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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不含西藏)財政廳(局),各招標公司,有關項目單位:
為了加強對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贈款項目采購代理機構選聘工作的管理和監督,規范選聘程序,保證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贈款項目采購工作合法、經濟、高效地開展,我部制定了《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贈款項目選聘采購代理機構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若有問題,請及時與我部(國際司)聯系。
附件: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贈款項目選聘采購代理機構管理辦法
財政部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贈款項目選聘采購
代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贈款項目采購代理機構選聘工作的管理和監督,規范選聘程序,保證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贈款項目采購工作合法、經濟、高效地開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利用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贈款項目的項目單位以國內資金支付代理費用選聘采購代理機構的選聘活動。項目單位與國際金融組織約定以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或者贈款支付代理費用的,其選聘程序適用相應國際金融組織的《使用咨詢服務指南》。
第三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是指財政部經國務院批準代表國家向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國際農業發展基金、歐洲投資銀行等國際金融組織統一籌措并形成政府外債的貸款,以及與上述貸款搭配使用的聯合融資。
(二)國際金融組織贈款,是指財政部或者財政部經國務院批準代表國家作為受贈方接受的由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國際農業發展基金、歐洲投資銀行、全球環境基金等國際金融組織直接提供或者其他多、雙邊機構通過上述國際金融組織提供的贈款。
(三)項目單位,是指財政部制定并發布的《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38號)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確定的“中央項目執行機構”、“中央項目協調機構”、“地方項目執行機構”或者承擔這些機構職責的有關中央或者地方的部門、機構或法人實體的統稱。
(四)采購代理機構,是指接受項目單位委托提供采購代理服務、其資質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十三條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專門機構。
(五)采購代理服務,是指采購代理機構接受項目單位的委托所開展或者提供的本辦法第十二條所規定的相關工作或者服務。
第四條選聘采購代理機構的工作應當由項目單位負責組織實施,并在與國際金融組織進行貸款或者贈款談判前完成。
第五條對于同一個貸款或贈款項目中所包含的、部分或者全部由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或贈款融資的所有采購合同包,不論其中包含多少比例的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或贈款,也不論采用何種采購方式,項目單位應當只選聘一個采購代理機構,不得分拆后選聘不同的采購代理機構。但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且由當地項目單位各自負責采購工作的“打捆項目”,可以以所涉及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為單位分別選聘一個采購代理機構承擔本地區項目部分的采購代理工作。
第六條選聘采購代理機構的方式包括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不進行資格預審。公開招標作為首選的選聘方式。邀請招標應當在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后方可實施。
采用公開招標的,項目單位應當至少在一家國家級報紙和一家項目單位所屬中央部門或者省級政府門戶網站刊登《采購代理機構選聘邀請函》(以下簡稱《選聘邀請函》,格式見附件2)。
采用邀請招標的,項目單位應當至少同時向3家采購代理機構發出《選聘邀請函》,項目單位擬邀請的采購代理機構名單應當報財政部門備案。《選聘邀請函》發出后,如果不在被邀請名單之列的采購代理機構在投標截止日前以書面形式向項目單位表示愿意參加投標,則項目單位應當允許該采購代理機構參加投標并將該采購代理機構名單報財政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