揮民族醫藥農村衛生和城市社區衛生服務工作中的優勢與作用。為了探索新形勢下民族醫醫院發展的有效模式,進一步提高民族醫的診療水平,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啟動了重點民族醫醫院和重點民族醫專科(專病)項目的建設,力爭建成一批具有示范帶動作用的民族醫醫院和民族醫專科。
第四,《指導意見》提出了民族醫藥發掘繼承和科研工作的重點。在過去整理研究民族醫藥文獻的基礎上,有計劃、有步驟地完成一批民族醫藥文獻的校勘、注釋、出版工作,并將其中的重要著作漢譯出版。對歷史上無通行文字的民族醫藥深入發掘整理,繼續將口傳心授的醫藥資料編著成書,保存保護下來。加強對民族醫藥發展的科學技術研究工作的支持,重點開展民族醫特色診療技術、單驗方及臨床治療方案整理評價等方面的研究,開展常見病與多發病民族醫藥臨床診療指南、臨床技術操作規范、療效評價標準的研究;篩選推廣一批民族醫藥適宜技術。為了加大對民族醫藥科學技術研究的扶持力度,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與科技部、國家民委還共同開展了民族醫藥發展關鍵技術研究工作。
第五,《指導意見》提出了民族醫藥人才隊伍建設的目標。加強現有民族醫藥院校的基礎設施建設,鼓勵和扶持民族地區舉辦高等民族醫藥教育,鼓勵有條件的高等學校設立民族醫藥學院、民族醫藥系,或設立相應的專業、專業方向,鼓勵有條件的民族醫藥積極開展專業研究生教育;在高等醫學院校開展的醫學專業教育加入民族醫藥內容。繼續扶持建設藏醫、蒙醫、維藥、傣醫等民族醫藥重點學科建設點,加強其學科內涵建設和研究。逐步完善民族醫藥教材。繼續做好全國老民族醫藥專家學術經驗繼承和優秀民族醫臨床人才培養工作,造就一批民族醫藥學科帶頭人和技術骨干。加強農村、社區民族醫藥人才培養和隊伍建設,鼓勵民族醫藥人員參加民族醫藥技術骨干培訓、鄉村醫生民族醫藥知識與技能培訓和城市社區崗位培訓、規范化培訓。鼓勵在職的中醫藥、西醫藥人員積極學習民族醫藥知識與技能。
第六,《指導意見》提出了完善民族醫從業人員準入制度的政策。在繼續完善藏、蒙、維、傣醫師資格考試的同時,開展中醫類別中醫(朝醫)專業和中醫類別中醫(壯醫)專業醫師資格考試。允許跟師學習已經開考的民族醫的人員參加醫師資格考試。對確有實際本領和一技之長、以亦農亦醫形式提供民族醫藥服務的人員,可以納入鄉村醫生管理。
第七,《指導意見》提出了加強民族醫藥知識產權保護和藥用資源保護利用的具體措施。建立民族醫藥文獻出版、國際學術交流與合作等方面的民族醫藥知識產權保護審查制度,完善相應的保密措施,避免民族醫藥傳統知識不當泄密或流失。明晰民族醫藥知識產權的權利歸屬,研究建立民族醫藥知識產權保護名錄及其數據庫,規范民族醫藥的開發和利用行為,防止對民族醫藥傳統知識的不當占有和利用。建立民族藥瀕危品種和道地藥材養殖種植基地;建立民族藥自然保護區,加強家種、家養馴化研究;建立規范的民族藥材生產基地,保證民族醫醫療的需要;對民族藥材和民族成藥實行原產地保護和標識保護。
第八,《指導意見》提出了加強民族醫藥工作組織領導的具體要求。《指導意見》要求各級政府加大對民族醫藥的投入,為民族醫藥事業發展提供必要的物質條件;要求各級中醫藥、民族醫藥管理部門加強組織領導,安排專人負責民族醫藥工作,在制定實施中醫藥工作計劃和方案時,要將民族醫藥工作納入其中。《指導意見》還要求做好民族醫藥法制化和標準化建設,加強民族醫藥學術交流和對外合作,在民族醫藥的有關審批和鑒定活動實行同行評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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