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為什么對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實行多渠道回收和集中處理制度?
答: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回收,涉及到千家萬戶,目前已經自發形成了相對固定的回收渠道,包括銷售(以舊換新)、維修、搬家公司、城市垃圾回收系統等多條渠道。商務部等有關部門正在采取措施對廢舊物資回收予以引導和規范。條例維持了現行多渠道回收的體系。
不規范的拆解、提取原材料活動,是造成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嚴重污染環境、損害人體健康的主要原因,應當予以規范。根據《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關于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規定,條例設定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許可制度,規定由取得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的企業對廢棄電器電子產品進行拆解、提取原材料和按照環保要求進行最終處置,即集中處理制度。處理企業資格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審批的具體條件有:具備完善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設施;具有對不能完全處理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妥善利用或者處置方案;具有與所處理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相適應的分揀、包裝以及其他設備;具有相關安全、質量和環境保護的專業技術人員等。
考慮到目前一些地方存在的群體化家庭手工作坊式的拆解處理活動,予以取締或者在短期內轉化為完全符合處理企業資格的企業有一定困難,需要有一個從分散拆解處理向地域化集中、再向企業化集中處理的過程,條例規定,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設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集中處理場。廢棄電器電子產品集中處理場應當具有完善的污染物集中處理設施,確保符合國家或者地方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和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技術標準,并應當遵守本條例有關處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須符合國家關于資源綜合利用、環境保護、勞動安全、人體健康、技術和工藝要求等規定。廢棄電器電子產品集中處理場應當符合國家和當地工業區設置規劃,與當地土地利用規劃和城鄉規劃相協調,并應當加快實現產業升級。
問:什么是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專項基金,為什么要規定這項制度?
答:條例規定,國家建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用于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費用的補貼。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進口電器電子產品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按照規定履行繳納義務。
建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專項基金制度,是依據有關法律規定,立足我國國情,并借鑒國外“生產者責任制”的做法而提出的。一是,《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規定,國家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實行污染者依法負責的原則,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使用者對其產生的固體廢物依法承擔污染防治責任。二是,為推動生產者承擔一定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回收處理責任,支持處理企業實現產業化經營,需要國家出臺一定的激勵措施。三是,從一些國家的實踐情況看,生產者也是通過繳納回收處理費用,由專門機構統一組織回收處理。
為提高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專項基金收取和使用的公平性和透明度,條例規定,制訂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的征收標準和補貼標準,應當充分聽取電器電子產品生產企業、處理企業、有關行業協會及專家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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