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5日從中國勞動保障部獲悉,勞動合同法實施以來,各地完善相關配套法規政策,加強對用人單位勞動用工的指導和管理,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2008年1月1日起,中國開始實施勞動合同法。廣東省出臺了勞動合同簽收公示暫行辦法,專門對勞動合同的訂立作了規范;吉林省出臺了勞動合同條例,對勞動合同法的有關條款及本地實踐中急需解決的問題作出明確規定;湖南省專門成立了勞動合同法規規章清理工作領導小組,確定了清理范圍和原則。
各地以勞動合同法的貫徹實施為契機,重新規范了勞動合同的示范文本。北京市擬訂了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勞務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共5種勞動合同示范文本,并開展了勞動合同管理現狀抽樣調查,摸清了勞動合同簽訂情況底數。河南、湖北、湖南、廣東、重慶、四川等地也根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專門制訂了新的勞動合同示范文本,并在政府網站上發布。
各地積極應對貫徹實施勞動合同法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對部分用人單位以“轉換”“裁員”“買斷”等方式規避法律規定的責任和義務的行為,及時依法進行處理。廣東省廣州市針對部分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前規模裁員問題,規定裁員20人以上或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用人單位必須提前書面報告勞動保障部門;深圳市啟動專項行動,防止用人單位大規模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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