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日報6月25日報道針對市政府全民防控甲型H1N1流感的部署,昨天,市法制宣傳教育領導小組辦公室印發《甲型H1N1流感防控法律知識問答》,引導公眾和單位在抗擊甲型H1N1流感這場全民戰役中,擔負起各自的社會法律責任,依法維護自身的健康權益。
商場超市飯店每日查員工健康
根據國家質檢總局發布的現行強制性國家標準——《商業、服務業經營場所傳染性疾病預防措施》,在甲型H1N1流感流行期間,百貨店、超級市場、大型綜合超市、便利店(方便店)、專業店、專賣店、購物中心、倉儲商店、家居中心和賓館(旅店)、餐飲服務、美發美容服務等場所,均應成立防疫工作機構、制定應急預案、實行首見報告制、對員工建立每日健康檢查制度等要求。
個人排除甲流診斷前不應上班
根據國家質檢總局今年下發的第30號公告,來自甲型H1N1流感流行地區的人員,如有流感樣癥狀,入境時應主動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口頭申報。過去兩周去過流行地區的人員,入境后出現流感樣癥狀的,要及時與當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聯系。
因防控甲型H1N1流感需要,配合疾控部門接受隔離(治療)醫學觀察的甲型H1N1(疑似)患者及其密切接觸者,按照《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
同時,由于甲流具有高度的傳染性,因此甲流病人及疑似病人在治愈或排除甲流診斷以前,應當接受隔離治療或觀察,不得從事任何工作。
甲流患者拒絕檢疫將被拘役
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患有突發傳染病或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外,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故意散布流感謠言面臨拘留罰款
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編造與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有關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規定,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定罪處罰。
公務人員謊報加重疫情將負刑責
《刑法》第四百零九條規定: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其中,“情節嚴重”的行為包括:對發生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地區或者突發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突發傳染病病人,未按照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工作規范的要求做好防疫、檢疫、隔離、防護、救治等工作,或者采取的預防、控制措施不當,造成傳染范圍擴大或者疫情、災情加重的;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隱瞞、緩報、謊報疫情、災情,造成傳染范圍擴大或者疫情、災情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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