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反家暴網絡成立十周年紀念會現場,一部短片引起眾人關注。片中,一位身材嬌小的女子蜷縮在沙發一角無助地哭泣,瘦弱的雙臂上數處淤青令人揪心。
近年來我國家庭暴力數量呈上升趨勢,因家庭暴力導致離婚和人身傷害的事件日益增多。來自司法部門的數據顯示,我國家庭暴力案件約占離婚案件的三成,每年有約10萬個家庭因為家庭暴力解體。法學專家呼吁,應制定全國性家庭暴力防治法。
“人身保護令”未推廣
為了及時制止家庭暴力,保護受害人安全,被稱作“人身保護令”的措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作用。它是由法院依據申請做出的禁止施暴人在一定時限內實施一定行為,或者要求施暴人給付金錢、物的裁判,為家庭暴力中的受虐者及未成年子女提供的臨時性或終局性救濟。
“200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應用法學研究所發布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審理指南》中規定了‘人身安全保護措施’,并在全國范圍內選擇了9個基層法院作為試點法院。這一概念的提出確立了保護受害人人身安全的裁定制度。”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肖建國說。
由于該《指南》在性質上不屬于司法解釋,諸多沒有開展試點的地方法院,對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仍苦無良策。肖建國教授舉了一個例子。2009年1月7日安徽桐城就曾發生過一起嚴重的家庭暴力案件。受害人高慶芝遭到丈夫虐待,四肢多處骨折,右眼球破裂,內臟器官嚴重受損。而在她遭受嚴重傷害之前,她的哥哥高傳壽就曾向桐城市人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裁定”。但是當地法院并未獲準,給出的解釋是:該《指南》只是法學研究的結果,并非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也不屬于人大的立法范疇,因此不能像司法解釋和法律條款一樣適用于審判實踐中。
據了解,截至2010年1月,全國試點法院共發出43份人身安全保護令。
各試點法院的反饋信息顯示,保護令的履行率非常高,至今只出現了一起違反裁定的情況。但在非試點地區處理家庭暴力案件的過程中,“人身保護令”仍存在嚴重缺位。
肖建國教授強調:“家庭暴力實質是源自一個家庭中雙方地位和力量的不對等。在這種情況下,法院發出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意義重大,這是在給社會和當事人傳遞一種信息:家庭暴力不再是‘私事’,公權力是會給予干預的。而公權力的干預可以改變當事人雙方力量的對比,給受害人一種支撐,因而應當繼續大力推廣‘人身保護令’。”
婦女庇護所如風中之燭
早在1995年,湖北武漢就成立了我國第一家婦女庇護所,隨后全國各地陸續成立了多家婦女庇護所。然而,在徐州市救助中心工作多年的馬李看來,近十幾年來沒有一家庇護所真正“興隆”起來,出現了一邊是庇護所“門可羅雀”,一邊是受害者“求助無門”的尷尬景象。
馬李介紹說,我國庇護所普遍存在壽命較短、設施和服務不健全、私密性差等問題。全國第一家庇護所開辦后不久就出于各種壓力解散了;隨后成立的上海南方婦女兒童家庭暴力救助中心由于無法注冊,成立兩個月后也被迫關閉了;還有吉林省永吉縣家庭暴力避險中心,開辦一年后也因為所借房屋被收回等原因而停辦。
對處于艱難境況的庇護所,馬李將其比喻為“風中之燭”,并對其前景表示出極大的憂慮:“絕大多數的庇護所缺乏正常運作的資金。而如果想成為一個完備的庇護所,不僅要保障受庇護婦女的基本生存條件,還需要提供法律、醫療、心理等全方位的幫助,甚至需要幫助她們建立長遠的生活規劃,每一個環節都需要龐大的資金支持。”
遼寧省婦聯的一位負責人曾向馬李抱怨說:“全省21個庇護所中,六成都面臨生存尷尬,庇護所內的被褥、電視等用品,都是靠社會捐助的。”
馬李還提出,目前我國庇護所普遍存在私密性較差的問題。“我國的庇護所成立時往往聲勢浩大,掛上顯著的標牌,一些受到傷害的婦女在尋求庇護時受到媒體不斷的采訪報道。她們希望獲得暫時安全、寧靜的生活,但這個愿望根本無法實現。”馬李說。
來自香港和諧之家庇護中心的負責人蔡雁翎介紹了他們的經驗。在香港,所有的庇護中心外部都不會有明顯的標志。有時為了防止受害人被家屬找到,庇護中心會刻意選擇距離受害人居住地較遠的中心作為接受地。對于維修工、送貨員等外來人員,庇護中心也有嚴格的管理制度。不僅要登記信息,查驗其身份,還會避免其與被害人直接接觸。在蔡雁翎看來,為受害人重新建立安全感是向生活邁出下一步的前提。
呼吁全國性反家暴立法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副教授榮維毅在一份調查報告中談到,目前我國的反家暴得到了越來越多的關注,從國家到地方先后出臺了相應的法律、法規。2000年《婚姻法》修改中新增的家庭暴力條款一度成為輿論報道的焦點。隨后,安徽、遼寧、陜西等全國15個省份先后出臺了防治家庭暴力的地方法規。
與此同時,不容忽視的是,時至今日我國還沒有全國性的、專門的《家庭暴力防治法》。防治家庭暴力的法律規范仍然散見于憲法、婦女權益保護法、民法通則、婚姻法等部門法之中。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夏吟蘭表示,“各相關規定之間缺乏銜接,體例不夠規范,內容不夠周全。現行法規中關于防治家庭暴力的規定過于抽象、籠統,缺乏可操作性,在審判實踐中難以被切實遵循。”
除此之外,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位階較低,對法律程序、舉證責任等基本法層面的現有規定難以有實質性的突破,現有規范更注重事后懲治,對正在進行的家暴缺乏及時有效干預的規定。
榮維毅建議下一步應當制定一部反家庭暴力的專門法律,“制定全國性家庭暴力防治法是有效應對家庭暴力,突破當前諸多法律局限的迫切需要。同時我國現行立法與國際社會反家暴立法的現狀尚存在較大差距,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也是國際社會強化對弱者利益保護立法的大勢所趨”。 本報記者 崔麗 實習生 歐陽駱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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