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電5月26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日前,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負責同志接受了記者的采訪,就《規定》的有關情況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規定》的適用對象主要是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那么對鄉科級干部是否有報告要求?對此,負責同志表示,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始終是我們加強廉潔自律工作的重點。《規定》的適用對象也主要是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這與近年來我們頒布實施的廉潔自律方面的法規,在適用對象上是基本一致的。
鄉科級干部,特別是縣(市)直屬機關的科級領導干部和鄉鎮領導干部,大多面對人財物方面的實際事務,容易產生權錢交易和不廉潔行為。同時,鄉科級干部大多直接與人民群眾打交道,其行為關系黨的形象和黨群干群關系,關系經濟社會和諧發展,確有必要對鄉科級干部加強監督和管理,要求其報告個人有關事項。但是考慮到,第一,我國鄉科級干部的數量比較龐大,統一要求他們全部報告,工作量大,工作成本比較高;第二,我國幅員遼闊,各地情況差異很大,在報告主體上不宜搞一刀切;第三,此次修訂的主要目的是切實解決影響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執行效果和貫徹落實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重點在報告內容和報告程序方面予以修訂。因此,為了突出監督重點,《規定》沒有將縣(市)直屬機關的科級領導干部、鄉鎮領導干部納入報告主體范圍。但是《規定》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需要擴大報告主體范圍或者細化執行程序的,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各自工作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備案”。將科級干部是否納入報告主體范圍的權力賦予了各省(區、市)黨委、政府,這樣有利于各地因地制宜,作出相應的規定,切實解決問題,增強實效。
中紀委:鄉科級干部數量龐大 不要求報告財產
2010年5月26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的發布施行,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提出的“完善黨員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制度,把住房、投資、配偶子女從業等情況列入報告內容”要求的具體措施,是新形勢下進一步加強對領導干部管理和監督,從制度上保證各級領導干部嚴格按照黨的要求辦事的一項重要舉措,對于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促進領導干部廉潔從政,深入推進反腐倡廉建設必將發揮積極作用。為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精神,推動《規定》的貫徹落實,日前,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負責同志接受了記者的采訪,就《規定》的有關情況回答了記者的提問。【詳細】
中央規定副處級以上官員須申報家庭財產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了《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貫徹執行。《規定》針對當前領導干部廉潔自律方面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進一步規范了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制度。【詳細】
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全文)
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對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督,促進領導干部廉潔從政,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黨內有關規定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詳細】
今年以來中國反腐重拳連出 多項新規回應社會關切
縣處級副職以上官員須定期報告個人財產等事項、組織用公款出國(境)旅游者可開除黨籍、引咎辭職黨政官員一年內不得重任原職相當職務……,今年以來,中國重拳頻出,保持對腐敗的高壓態勢,其間出臺的多項新規,都有很強的針對性,回應了社會公眾關切的問題。【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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