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國家稅務總局6月12日重申,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與是否繳納場地使用費沒有關系,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外資企業應當依照有關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2006年12月31日,國務院修訂了《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從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6月12日解答了納稅人就此關心的問題。
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提高了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幅度。新修訂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將稅額標準提高了2倍,調整后的“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大城市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考慮到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稅負水平應與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土地市場發育程度相適應,條例仍授權各省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在上述稅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的適用稅額幅度。新修訂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還將外資企業納入城鎮土地使用稅征稅范圍,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也確定為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稅務總局特別指出,場地使用費是外資企業和中外合資企業為取得土地使用權而繳納的使用費,與土地出讓金類似,是國家有償讓渡土地使用權而收取的費用,是企業在土地取得環節支付的成本。而城鎮土地使用稅是國家無償取得的稅收收入,是企業在土地保有環節支付的稅收,場地使用費與城鎮土地使用稅的性質、體現的權益、隸屬的環節均不相同。因此,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與是否繳納場地使用費沒有關系。(記者:王迎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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