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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縣級公務員的“灰色收入”
張先生是西部省份某縣的正科級干部,其所工作的城市人均GDP將近20000元,全市人均財政收入近1300元,全市財政供養工作人員的人均財政收入是20000余元。
張先生的收入包括國家財政部規定的職級工資、省各級定的津貼近2500元。國家財政部統一規定的職級工資只有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正科級12級公務員以上4項加起來不到2000元,而其他部分是地方工資,這就要看地方財力如何了。另外還有醫保和住房公積金,大概有200元。
至于過節費、加班費、補貼、獎金等一系列可以入賬的、明拿的收入是有的。但是它們不是國家法定的,是各級地方政府、各個單位部門根據自己的財政收入情況決定發放的,有多有少,不穩定。
談到“灰色收入”,張先生認為所謂“灰色收入”就是利用職權之便利收受的禮金或禮品,它是違紀的,但并不是犯罪行為。而項目承包費用、工程建設回扣等就很危險了。
“灰色收入”是跟權力掛鉤的,并不是每個層級的公務員都能夠享受到的,一般至少要科級的局長、鄉鎮黨委書記、鄉鎮長以上的官員才有,還要是經濟好有錢可挖的地方。當然一些實權單位股級干部也會有這樣的便利。
不過,即使手中無權可利用,但仍能找到“在職消費”的機會,一輛公車一月就能給張先生帶來數千元的收入。張先生表示,每個月底,他都要從車子里搜尋各種單據,以公務的名義向財務報銷,“每個月平均都要報2000多元,其中油費七八百元,其他的就是停車場費、過橋費、過路費等。”
另外,參加活動、評獎、宴請、旅游等也是“灰色收入”的重要來源,這些收入,有時為數不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