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4號”文件
“對一九五八年九月改造你在鼓樓街34、36號內的房屋進行了復核,該房面積18.17平方米,屬錯改房屋,現應予糾正,從一九八二年元月一日起退還產權。”
1966年至1976年期間,尹家的命運因十年動亂而風雨飄搖,有關那16口酒窖和一千多平米廠房的所有權也處于混沌未明的狀態之中。
直到1984年,宜賓市政府一份對私房改造過程中的錯誤進行糾正的文件,解開了僵局。這份名為“454號”文件的主要內容為:
“對一九五八年九月改造你在鼓樓街34、36號內的房屋進行了復核,該房面積18.17平方米,屬錯改房屋,現應予糾正,從一九八二年元月一日起退還產權。”
該文件下方以鋼筆字手寫注明的:“酒窖屬房主所有,由五糧液酒廠作價收買”。
這被尹家認為是古窖歸他們所有的最有利證據。
但此時,這16口古窖仍以五糧液的生產工具被使用著。而從1966年開始,尹家未再從酒窖和廠房中得到任何收入。
在拿回所有權的政府證明文件以后,尹家開始了讓這種所有權產生實際體現的努力。
1993年1月,古窖何去何從的問題終于擺在五糧液廠長王國春的面前。彼時,五糧液曾有機會,一勞永逸地解決這段糾葛。
當時,五糧液經營管理部就此提供三個解決方案:方案一繼續與尹家換約續租;方案二類似入股;方案三是一次性買斷。
尹孝功回憶此事,表示“當時五糧液如果想買,我們一定會同意。價格也不會太高”。
但王國春的回復是,“按方案一辦理”,同時確定年租金為1637元,“租金按年遞增率6%付支”。
尹家接受了換約續租的方案,但拒絕了王國春提出的租金數字——他們認為不到兩千元的年租金太少了:刨去那18.17平方米的房屋,相當于每口窖池的月租金只有8塊5毛錢。
在經過半年的協商后,1993年五糧液和尹家簽訂協議,續約5年至1998年,年租金8890.45元,每年遞增3%。
協議還商定,“以宜賓市府發(1984)字第454號文件為據”,五糧液一次性付給尹家45774.28元,作為1985年到1992年的租金,“結清歷史舊賬”。
1995年,在鼓樓街一次拓街改造時,五糧液以89萬的價格從宜賓市房產公司將尹家租給國家的1149.85平方米的廠房買下,又以13.26萬買下尹家253.31平方米的自留房屋。此時,除了那18.17平方米的房屋和16口酒窖,五糧液已將“長發升”的廠房全部購入。
1996年2月6日,宜賓市公證處出具的公證書再一次就尹家對18.17平方米房屋和16口古窖的產權做出確認。該公證書表示,“經查,尹伯明/唐青英夫婦在宜賓市鼓樓街34號,36號有房屋18.17平方米和釀酒老窖池十六口……死者生前均未留遺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之規定,死者尹伯明的遺留房產、酒窖所有權應由其子女尹嵐源(孝田)、尹孝其、尹孝功、尹孝根……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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