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4月4日電(記者陳菲)“從過去《革命烈士褒揚條例》向現代過渡的《烈士褒揚條例》,并增加了適用于新時期的規定,很好。”“征求意見稿更加人性化、具體化、時代化,對促進烈士褒揚工作經常化、規范化、社會化將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
國務院法制辦日前公布了《烈士褒揚條例(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自公布以來,受到廣泛關注,社會各界不同身份的人們紛紛登錄國務院法制辦網站,或者通過信函、電子郵件等方式表達自己對征求意見稿的意見。他們首先對征求意見稿給予充分的肯定,此外,到意見收集截止時間3月3日17時,國務院法制辦還收到560人次在網上和通過信函提交的各種意見共計2725條。
“烈士褒揚金”和“烈士遺屬撫恤金”標準成反饋熱點
國務院法制辦有關負責人在接受采訪時介紹說,這次征求意見稿規定的“烈士褒揚金”和“烈士遺屬撫恤金”的標準,是反饋意見的熱點。
征求意見稿規定:國家對烈士遺屬發給“烈士褒揚金”,標準為烈士犧牲時上一年度的全國職工平均工資的15倍。生前無工資收入的烈士,其遺屬除享受“烈士褒揚金”外,按照人民解放軍排職少尉軍官40倍的月工資標準享受一次性撫恤金。
針對此,公眾回復的意見中,有的認為,建立“烈士褒揚金”制度,對弘揚烈士的獻身精神,保障烈士遺屬的撫恤優待,構建和諧社會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同時認為,“15倍”和“40倍”的標準偏低。有的認為,“烈士褒揚金”以及其遺屬享受的因公犧牲的一次性撫恤金之和不宜少于100萬元,定期撫恤金的標準也應提高。也有一些意見認為“15倍”的“烈士褒揚金”標準偏高,應適當降低。
此外,一些新中國成立前和新中國成立初期的烈士遺屬反映,他們享受的撫恤標準太低,要求享受新條例規定的“烈士褒揚金”和定期撫恤金標準,并希望在相關政策制定過程中,充分考慮這一部分群體的利益,切實解決他們現實生活的實際困難。
“參軍”“報考公務員”烈士子女是否應優待
“烈士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且符合征兵條件或者錄用為公務員條件的,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批準其服現役或者錄用為公務員。”……此次公布的《烈士褒揚條例(征求意見稿)》,增加了對烈士遺屬優待的規定,分別在征兵、公務員錄取、醫療、入學、就業、住房、養老等方面給予烈士遺屬相應的優待。對于這些優待條款,公眾也發表了不同的意見。
在反饋的意見中,有的認為,對烈士遺屬的優待關系到烈士遺屬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條例應當進一步細化,烈士子女參加公務員考試、入學和高考或者上軍校加多少分以及住房面積等,都應當進一步明確。也有一些意見認為,對烈士子女參軍、報考公務員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有悖公平競爭的原則。
緬懷烈士從愛護紀念設施做起
顧正紅烈士紀念碑被房產商夷為平地,河南洛陽烈士陵園125座烈士墓被推平……接二連三發生的有違尊崇革命英烈風尚的事件,讓烈士紀念設施的保護和管理再次引起人們的關注。
在這次征求意見稿中,加強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和管理工作的理念滲透其中。征求意見稿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做好烈士紀念設施的保護和管理工作。未經批準,不得新建、改建、擴建或者遷移烈士紀念設施。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范圍內的土地和設施。嚴禁在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范圍內進行其他工程建設。
在國務院法制辦征集的意見中,一些人士認為,應加大對破壞烈士紀念設施的處罰力度,還建議在法律責任一章中增加對誣蔑烈士、戲說烈士、嚴重扭曲烈士英雄行為的處罰。
“烈士為國家、為集體做出巨大犧牲,堪為后人楷模。紀念烈士的地方和設施不僅政府部門有義務保護,廣大民眾更應該愛護和尊重。”在政府機關工作的李先生表示,對于那些侵占破壞烈士紀念設施的單位和個人,不僅應依法嚴懲,還應規定讓他們接受為期一段時間的革命烈士事跡教育,弘揚尊崇革命英烈的風尚。
建議增加“全國烈士紀念日”
在這次征集的意見中,許多老烈屬、老軍人建議在條例總則部分增加“全國烈士紀念日”的規定。有的提出將每年的4月9日確定為“全國烈士紀念日”,理由是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并規定烈士遺屬放假一天,在烈士紀念日各級政府、單位、組織和群眾開展各種形式的祭奠烈士活動。
對于這一建議,北京軍區總醫院副院長楊蓉婭深有同感。早在今年兩會期間,作為全國人大代表的楊蓉婭就建議抓緊設立英烈紀念日和公祭人民英烈制度。
楊蓉婭介紹說,設立烈士紀念日是世界許多國家的通行做法。美國、俄羅斯、英國、加拿大等國每年都要在本國法定紀念日舉行隆重的公祭儀式。我國尚缺乏形成制度的代表國家行為的尊崇英烈紀念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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