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證券報記者6日獲悉,由財政部起草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條例(征求意見稿)》已經成形。《條例》指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將增加上級政府補助收入以及政府公共預算調入兩項,其支出也將納入補助下級政府支出和向政府公共預算調出支出。同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還將向社會保障預算等預算進行調出支出。征求意見稿表示,中央和地方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利潤具體收取比例將分別由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確定。
體現國有資產全民所有
據征求意見稿起草人士表示,這將有利于增強政府通過預算管理實施宏觀調控的能力,另外更加充分體現了國有資產全民所有的屬性。
相關分析人士表示,征求意見稿意味著,國企利潤將部分用來充實政府公共支出和社會保障,老百姓也因此將更多享受到國企發展帶來的好處。根據財政部日前公布的預算,2010年,中央國有資本經營收入將達到421億元。根據上述征求意見稿,其中一部分即可惠及老百姓。
此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支出范圍僅僅包括資本性支出、費用性支出和其他支出。以2009年央企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為例,這一年的支出總額為873.6億元,主要用于央企補充國有資本、央企災后重建、央企布局和結構調整及電信重組改革。
利潤收取比例待確定
國家出資企業利潤分配是實現國有資本收益的首要渠道。如何收取?收取多少?這都是業界關注的重點。上述人士告訴記者,根據征求意見稿,中央和地方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利潤具體收取比例將分別由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確定。按照現行規定,中央企業稅后利潤收取劃分為三類:第一類為煙草、石油石化、電力、電信、煤炭等具有資源壟斷型特征的行業企業,收取比例為10%;第二類為鋼鐵、運輸、電子、貿易、施工等一般競爭性行業企業,收取比例為5%;第三類為中國儲備糧總公司、中國儲備棉總公司等政策性公司,暫不收取。
除了對利潤明確收取比例外,國有資本收益管理還涉及利潤或產權轉讓收入的核定等操作性較強的問題。據透露,征求意見稿界定的國有資本收益主要包括:國有獨資企業按規定上交國家的利潤;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股份)獲得的股利、股息;企業國有產權(含國有股份)轉讓收入;國有獨資企業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費用),以及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費用)。
“因此,為保障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條例(征求意見稿)還授權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另行規定《國有資本收益收取管理辦法》。”上述人士透露。
有助于預算發揮作用
據了解,中央和地方財政部門將是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主管部門,具體編制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決算草案和預算調整方案,組織預算執行,收取收益。而中央和地方國資委作為預算單位,履行提出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決算建議草案,組織和監督預算執行等職責。
從法理依據看,《國務院關于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意見》(國發[2007]26號)是綱領性文件,被稱為國發26號文,該文發布后,中央本級國資經營預算已從2008年開始實施。到2009年3月底,全國已經有28個省市出臺了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意見、制度,余下省市也正在積極推進。
“不過,由于國資經營預算工作具有很大創新性,26號文規定得比較原則性,且屬于試行意見,因此,在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實施范圍、管理體制、國有資本收益收繳比例等重大問題上仍存在分歧和差異,很大程度制約了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作用。”上述人士認為,有必要制定這個《條例》,對共性問題進行統一規定。(記者葉勇 張牡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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