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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反洗錢國際形勢與合作
近兩年,反洗錢工作的國際關注程度再次得到大幅提升,中美戰略與經濟對話、中美執法聯合聯絡小組、中美金融反恐磋商、《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履約審查、二十國集團(G20)等領域也陸續增加了有關反洗錢的國際合作和磋商。作為全球反洗錢及反恐怖融資國際標準“40+9”項建議的制定者和推行者,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對承認該建議的國家和地區開展連續評估,通過成員國相互評估機制督促各國有效實施這些國際標準,在全球范圍內聯手打擊洗錢活動。2010年,歷時五年的第三輪互評估工作已臨近尾聲。FATF預計于2011年2月完成所有成員國的評估工作,8個區域性反洗錢組織也將完成對其成員的評估。FATF致力于研究修訂現有標準,并擬于2012年啟動第四輪互評估工作。FATF標準的修訂工作本著公開透明的原則,重點為應對新出現的威脅及現行標準的缺陷和漏洞,在修訂中對各國予以平等對待,保持評估的穩定性和平衡性。考慮到私營部門在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中扮演著重要角色,FATF標準的修訂過程十分重視私營部門及其他利益相關方的參與,特別是磋商論壇成員的實踐經驗和意見。修訂后的標準將更加嚴格,預防和打擊范圍更廣,對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的要求更高,將直接影響中國反洗錢與反恐怖融資工作的發展方向。截至2010年底,FATF成員國對部分標準的修訂已形成初步一致意見,包括:將《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納入評估標準,這意味著反洗錢與反恐怖融資關注的政治公眾人物的范圍將從外國擴展到本國,金融機構將被要求對國內政治公眾人物及其家庭成員和關系密切人員加強客戶盡職調查;強化各國在司法協助與引渡、主管部門合作及信息交換方面的責任,明確規定洗錢和恐怖融資同等適用;將稅務犯罪列入洗錢罪上游犯罪;在金融業和特定非金融行業反洗錢措施中貫徹風險為本方法,促進各國和私營部門依據風險水平優化反洗錢資源配置;強化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對法人客戶的盡職調查要求,尤其是了解法人客戶董事會和管理層信息以及所有權和控制權結構,強化和細化關于法人和法律安排登記制度的要求;明確保險業金融機構識別壽險保單受益人及其實際受益人,并判斷是否屬于政治公眾人物。對于是否將防范和打擊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擴散融資納入FATF標準,是否加強電匯收款人信息采集以及強化電匯參與機構的反洗錢要求等問題,各成員國仍在進一步討論。2009年以來,我國反洗錢國際合作的重點逐步轉向參與反洗錢國際標準的討論和修訂。2010年,歐亞反洗錢及反恐怖融資組織(EAG)將中文增加為其官方語言,并由我國派員擔任副主席,7月召開的亞太反洗錢組織(APG)第十三屆年會上,我國當選2012年至2014年聯合主席國。2010年,反洗錢工作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也開展了專業領域的國際合作與交流。外交部繼續積極開展對外談判締結雙邊刑事司法協助條約和引渡條約工作。2010年,中國與意大利和俄羅斯分別談判并簽署了《中國和意大利刑事司法協助條約》、《中國和意大利引渡條約》和《中國和俄羅斯打擊恐怖主義、分裂主義、極端主義合作協定》,并使得《中國和巴基斯坦刑事司法協助條約》、《中國和阿塞拜疆引渡條約》正式生效,進一步擴大和完善了打擊跨國犯罪,包括洗錢犯罪的國際司法合作網絡。同時,牽頭參與了《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和《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履約審議機制的建章立制工作,為中國在多邊框架下打擊洗錢等跨國犯罪建立了合作的法律基礎。司法部依據中國政府對外締結的雙邊刑事司法協助條約和多邊公約,積極開展境外追逃、追贓和追訴工作,協助中央政府有關執法機關處理一系列追繳境外腐敗資產案件,還通過舉辦中英境外追贓研討以及與英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美國有關部門召開雙邊刑事司法協助研討會,提高了我國開展司法協助、打擊洗錢犯罪的能力和水平。公安部不斷加強與境外警方的反洗錢執法合作。2010年1月至11月,共協助美國、加拿大、中國香港等境外警方調查涉嫌洗錢案件和線索330余件,先后兩次接待香港特區等地警方來內地進行調查取證工作。2010年6月G20多倫多峰會召開,呼吁所有成員批準并全面實施《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監察部牽頭加入了G20反腐敗工作組。2010年11月G20首爾峰會通過了《G20反腐敗行動計劃》,要求各國進一步預防和打擊洗錢行為,發揮金融反腐敗作用。2010年,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收到境外金融情報機構情報函件184份,其中情報協查134份,情報轉介50份。根據有關諒解備忘錄和相關規定,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在及時認真處理基礎上,進一步分析后向有關部門移送線索21份,通報2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