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中小外貿企業融資擔保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廳(局)、商務主管部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穩定外需的政策措施,支持擔保機構擴大中小外貿企業融資擔保業務,緩解中小外貿企業融資難問題,我們制定了《中小外貿企業融資擔保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中小外貿企業融資擔保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財政部 商務部
二○○九年八月七日
中小外貿企業融資擔保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支持擔保機構擴大中小外貿企業融資擔保業務,緩解中小外貿企業融資難問題,中央財政安排中小外貿企業融資擔保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為規范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小外貿企業是指上年度或本年度有出口實績的中小企業。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定向使用、科學管理、加強監督的原則,確保資金的使用效率。
第二章 支持對象及方式
第四條 專項資金用于鼓勵擔保機構開展中小外貿企業融資擔保業務。
第五條 申請專項資金的擔保機構,必須同時具備以下資格條件:
(一)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財務管理制度健全,按規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項準備金。
(三)會計信用、納稅信用和銀行信用良好。
第六條 專項資金采取三種支持方式:
(一)鼓勵擔保機構為中小外貿企業提供融資擔保服務,對擔保機構開展的中小外貿企業融資擔保業務,按照不超過擔保額的2%給予資助。
(二)鼓勵擔保機構提供低費率擔保服務,在不提高其他費用標準的前提下,對擔保費率低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50%的中小外貿企業融資擔保業務給予獎勵,獎勵比例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50%與實際擔保費率之差。
(三)支持信用擔保欠發達地區地方政府出資設立擔保機構,開展中小外貿企業融資擔保業務,可按照不超過地方政府出資額的30%給予資助。用于注資支持設立擔保機構的資助額最高不超過中央下達當地專項資金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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