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繼續探索多種辦學形式
辦學體制改革的推進,正在改變過去由政府包攬的辦學體制,逐步建立以政府辦學為主、社會各界共同辦學的新體制。2004年4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從法律上保障了社會力量辦學的主體地位,第二條指出,“國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可以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舉辦各級各類民辦學校;但是,不得舉辦實施軍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質教育的民辦學校。”《條例》還對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民辦學校的設立、民辦學校的組織與活動、民辦學校的資產與財務管理、扶持與獎勵、法律責任等都做出了詳細規定。針對多數民辦學校出資人未將資產過戶到學校名下的現狀,2007年《國家教育事業發展“十一五”規劃綱要》提出“落實民辦高校督導制度,實行民辦學校年檢制度,確保民辦學校法人財產權。加強對民辦學校招生工作的督察和財務狀況的監管,督促民辦高等學校穩定規模、規范管理、提高質量。”
為了滿足社會多樣化的教育需求,尤其是滿足日益增長的對優質教育的需求,從上世紀90年代末開始,各地相繼進行臨公辦學校辦學體制多樣化的探索性試驗,主要有如下幾種模式:
基礎教育階段,辦學體制的改革在發展民辦教育的同時,實行公辦學校辦學形式的多樣化,主要表現為公辦學校轉制、聯合辦學、教育股份制三種。公辦學校轉制是由政府和學校經營者雙方簽訂合約。政府擁有所有權,提供辦學基礎設施和某一規定年度內的辦學經費、師資,由學校自主經營。學校可以報請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后自主選擇教師,在規定年限后自籌經費,自負盈虧。這種類型的民辦學校可分為三種:第一、公辦學校轉制并由社會團體承辦,如寧波市東方中學和寧波市聯豐中學。第二、新建的公辦學校按民辦機制運作,如上海的世界外國語學校和西南位育中學,這兩所學校都是地處新建居民小區的配套學校,徐匯區教育局在滿足小區義務教育入學需要的前提下,對這兩所新辦學校實施“國有民辦”辦學體制,即在開辦當年就以民辦學校的管理辦法運行,同時明確政府負責對學校進行基礎設施配置,提供三年的基本辦學經費,三年后學校自立,但學校的國有性質不變。第三、辦學條件較差的“薄弱學校”通過轉制獲得新的發展。如1995年上海普陀區蘭田中學的轉制,此校是原普陀區最差的學校之一,原名勤儉中學。政府以委托承辦的形式對學校進行轉制,學校參照民辦學校管理辦法運行,享受民辦學校的政策。
聯合辦學涉及委托——代理的服務提供模式,雙方通常為優質學校——薄弱學校,優質學校改組基礎薄弱校,使其成為重點校的分校或一部分。這種模式選擇的服務是通過重組師資隊伍、加強師資隊伍、配備骨干教師或加強管理等服務提高學校輸出質量。
教育股份制由校方和社會力量共同籌集資源,校方提供校舍和部分師資及管理隊伍,社會力量一方提供資金和設備,外聘部分教師;雙方組建董事會;聯合校仍稱國辦校名,但賬目單列,對學生實行收費入學,如浙江省臺州市書生中學。
基礎教育階段公辦學校辦學體制改革的這些試驗,大部分采取混合所有制的辦學形式,利用公辦教育和民辦教育的兩種資源、兩種優勢,在短期內得到較快的發展,在一定程度上滿足社會對優質教育和差異教育的需求。但是,這些辦學形式的學校產權關系不清晰;占有兩種資源的好處,同公辦學校和民辦學校不公平競爭;收費不容易規范,影響教育公平等等。因此,國家有關部門決定停止公辦學校轉制性改革試驗,已經進行改革的學校按照“或進或退”的原則進行清理,即或者進為純民辦學校,或者退為純公辦學校。2006~2007年全國大部分改制試驗的公辦學校選擇了終止試驗,恢復為原來的公辦學校。
高等教育階段,辦學形式的多樣化除公辦高等院校外,還包括民辦高校和高校獨立學院兩種形式。高校獨立學院是由公辦高校與民間社會力量共同舉辦的、按民辦教育機制運作的特殊辦學形式,是“由社會資金獨立舉辦和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由普通本科院校成立或幫助成立的獨立核算、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獨立校園校舍、進行獨立教學管理并實施學歷教育的學校。”它利用公辦高校的無形資產、部分人力資源及教學管理等優勢,利用民間社會力量資金和物質資源的優勢,擴大高等教育供給,滿足了社會對高等教育需求。
四、政府的教育管理職能的轉變
改革30年來,中國政府職能也經歷了一系列轉變。從1979年到1991年,通過“放權讓利”,政府讓出部分領域發揮市場機制的調節作用;1992年后,開始逐步采取直接和間接方式加強宏觀調控,制定標準,規范市場秩序,民主和公正逐漸成為政府調控的主要目標。
教育作為政府公共服務的重要部門,其改革的重要內容之一就是政府教育管理體制的改革。在計劃經濟體制下,政府提供并生產教育服務:提供與生產功能合二為一,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實施,各級各類學校是教育行政機構的生產部門。隨著改革的深入和政府職能轉變,政府的教育管理模式發生變化,政府提供但不一定生產教育服務:學校內部涌現新的參與式組織;教師采取聘任制;加大轉移支付手段的使用;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教育事務管理。
以上海浦東為例。浦東經濟的迅速發展為教育事業發展帶來機遇的同時,政府管理格局面臨“小政府管理寬領域”的壓力和挑戰。從1990~2005年的16年間,浦東GDP從60億元上升到2100億元,增長了33倍;而浦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是社會發展局,其管理范圍包括教育、衛生、體育、人口和計劃生育等四大領域,機關公務員數量只相當于其他區縣的15個教育局人數。行政管理團隊之小巧,管理范圍之廣闊,管理數量之龐大,對政府的公共管理提出了新挑戰。 2005年,國務院批準浦東為綜合配套改革試點試驗區,其中公共服務部門改革被列為重要內容。浦東積極探索“管辦評”聯動機制,通過政府管理,學校辦學和對學校評價權的分離,政府承擔政策制定、法規執行、發展計劃的制定、監督保障等方面,學校辦學,社會評價,推進政府職能轉變。這種管辦評分離的模式能保障學校自主辦學,較大程度地調動社會力量參與教育管理的積極性,政府的職責是制定法律法規等標準,通過委托專業化的管理和評估,達到政府、社會和學校的協調制衡,實現較高的辦學效益和效率。[中國(海南)改革發展研究院《新階段改革的起點與趨勢——2008' 中國改革評估報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