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中國計劃生育協會
關于印發《計劃生育村民自治規范》的通知
國人口發[2008]6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口計生委、計劃生育協會,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口計生委、計劃生育協會:
現將《計劃生育村民自治規范》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計劃生育村民自治是穩定農村低生育水平、統籌解決人口問題的一項重要的基礎性工作。各地要將其作為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新機制建設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主動適應基層民主政治建設和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新形勢,堅持依法辦事、群眾參與、因地制宜、循序漸進的原則,認真總結經驗,把握階段性特征和工作重點,逐步構建政府推動、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維權自律的計劃生育村民自治工作機制。
各級人口計生委、計劃生育協會要積極爭取黨委、政府的支持,進一步創造條件,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建立健全村級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落實專(兼)職計生干部報酬待遇和必要的工作經費;進一步加強對村級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的指導和幫助,定期組織培訓,做好規范、評估,增強群眾的自治能力;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明確群眾的自治權利,明確村民委員會的協助責任,實行"費隨事轉",并自覺接受村民自治組織以及廣大群眾的監督。要按照本規范的要求,廣泛動員、組織群眾參與計劃生育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群眾的合法權益,自覺實行計劃生育。
各地可結合實際,認真組織開展計劃生育村民自治合格村評估活動,切實防止發生政府推卸或轉嫁責任的現象,切實防止發生重責任輕權利、重形式輕內容的現象,強化利益導向和優質服務,辦實事求實效,逐步將計劃生育村民自治引向深入。
人口計生委辦公廳
二00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計劃生育村民自治規范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七大關于堅持和完善基層群眾自治制度以及《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統籌解決人口問題的決定》(中發[2006]22號)精神,推進基層計劃生育民主管理和監督,保障群眾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維護群眾的合法權益,依據《人口計生委民政部中國計劃生育協會關于加強和完善村級計劃生育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意見》(國人口發〔2004〕85號),制定本規范。
一、民主管理
(一)建立健全村計劃生育組織機構。村黨支部、村民委員會負責領導村計劃生育工作。配備計劃生育專(兼)職干部,具體負責村計劃生育日常工作。建立村計劃生育協會網絡,經常性地組織開展計劃生育活動。計劃生育專(兼)職干部經村計劃生育協會理事會聘任,可兼任協會秘書長。各村民小組根據需要設立計劃生育中心服務戶長、育齡婦女小組長等。村計劃生育協會按照章程建立會員小組,聘任協會會長、秘書長和會員小組長。
村計劃生育組織機構由村民委員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鄉級以上政府或有關部門的要求,結合本村的實際,提出方案,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表決通過。
(二)選舉或選聘村計生專(兼)職干部。作為村民委員會成員的村專干,應按《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通過民主選舉或民主協商的程序確定;不作為村民委員會成員的"縣管鄉聘村用"的村專(兼)職干部,鄉(鎮)選聘時應以適當的形式征求群眾意見。各村民小組計劃生育中心服務戶長或育齡婦女小組長等,由村計劃生育專(兼)職干部根據各村民小組多數育齡群眾的意見提名,由村民委員會聘任。
不符合法律法規有關生育數量的規定生育的人員在一定時間內不得提名、聘任為村計劃生育專(兼)職干部及村計劃生育協會會長、秘書長,以及各村民小組計劃生育中心服務戶長、育齡婦女小組長和協會會員小組長等。
(三)制定章程公約。制定計劃生育村民自治公約,或在村民自治章程中單設計劃生育一章。章程公約的主要內容有:村民計劃生育權利和義務,村計劃生育協會的組織和活動,村民委員會以及村計劃生育專(兼)職干部在計劃生育工作中的職責和任務,民主管理和監督村級計劃生育事務的主要事項及程序,村實施有利于計劃生育的獎勵優待措施,外出人員的計劃生育服務和管理等。章程公約應符合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規定,簡明具體,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制定或修改章程公約的基本程序是:宣傳發動群眾,提高村民的權利意識和參與意識;在鄉級政府的指導下,組織有關人員起草;征求村計劃生育協會以及廣大村民的意見和建議;報鄉級政府進行合法性審查;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報鄉級政府備案。
(四)簽訂計劃生育合同。實行計劃生育合同管理的地區應分類指導,按需組織實施合同管理。
首先,由村計劃生育專(兼)職干部提出本村需簽訂計劃生育合同的對象戶名單。然后,有針對性地草擬合同或協議書文本。合同或協議書文本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但不得違法增加群眾的義務;明確雙方的違約責任,但不得設定違法收費和罰款的條款;明確合同爭議的解決途徑。最后,由對象戶與村民委員會自愿簽訂。
(五)民主決策計劃生育事務。利用村集體經濟收入,建設計劃生育基礎設施、制定計劃生育獎勵優待措施、開展規模較大的計劃生育/生殖健康活動、落實計劃生育專(兼)職干部報酬待遇等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必須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重要的計劃生育服務和管理事項可"一事一議"。
計劃生育重大事項原則上要遵循以下決策程序:由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計劃生育協會、村集體經濟組織、1/10以上村民聯名或1/5以上村民代表聯名提出議案;召開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聯席會議,研究提出具體意見或建議;對需要提交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計劃生育事項,應及時向村民公告,廣泛征求意見;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會后應及時公布表決結果。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要形成書面記錄并妥善保存。計劃生育"一事一議"由村計劃生育專(兼)職干部或委托村計劃生育協會,在廣泛征求群眾意見的基礎上提交村民委員會討論決定。
除發生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外,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依法形成的有關計劃生育的決議不得隨意更改,如因情況發生變化、確需更改的,要通過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六)評議計劃生育獎勵與扶助對象(戶)。各級政府或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的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少生快富"工程、特別扶助制度以及各類計劃生育幫扶、救助工作的對象、項目戶等,應根據政策或項目的具體要求,進行群眾評議。
具體程序是:公開、深入地宣傳有關政策或項目,讓廣大群眾充分知曉;群眾根據要求和本人(戶)的具體情況,提出申請;計劃生育專(兼)職干部或委托村計劃生育協會按要求組織部分有代表性的群眾進行資格評議,對群眾提交的申請進行初步審核并提出意見;村民委員會根據群眾評議意見提出審議意見;將審議結果及時向全體村民公示;公示期滿,及時將符合項目或政策要求的對象(戶)以及村民委員會的意見,報送鄉級政府有關辦事機構。對提出申請但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時反饋情況并說明原因。
(七)組織開展人口和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及服務活動。因地制宜設立村計劃生育服務室、人口學校及協會會員之家。協助鄉級政府及有關部門開展人口和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政策、優生優育和生殖健康知識以及新農村文明風尚的宣傳,協助組織開展計劃生育、優生優育以及生殖健康服務;根據本村的經濟情況、多數育齡群眾的需要以及計劃生育困難家庭的情況,自主組織開展有關宣傳教育及服務活動,并對計劃生育困難家庭給予重點幫扶。
應主動了解本村育齡群眾的計劃生育/生殖健康的需要,依靠村計劃生育協會,以群眾喜聞樂見的活動為載體,自主組織開展有關宣傳教育和服務活動。多方籌集經費,開展幫扶活動。以村民小組、育齡婦女小組或計劃生育協會會員小組等為單位,民主討論決定重點幫扶的計劃生育困難家庭。制定適當激勵措施,增強村民小組、育齡婦女小組、協會會員小組等的凝聚力,提高群眾參與的積極性。
二、民主監督
(八)公開計劃生育事務。凡是群眾普遍關心、涉及群眾切身利益、需要群眾監督的計劃生育事項都要公開。人口和計劃生育相關的政策法規,公民實行計劃生育應享有的權利和義務,人口和計劃生育辦事規則與程序,以及工作紀律和維權舉報電話等內容要長期公開;本村再生育申報、生育、違法生育處理、獎勵和扶助制度落實等情況要定期公開。在固定的村務公開欄中要有一定的版面,用于公開計劃生育事項,同時還可以通過廣播、電視、宣傳品等其他有效形式公開。村務公開要注意保護個人隱私。
由村計劃生育專(兼)職干部根據多數群眾的意見和建議,提出擬公開的具體內容和形式;村務公開監督小組審查同意;村民委員會確定公開的事項、時間及方式;最后,由村計劃生育專(兼)職干部具體負責實施計劃生育村務公開。
(九)應答群眾計劃生育投訴和質詢。村設立意見箱或計劃生育意見箱。村民對村級計劃生育事務以及其他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特別是村務公開的內容有異議的,可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向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計劃生育專(兼)職干部、村計劃生育協會、村務公開監督小組以及其他有關組織投訴和質詢。
村計劃生育專(兼)職干部應及時做好群眾投訴、質詢登記,做好調查研究,并向村民委員會提出建議。對群眾的投訴或質詢,村民委員會能解決的應及時予以解決,并由村計劃生育專(兼)職干部向群眾反饋;不能及時解決的,應在10日內向群眾作出解釋,并對將來可以解決的問題,提出解決的時限。對涉及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的問題,應及時向鄉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計劃生育專(兼)職干部每季度統計分析一次本村群眾的投訴、質詢情況,并向村民委員會報告。
(十)民主評議村計劃生育工作。評議的主要內容是村民委員會和村專(兼)職干部計劃生育履職、人口和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鄉級以上政府或部門的有關政策措施落實、計劃生育事務公開、人口計生工作中有無弄虛作假、村干部帶頭實行計劃生育、聽取群眾意見及工作改進、群眾參與和滿意程度等方面的情況。
評議工作在鄉級政府領導下組織實施。主要以村民委員會向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報告工作、走訪座談、問卷調查等形式進行。民主評議可根據需要每年組織1-2次,其結果作為鄉級政府對村計劃生育工作評價的主要依據。
(十一)發揮計劃生育協會的民主監督作用。支持協會廣泛參與村計劃生育服務和管理,代表村民監督村民委員會以及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的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反映群眾呼聲,提出工作意見和建議。計劃生育協會應通過理事訪問、會員小組活動等多種渠道了解,并及時反映群眾的需求和意見。
(十二)依法追究決策責任。未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任何組織或個人利用集體經濟收入實施的有關計劃生育的重大項目和活動,村民有權拒絕參與,造成的損失由責任人承擔。對不稱職的村計劃生育專(兼)職干部,要按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依法進行撤換。
附件:計劃生育村民自治合格村評估內容和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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