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部辦關于印發《2010年全國環境監測工作要點》的通知
(環辦[2010]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解放軍環境保護局,中國環境監測總站:
為統籌安排2010年全國環境監測工作,根據國家環境管理工作要求,我部制定了《2010年全國環境監測工作要點》。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落實相關工作。
2010年是“十一五”環保規劃實施的最后一年,環境監測任務十分繁重,請結合各自實際,合理安排,確保國家環境監測任務圓滿完成,為探索中國環保新道路做出貢獻。
二○一○年一月四日
附件:2010年全國環境監測工作要點
根據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政策,開展環境監測工作是各級人民
政府對轄區環境質量負責的重要方面,是履行環境監督職責的重要
手段,是環境保護工作的重要任務。各級環保部門要高度重視環境
監測工作,認真組織開展轄區內的環境監測工作,努力實現說得清
環境質量現狀及其變化趨勢、說得清污染源排放狀況、說得清潛在
的環境風險,真實反映環境保護工作的成效,為政府決策和環境管
理提供技術支撐,為公眾了解環境狀況提供環境監測信息。
國家將進一步加大環境監測立法、政策、制度、規劃和能力建設工
作的力度,出臺《環境監測管理條例》的配套政策,完善環境監測制度,
加快環境監測技術規范的研究和編制,加強環境監測質量管理工作,建
立統一的環境監測信息發布機制,定期公布重點流域和環保重點城市的
環境質量狀況,使環境監測在環境管理工作中發揮最大的作用。
2010 年是“十一五”規劃實施的最后一年,各項考核工作任務
繁重,需要大量的環境監測數據作為依據,各級環保部門要盡早整
理和分析環境監測數據,編制各類環境監測報告,為考核“十一五”
環境保護工作提前做好準備。
一、深化環境質量監測工作
開展環境質量監測是掌握和評價空氣、地表水、噪聲、輻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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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體廢物、土壤和生態等環境要素的環境質量狀況及其變化趨勢,
是環境補償機制實施的關鍵,是考核保護環境工作成效的依據。
1.建立和完善環境質量監測制度。各級環保部門要盡快建立和
完善本行政區內的空氣質量、酸雨、沙塵天氣對空氣質量影響、地
表水水質、飲用水源地水質、近岸海域水質、噪聲、輻射、界河水
質、重點污染區的環境質量、生態環境和農村環境質量等監測制度,
制定本行政區環境要素的監測方案,并組織開展環境質量監測工作。
下級環保部門制定的環境監測方案應報上一級環保部門備案。
2.加強 “十一五”規劃目標考核監測和環境質量監督監測工作。
各級環保部門要對照國家和地方的“十一五”環境保護規劃中確定
的環境質量約束和考核指標有針對性地開展環境質量監測工作,用
環境質量監測數據反映“十一五”環境保護工作的成效。特別是建
立了環境補償機制的地方,更需要加強環境質量的監測工作。同時
要加強空氣中的二氧化硫、地表水中的高錳酸鹽指數的監測,根據
其濃度變化驗證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工作的成效。
3.開展農村環境質量監測。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目標責任制試點
省(市)和列入中央農村環保資金“以獎促治”的村莊(鄉、鎮)
按照要求開展環境質量監測。各地可根據情況開展農村環境監測試
點,充分發揮縣級環保部門的作用,用城市環境監測技術和力量帶
動農村環境質量監測工作,努力做到統籌城鄉環境監測工作。
4.實時發布環境質量自動監測數據。近年來地方環保部門建設
了大量的空氣質量和地表水水質的自動監測系統,要加強對自動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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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設備的維護和保證數據的準確,充分發揮自動監測設備在預警監
測方面的作用。同時向全社會實時發布自動監測數據,進一步滿足
人民群眾的環境知情權,提高環境監測信息服務效能。
二、抓好污染源監測工作
污染源監測是為了掌握排污單位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濃度和數
量的監測活動,污染源監測是環境管理工作的基礎。
5.做好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工作。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批轉節能
減排統計監測及考核實施方案和辦法的通知》(國發〔2007〕36 號)
中的《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監測辦法》的要求,各級環保部門要繼
續做好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工作,保證完成國控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工
作,同時各級環保部門也要開展對地方監管的企業污染源監督性監
測工作,并依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環境保護部等部門關于加強重
金屬污染防治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9〕61 號)和《2010
年國控企業重點污染源名單》對重金屬污染源開展監測工作。有條
件的地方要積極開展污染源排放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的監測工作。
6.加強國控企業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性審核工作。各
級環保部門要認真開展國控企業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性審
核工作,按照環境保護部發布的《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
測數據有效性審核辦法》組織實施,履行對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的監督職責。省級環保部門還要加大對市級環保部門開展對自動監
測數據有效性審核工作的檢查,指導其開展工作。加強對環保部門
從事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性審核工作人員的培訓,同時加強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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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重點監控企業的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管理人員的培訓。
7.開展總量減排監測體系考核工作。根據《國務院批轉節能減
排統計監測及考核實施方案和辦法的通知》(國發〔2007〕36 號)的
要求,上級環保部門要對下級環保部門的減排三大體系中的監測體
系建設情況進行檢查,并將檢查結果納入地方總量計算之中。
8.加強污染源數據管理工作。根據《國務院批轉節能減排統計
監測及考核實施方案和辦法的通知》(國發〔2007〕36 號)和《關于
開展污染源普查動態更新調查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做好污染源普
查動態更新和環境統計等各項技術支持工作。
三、加強環境監測質量管理工作
環境監測質量管理是指在環境監測的全過程中為保證監測數據
的代表性、準確性、可比性所實施的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的措施,
是環境監測工作的生命線。
9.大力推進“環境監測質量管理三年行動計劃”的貫徹落實。
繼續按照環境保護部《關于印發〈環境監測質量管理三年行動計劃
(2009-2011 年)〉的通知》(環辦〔2009〕56 號)(以下稱“三年行
動計劃”),認真組織實施,上級環保部門要對下級環保部門開展“三
年行動計劃”實施情況進行檢查,認真做好環境監測人員持證上崗
考核和發證工作,落實環境監測質量管理的職責。要制定具體工作
計劃,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務必使“三年行動計劃”取得實
實在在的成果。
10.加大環境監測人員素質能力的培訓工作。各級環保部門要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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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對環境監測人員的業務、技術培訓工作,省級環保部門履行對全
省環境監測人員培訓的責任,通過送出去培訓、舉辦培訓班、指導
地方培訓等形式,不斷提高環境監測人員的技術素質和能力。
11.開展環境監測技術大比武。環境保護部將聯合有關部門開展
第一屆全國環境監測技術大比武活動。各省環保部門要及早組織環
境監測參賽隊伍,強化環境監測人員的專業理論水平和實際操作技
能的培訓,以此激發全國廣大環境監測人員努力學習、刻苦鉆研業
務技術的熱情。
四、加強環境監測報告的編制和信息發布
環境監測報告是環境監測工作成果的體現,重視環境監測報告
的編制和使用,對促進和改進環境監測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12.各級環保部門每季度開展環境質量分析和會商,每年必須向
當地人民政府報告環境質量狀況。
13.各級環保部門組織有關部門編制本轄區《環境狀況公報》,
在“六·五”世界環境日對外發布。
14.各級環保部門要組織編制本轄區的《環境質量報告書》,向
社會公開發布,并報上級環境保護部門。
15.省級環保部門年底前編制本轄區《環境質量概況》上報環境
保護部。
為了全面評價國家環境質量狀況,各省將國家監測任務以外的
自行監測數據抄送中國環境監測總站,作為評價數據的補充。環境
保護部將對環境狀況公報和環境質量報告書的編寫工作開展評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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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做好環境應急監測工作
應急監測工作體現環保部門掌握事故的性質和影響范圍,為應
急管理提供技術支持的能力,關系環保部門的工作能力。
16.加強環境預警監測。各級環保部門要加強對環境質量、污染
源監測數據和跨界斷面水質自動監測數據的綜合分析,發現異常情
況,要及時分析和判斷可能出現的環境風險,及早應對突發環境事
件,爭取應對工作的主動。
17.隨時應對突發環境事件。各級環保部門應根據本地區產業結
構、污染特征和自然環境狀況,做好應急監測物資、設備、技術和
人員的儲備,開展應急監測演練,保障應急監測經費,發生污染事
故時,能第一時間趕赴現場。同時指導下級環保部門做好應急監測
工作和組織應急監測力量支援工作。
六、落實國家環境監測任務
為了評價國家環境質量狀況并分析其變化趨勢,掌握影響國家環境
質量的污染物排放狀況,監督地方環境監測工作,履行環保國際合作的
責任,考核國家環境保護任務的實施情況,國家開展環境監測工作。
18.高度重視國家環境監測任務。國家環境監測工作由環境保護
部管理,中國環境監測總站負責組織實施,根據國控網開展地表水
水質、環保重點城市飲用水源地水質和城市空氣質量、沙塵天氣對
空氣質量影響、酸雨、近岸海域、生態環境監測,對國家重點監控
企業開展污染源監督監測,管理國家空氣質量背景站、農村站和地
表水水質自動站,并實時進行預警監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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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對省級、重點區域或流域的環境監測人員的技術培訓工作。
19.發揮環境衛星的作用。環境保護部衛星環境應用中心要及時
無償給省級環保部門提供環境衛星的遙感數據,加強對遙感技術在
環境監測領域應用的技術開發和成果轉化,在“三湖一庫”和重點
水體開展水華監測,在重點農區開展秸稈焚燒監測。舉辦培訓班,
最大程度上發揮其在環境監測中的作用。
20.加強國家環境監測任務的質控監督。中國環境監測總站要加
強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監督的抽查工作,各環境因素的抽測率不少于
10%。各級環保部門要保障國家環境監測任務的完成,幫助承擔國家
環境監測任務的監測站處理好與地方環境監測任務的關系。國家環境
監測任務的監測數據地方環保部門共享,作為地方環境監測的補充。
七、著手編制“十二五”環境監測規劃
“十二五”環境監測規劃對今后五年環境監測事業發展具有重
要的指導作用,各級環保部門要高度重視環境監測規劃的編制工作。
21.編制環境監測規劃。各級環保部門應了解和掌握環境監測機
構、人員、設備和能力,根據“十二五”環境保護工作發展的需要,
編制“十二五”環境監測事業發展規劃,并把環境監測事業發展規
劃納入同級環境保護規劃之中。其中環境監測能力建設關系到環境
監測任務的完成水平,是環境監測規劃的重要內容。
22.加強環境監測能力建設。中央財政每年都安排大量的資金用
于地方環境監測能力建設和經費補助,各級環保部門要嚴格按照中央
資金要求使用,嚴禁挪用。積極爭取配套資金,加快項目實施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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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項目驗收,使中央資金盡快發揮作用。同時上級環保部門要加強
對下級環保部門使用中央資金情況的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23.加強環境監測隊伍建設。環境監測隊伍是環保部門的重要力
量,各級環保部門要高度重視環境監測隊伍的發展,幫助解決環境
監測人員工作任務重,長期加班加點,福利水平不高的問題,用最
大的努力解決人員編制、監測經費、業務用房等問題。
附:2010 年國家環境監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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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2010 年國家環境監測方案
二○○九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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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第一部分 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測………………………………………………14
一、環境空氣監測………………………………………………………………………14
二、酸雨監測………………………………………………………………………………15
三、沙塵天氣影響環境空氣質量監測……………………………………………16
四、環保重點城市空氣自動站聯網和實時數據發布………………………17
五、地表水水質監測……………………………………………………………………18
六、地表水水質自動監測……………………………………………………………19
七、界河監測(環保部已下發監測方案)……………………………………20
八、環保重點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源地水質監測……………………………20
九、“三湖一庫”藻類預警和應急監測………………………………………21
十、近岸海域海水水質監測…………………………………………………………24
十一、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污染源監督性監測…………………………………25
十二、生態環境質量監測……………………………………………………………31
十三、國家建設項目環境保護驗收監測………………………………………33
第二部分 專項監測和試點監測…………………………………………………………33
十四、農村環境質量試點監測………………………………………………………33
十五、農村空氣自動監測試點………………………………………………………37
十六、國家空氣背景值監測…………………………………………………………38
十七、溫室氣體試點監測……………………………………………………………38
十八、臭氧試點監測……………………………………………………………………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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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灰霾試點監測……………………………………………………………………40
二十、地表水自動站VOCs 試點監測……………………………………………41
第三部分 國際合作和履約監測…………………………………………………………42
二十一、東亞酸沉降監測網監測……………………………………………………42
二十二、中日韓東北亞空氣污染物長距離傳輸監測………………………43
二十三、中俄界河聯合監測(另行安排)……………………………………44
第四部分 環境監測數據質量核查………………………………………………………44
二十四、全國水質監測能力驗證……………………………………………………44
二十五、水質監測質量控制考核……………………………………………………44
二十六、地表水國控斷面核查監測………………………………………………45
二十七、地表水自動站核查監測…………………………………………………45
二十八、飲用水源地核查監測………………………………………………………46
二十九、近岸海域水質核查監測…………………………………………………47
三十、噪聲核查監測…………………………………………………………………48
三十一、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污染源核查監測…………………………………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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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測
本部分工作由中國環境監測總站(以下簡稱“總站”)組織實施,
相關地方環境監測站配合。
一、環境空氣監測
1.監測范圍
環境保護重點城市
2.監測項目
空氣質量日報以SO2、NO2 和PM103 項為主,有條件的城市按照《環
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1996)的規定開展其他項目的監測(有些
項目可以手工監測)。
3.監測時間
每天24 小時連續監測。
4.質量保證
按照《環境空氣質量手工監測技術規范》(HJ/T194-2005)和《環
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技術規范》(HJ/T193-2005)有關要求執行。
5.監測數據報送格式
環保重點城市按日報要求格式上報,其他城市以excel 格式上
報點位日均值(mg/m3),例如:
城市代碼 城市名稱年 月 日點位代碼點位名稱SO2 NO2 PM10
320100 南 京 2008 12 18 51 玄武湖0.028 0.053 0.104
320100 南 京 2008 12 18 53 中華門0.046 0.019 0.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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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代碼 城市名稱年 月 日點位代碼點位名稱SO2 NO2 PM10
320200 無 錫 2008 12 18 103 曹 張0.072 0.074 0.156
320200 無 錫 2008 12 18 107 東 亭0.074 0.063 0.117
環保重點城市按日報方式傳輸監測數據;其他城市由各省站匯
總后按現有FTP 方式報送。
6.監測數據報送時間
環保重點城市每天將空氣質量日報數據報送總站,其他城市每
月將數據上報所屬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監測部門,由各省(自
治區、直轄市)環境監測部門審核后于次月10 日前(含10 日,遇
法定節假日順延)將上月報送總站。
二、酸雨監測
1.監測范圍
所有地級以上城市(含地、州、盟首府所在地)及“2008 年中
央財政主要污染物減排專項資金環境監測項目建設方案”中涉及的
縣和縣級市。
2.監測項目
必測項目包括:pH、降雨量、硫酸根離子、硝酸根離子;
選測項目包括:降水電導率,氟、氯、銨、鈣、鎂、鈉、鉀7
種離子濃度。
已開展選測項目的城市繼續開展所選項目的監測,尚未具備選測
項目監測能力的城市在“2008 年中央財政主要污染物減排專項資金環
境監測項目”建設完成后,開展所有必測項目和選測項目的監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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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監測時間
逢雨必測,每天上午9:00 到第二天上午9:00 為一個采樣監
測周期。
4.質量保證
按照《酸沉降監測技術規范》(HJ/T165-2004)有關要求執行。
5.監測數據報送方式
每月報送,按酸雨例行監測數據格式和方式報送。
6.監測數據報送時間
月報數據于次月10 日前(含10 日,遇法定節假日順延)報送
上月監測數據,4 月、7 月、10 月的5 日前報送上月監測數據。
三、沙塵天氣影響環境空氣質量監測
1.監測范圍
受沙塵天氣影響的環境空氣質量監測網83 個監測點位,見《關
于印發2009 年全國沙塵天氣影響環境空氣質量監測網工作會議紀要
的通知》(總站氣字〔2009〕48 號)。
2.監測項目
必測項目2 項,為PM10 和TSP;有條件的監測站點同時開展能見
度、風速、風向、大氣壓和激光雷達監測。
3.監測時間
具備在線監測和數據傳輸能力的站點,每年1~6 月連續監測,
其他時間在沙塵天氣發生時開展實時監測。
其他站點在沙塵天氣發生時開展實時監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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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質量保證
按照《環境空氣質量手工監測技術規范》(HJ/T194-2005)
和《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技術規范》(HJ/T193-2005)有關要
求執行。
5.監測數據報送格式和方式
具備在線監測和數據傳輸能力的站點,通過互聯網向總站實時
報送數據。
其他站點按照《全國沙塵天氣影響環境空氣質量監測網絡數據
報送說明》(總站氣字〔2009〕48 號)的要求報送。
6.監測數據報送時間
沙塵天氣發生的第二天10:00 之前報送發生日7:00~第二天
7:00 的數據。
四、環保重點城市空氣自動站聯網和實時數據發布
1.監測范圍
環保重點城市的空氣自動監測子站。
2.監測項目、監測時間和質量保證
參照環境空氣自動監測相關規定執行。
3.數據報送方式
通過VPN 網絡將連續監測數據直接報送總站。
4.實時數據發布
2010 年年底實現總站通過空氣自動監測數據實時發布系統發布
所有聯網子站的實時監測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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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地表水水質監測
1.監測范圍
地表水759 個國控監測斷面。
2.監測指標
河流監測流量、水溫、pH、溶解氧、高錳酸鹽指數、化學需氧
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總磷、銅、鋅、氟化物、硒、砷、汞、
鎘、鉻(六價)、鉛、氰化物、揮發酚、石油類、陰離子表面活性劑、
硫化物、糞大腸菌群、電導率和水位等指標。
湖庫增測透明度、總氮和葉綠素a 三項指標。
目標考核斷面監測目標責任書確定的項目。
3.監測時間
每月1~10 日。逢法定節假日監測時間可后延,最遲不超過15 日。
4.質量保證
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HJ/T 91-2002)及《環境
水質監測質量保證手冊(第二版)》有關要求執行。
5.監測數據報送方式及時間
有關環境監測站每月20 日前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
監測部門報送水質監測數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監測
部門審核后,于25 日前通過“月報填報傳輸系統”軟件將數據報
送總站。
6.數據填報格式
報送監測數據時,若監測值低于檢測限,在監測數據后加“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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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測限要低于國家地表水Ⅲ類標準限值;未監測則填寫“-1”;如監
測斷面水質異常,由相關監測站組織核查,并向總站報送核查結果。
六、地表水水質自動監測
1.監測范圍
現有100 個國家水質自動監測站和2010 年新增的國家水質自動
監測站。
2.監測指標
水溫、pH、溶解氧、電導率、濁度、氨氮、高錳酸鹽指數、總
有機碳、總氮、總磷、葉綠素a、生物毒性和VOCs。
3.監測時間和頻次
按照《國家地表水自動監測站運行管理辦法》要求,每天0:00、
4:00、8:00、12:00、16:00 和20:00 進行采樣分析,即每4 小
時進行一次采樣分析。
4.質量保證
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HJ/T 91-2002),《國家地
表水自動監測站運行管理辦法》(總站水字〔2007〕182 號)及《環
境水質監測質量保證手冊(第二版)》有關要求執行。每天查看自動
監測實時發布系統中的數據,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5.監測數據報送方式及時間
總站調取自動站實時數據。
主要流域重點斷面水質自動周報數據由各托管站于每周一中午
12:00 之前報送總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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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界河監測(環保部已下發監測方案)
八、環保重點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源地水質監測
1.監測范圍
環保重點城市的410 個集中式飲用水源地。
2.監測指標
地表水飲用水源地每月監測《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 GB
3838-2002)表1 的基本項目(23 項,COD 除外)、表2 的補充項目
(5 項)和表3 的部分特定項目(前35 項),共63 項(若有改動以
環境保護部文件為準)。地下水飲用水源地每月監測《地下水質量標
準》(GB/T 14848-1993)中23 項,見《關于113 個環境保護重點城
市實施集中式飲用水源地水質月報的通知》(環函〔2005〕47 號)。
地表水飲用水源地每年按照《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進行一次
109 項全分析。地下水飲用水源地每年按照《地下水質量標準》進行
一次39 項全分析。
地表水飲用水源地不能獨立完成表3 的部分特定項目(前35 項)
和每年一次109 項全分析,應向總站報送說明材料。
3.監測時間
(1)月報
各環境監測站于每月上旬采樣。如遇異常情況,則必須加密采
樣一次,兩次的監測結果均報送總站。
(2)全分析
每年6~7 月進行監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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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質量保證
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HJ/T 91-2002)及《環境
水質監測質量保證手冊(第二版)》有關要求執行。
5.監測數據報送方式
(1)環保重點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源地水質月報
有關環境監測站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監測部門報送
飲用水源地水質監測數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監測部門
審核后,于每月20 日前通過“飲用水源地月報填報傳輸系統”軟件
將數據報送總站。
(2)全分析監測數據和評價報告
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監測部門審核后,于每年10 月
15 日前通過“飲用水源地月報填報傳輸系統”軟件報送到總站,評
價報告報送總站水室FTP 服務器(IP 地址:11.200.0.101)各省相
應目錄下。
6.數據填報格式
報送監測數據時,若監測值低于檢測限,在監測數據后加“L”,
檢測限須低于Ⅲ類標準限值(《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表2、表3 為
標準限值)。未監測項目填寫“-1”。若水源地未監測取水量填寫“0”。
超標項目由相關監測站組織核查,并向總站報送超標原因分析。
九、“三湖一庫”藻類預警和應急監測
1.監測范圍
三峽庫區和太湖、巢湖、滇池(簡稱“三湖一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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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三峽庫區82 個支流監測斷面,太湖21 個湖體監測點位
和26 個環湖河流監測斷面,巢湖12 個湖體監測點位,滇池10 個湖
體監測點位,具體內容見《關于開展2009 年“三湖一庫”藻類預警
監測工作的通知》(總站生字〔2009〕88 號)。
2.監測指標
(1)三峽庫區水華預警和應急監測
預警監測:水溫、pH、溶解氧、高錳酸鹽指數、氨氮、總氮、
總磷、石油類、糞大腸菌群、葉綠素a、透明度、懸浮物、電導率、
藻類密度(鑒別優勢種)、流速。
應急跟蹤監測:水溫、溶解氧、氨氮、高錳酸鹽指數、總氮、
總磷、葉綠素a、透明度、懸浮物、電導率、藻類密度(鑒別優勢種)、
流速。
(2)“三湖”藍藻預警和應急監測
湖體:水溫、透明度、pH、溶解氧、氨氮、高錳酸鹽指數、總
氮、總磷、葉綠素a、藻類密度(鑒別優勢種)。
環湖河流:水溫、pH、溶解氧、氨氮、高錳酸鹽指數、總氮、
總磷。
3.監測時間和頻次
(1)三峽庫區水華預警和應急監測
3~10 月,每月1~10 日開展1 次預警監測,填寫三峽庫區水華
預警監測數據和評價結果表。
1~12 月,每月至少開展三次巡查,上、中、下旬至少各1 次,
— 23 —
填寫“三峽庫區水華巡查記錄表”。各有關區縣環境監測站隨時對轄
區內水華進行應急跟蹤監測,同時記錄現場情況,填寫三峽庫區水
華應急監測記錄表。
具體內容見《關于印發“2008 年三峽庫區‘水華’預警和應急
監測方案”的通知》(總站生字〔2008〕18 號)。
(2)“三湖”藍藻預警和應急監測
4 月1 日~8 月31 日開展預警和應急監測。
太湖:每日對3 個飲用水源地進行監測;每周(周一至周三)
對21 個湖體點位和26 個環湖河流斷面進行監測。
巢湖:隔日對12 個湖體點位進行監測,即1 次/2 日。根據藍藻
發生情況適時開展加密監測和應急跟蹤監測。
滇池:每周(周一至周三)對10 個湖體點位進行監測。根據藍
藻發生情況適時開展加密監測和應急跟蹤監測。
4.質量保證
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HJ/T91-2002)、《水和廢
水監測分析方法》(第四版)和《環境水質監測質量保證手冊(第二
版)》有關要求執行。
5.監測結果評價報送方式
水質評價執行《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水體營
養狀況評價執行《湖泊水庫富營養化評價方法及分級技術規定》(總
站生字〔2001〕090 號)。
各有關環境監測中心(站)報送監測結果采用地表水水質月報傳
— 24 —
送方式,通過PSTN 訪問總站服務器,將需要傳輸的文件傳輸至本省
藻類監測文件夾,文件命名方式按照總站生字〔2009〕88 號文件執行。
(1)日報
江蘇省環境監測中心在監測次日9:00 以前向總站報送太湖3 個
飲用水源地前日監測數據以及監測結果報告。
(2)周報
江蘇省環境監測中心、浙江省環境監測中心和云南省環境監測中
心站在每周一下午14:00 以前向總站報送太湖21 個湖體點位和26 個
環湖河流斷面、滇池10 個湖體點位的監測數據和相應的監測結果報告。
(3)月報
重慶市環境監測中心和湖北省環境監測中心站在每月22 日前向
總站分別報送三峽庫區重慶段65 個斷面、湖北段17 個斷面監測數
據和相應的監測結果報告。
(4)快報
安徽省環境監測中心站在監測次日9:00 前向總站報送巢湖12
個點位的前日監測數據以及監測結果報告。另外,各有關環境監測
中心(站)應根據各自監測范圍內藻類發生情況,開展加密監測和
應急跟蹤監測,及時編寫快報并報送總站。
十、近岸海域海水水質監測
1.監測范圍
近岸海域301 個國控環境質量監測點位。
2.監測項目
— 25 —
(1)每期必測17 項,包括:水溫、懸浮物、鹽度、pH、溶解
氧、化學需氧量(堿性錳法)、石油類、活性磷酸鹽、無機氮(亞硝
酸鹽氮、硝酸鹽氮、氨氮)、汞、銅、鉛、鎘、非離子氨、六價鉻。
(2)全項監測:按照《海水水質標準》(GB3097-1997)開展一
期全項監測(放射性核素、病原體除外;不具備苯并芘分析條件的,
不分析苯并芘)。
3.監測時間
全年開展2~3 次監測(至少上半年和下半年各進行一次監測)。
4.質量保證
按照《近岸海域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442-2008》和《全國近岸
海域環境監測網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工作規定(試行)》(總站海字
〔2007〕152 號)的有關要求執行。
5.監測數據報送格式
通過近岸海域環境監測質量數據庫報送。
6.監測數據報送時間
各近岸海域環境監測分站6 月20 日和12 月20 日前將審核后的
數據報送總站服務器。
十一、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污染源監督性監測
1.監測范圍
監控企業名單見環境保護部《關于印發<2009 年國家重點監控企
業名單>的通知》(環辦〔2009〕34 號),新名單下發后的下一個季度
開始按新名單執行。
— 26 —
2.監測內容
(1)污染源監督性監測
按照《國務院批轉節能減排統計監測及考核實施方案和辦法的
通知》(國發〔2007〕36 號)要求,監督性監測內容包括污染物的
種類、濃度和流量,并且計算污染物的排放量。污染物排放量計算
方法參見《關于印發污染物排放量計算方法的通知》(總站源字
〔2007〕181 號)。
(2)自動監測設備比對監測
對企業安裝的已通過環保部門驗收的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在
監督性監測同時開展比對監測。比對監測的內容包括廢水污染物濃
度和流量以及廢氣氣態污染物濃度、顆粒物濃度、氧量、煙溫和平
均流速等。
3.監測項目
(1)一般要求
廢水監測項目:執行行業或地方排放標準的,監測項目按照行
業或地方排放標準以及該企業環評報告書規定的項目確定;執行綜
合排放標準的,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HJ/T 91-2002)
中表6-2 所列項目和該企業環評報告書要求的監測項目確定。城鎮
污水處理廠的監測項目按照《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
(GB18918-2002)的要求確定(表1 和表2 的19 項為必測項目,表
3 項目為選測項目)。
廢水監測項目均包括廢水流量。對污水處理廠、COD 重點減排環
— 27 —
保工程及納入年度減排計劃的重點項目,要同時監測COD、氨氮等的
去除效率。
廢氣監測項目:執行行業或地方排放標準的,監測項目按照行
業或地方排放標準以及該企業環評報告書規定的項目確定;執行綜
合排放標準的,參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技術要
求(試行)》(環發〔2000〕38 號)附錄二和該企業環評報告書確定。
廢氣監測項目均包括廢氣流量。對重點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總量
減排環保工程設施,要同時監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的去除效率。
(2)對于鉛、汞、鉻、砷、鎘等重金屬項目以及對本地環境安
全有重大隱患的典型特征污染物要加強監測。
4.監測時間和頻次
監督性監測每季度至少監測一次;自動監測設備的比對監測每
季度一次;季節性生產企業生產期間至少每月監測1 次,總監測次
數不少于4 次。
5.監測布點與采樣
(1)監督性監測
廢水污染源:一類污染物的監測,在車間或車間處理設施排放
口、或專門處理此類污染物的設施排放口采樣;其他污染物的監測,
在廠區外排口或廠區處理設施排放口采樣,所有排放口均須分別布
點采樣、分析。對于本地區重點COD 總量減排環保工程設施的進出
口均需布點監測。
廢氣污染源:每個廢氣排放設施均須布點監測,一個排放設施
— 28 —
有多個排氣通道的,要分別布點監測;脫硫脫氮(硝)設施的進、
出口均須布點監測。
城鎮污水處理廠:進、出口均須監測污染物濃度和廢水流量,
并計算污染物去除效率。
對于所有的廢水或廢氣監測點(包括進口和出口),在采樣監測
污染物濃度時,均須同步監測廢水或廢氣流量。
(2)比對監測
廢水:在靠近自動監測采樣裝置的位置進行人工采樣,并和自
動監測設備采樣同步。
廢氣:采樣位置按照GB/T 16157-1996 等技術標準和規范要求
設置,與煙氣連續監測系統(CEMS)測定位置不能重合但應盡可能
靠近,不能從CEMS 排氣裝置處直接采樣監測,手工和自動同步采樣。
6.質量保證
(1)嚴格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HJ/T 91-2002)、
《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監測技術規范》(HJ/T 92-2002)、《固定源廢氣
監測技術規范》(HJ/T 397-2007)、《固定污染源監測質量控制和質
量保證技術規范》(HJ/T 373-2007)的要求,對污染源監測的全過
程進行質量控制和質量保證。按照《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
技術規范(試行)》(HJ/T 75-2007)等污染源自動監測技術規范的
要求進行自動監測設備比對監測。
(2)監測工作應該在穩定的生產狀況下進行,監測期間應有專
人負責監督工況,并記錄監測期間的生產時間和工況負荷等參數。
— 29 —
每季度結束后,調查所監測企業的季度生產情況和平均工況,季度
生產情況和平均工況的調查區間可視情況調整為上個季度第三個月
11 日起至本季度第三個月10 日止。
(3)每次監測時,監督性監測每個測點監測一天(連續生產企
業)或一個生產周期(間歇性生產企業),廢水監測4 到6 次,在一
天或一個生產周期內等時間間隔采樣,獲得各監測項目的日均濃度
和日累計廢水排放量;廢氣監測3 次,獲得各監測項目的小時平均
濃度和小時廢氣排放量。結合工況負荷、生產時間等以及季度和年
度的平均工況負荷計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減排工程設施對主要污
染物的去除率等。
比對監測時,對每個廢水自動監測設備手工和自動至少同步采
樣監測三次,可安排和監督性監測同步進行;對于CEMS,氣態污染
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和氧量至少獲取6 對數據(可選取同時
間段手工和自動5 分鐘平均值為1 個數據對),顆粒物、煙氣流速、
煙溫至少獲取3 對測試斷面平均值數據。
(4)應嚴格按照國家環境保護監測分析方法標準執行。
(5)各省級監測站要加強對轄區內各地市級監測站國控重點污
染源監測的技術指導,開展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的定期巡檢和抽測,
保證數據質量。
7.監測任務分工
(1)地市級監測站
承擔轄區內除裝機容量30 萬千瓦以上的火電廠的國控重點污染
— 30 —
源監督性監測和自動監測設備比對監測,并負責監測數據質量。
(2)省級環境監測站
承擔裝機容量30 萬千瓦以上的火電廠的監督性監測和自動監測
設備比對監測。
承擔轄區內地市級監測站開展的國控重點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和
自動監測設備比對監測的質控抽測(具體要求見本方案“環境監測
數據質量監督”部分)、技術指導和技術監督,加強質量管理檢查和
質控考核。
(3)總站
負責國控重點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和自動監測設備比對監測的組
織實施和技術指導,定期調度監測任務執行情況。組織跨省區的監
測質量檢查與現場抽測,加強監測質量管理和技術監督,提高監測
數據的準確性和可信性。監測質量檢查與現場抽測的方案另行制定。
8.監測結果報告
(1)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監測部門按季度收集、匯總
轄區內重點污染源監測數據和自動監測設備比對監測數據,并于每個
季度第三個月的25 日前報送總站污染源室電子信箱,wry@cnemc.cn。
數據錄入、上報要求采用總站開發的污染源監測數據管理軟件。
(2)各級環境監測站應按季度編寫轄區內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報
告,對轄區內污染源排放情況與自動監測設備比對監測合格情況等
進行分析,列出嚴重超標企業名單,并及時報送當地環境管理部門
和上級環境監測部門。
— 31 —
各省級監測站應在每個季度第一個月10 日前向總站報送上個季
度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報告。各級監測站在監測中發現嚴重超標的,
以及比對監測不合格的,要及時向管理部門報告,隨測隨報。
各省級環境監測站編寫轄區內《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年報》并于
次年1 月底前上報總站。
(3)由于明年是“十一五”最后一年,各級監測站要加強“十
一五”二氧化硫總量削減目標責任書中確定的相關企業、設備的監測
和污染源監測數據的分析,為分析減排目標完成情況提供參考依據。
(4)各級環境監測站要建立完整的污染源基礎信息檔案,建立
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數據庫。
十二、生態環境質量監測
1.監測范圍
31 個省(自治區、直轄市)。
2.監測項目
以遙感監測為主,輔助以地面核查。遙感影像以Landsat5 TM
數據和環境衛星A、B 星數據為主,其他遙感數據(如中巴資源衛星
CCD, HR)為補充。遙感影像解譯土地利用項目為6 大類、26 項,其
他項目為土壤侵蝕數據、水資源量、降水量、二氧化硫、COD、固體
廢物排放量等。
3.監測時間
1 月至12 月,主要包括以下幾個階段:
遙感影像篩選(1 月~2 月);
— 32 —
技術培訓和遙感影像分發(3 月~4 月);
各省解譯遙感影像及完成野外核查(4 月~8 月);
數據質量檢查和問題整改(9 月~10 月);
各省報送數據及編寫生態環境評價報告(10 月~11 月);
編寫全國生態環境評價報告(12 月)。
4.監測數據報送格式
各省報送的數據包括:
以省為單位的土地利用/覆蓋解譯數據。數據格式為:coverage;
數據圖層有兩層,分別為ld2009 和dt09-08(2008 年~2009 年變化
圖層)。
以縣為單位的土地利用/覆蓋解譯數據。數據格式為:coverage;
數據分兩層,2009 年以縣為單元的解譯數據和2008 年~2009 年動
態變化數據;數據命名采用ld+縣代碼,動態變化采用dt+縣代碼。
以景和縣為單元的遙感影像數據。數據格式:img 格式;以景為
單元的影像命名為:tm + path 號+ row 號+2009+接收時間+432.img;
以縣為單元的影像命名為:tm + 行政代碼.img。
地面核查數據和地面核查報告。地面核查數據為excel 格式,
核查報告為word 格式。
其他數據:降水量、水資源量、水土流失、COD、二氧化硫和固
體廢物排放量。報送單元:省級、地市級和縣級。
各省生態環境質量狀況報告,包括打印稿和電子報告。
5.監測數據報送時間
— 33 —
各省10 月~11 月向總站報送監測數據。
十三、國家建設項目環境保護驗收監測
總站受委托承擔國家級工業污染源類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
收工作。省級環境監測部門參加所轄區域和必要的跨省監測任務,
并參加監測方案制定、具體的現場監測任務、監測報告的編制等;
市級環境監測站根據需要協助完成現場監測工作。由總站每季度下
發具體季度工作計劃。
第二部分 專項監測和試點監測
十四、農村環境質量試點監測
(一)飲用水源地水質、村莊河流(水庫)水質監測
1.監測范圍
每省(自治區、直轄市)至少選擇6 個村莊。其中,2009 年3
個“以獎促治”村莊為必選村莊。
2.監測項目
(1)飲用水源地
地表水飲用水源地監測項目為《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
3838-2002)表1、表2 中的基本項目28 項(除COD 以外的項目)。
地下水飲用水源地監測項目為《地下水質量標準》
(GB/T14848-93)中23 項,見《關于113 個環境保護重點城市實施
集中式飲用水源地水質月報的通知》(環函〔2005〕47 號)。
(2)地表水
— 34 —
村莊河流(水庫)監測項目為《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
3838-2002)表1、表2 中的基本項目28 項(除COD 以外的項目)。
3.質量保證
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HJ/T 91-2002)及《環境
水質監測質量保證手冊(第二版)》有關要求執行。
4.監測頻次
每年開展一次監測。
(二)空氣環境質量監測
1.監測范圍
每省(自治區、直轄市)至少選擇6 個村莊。其中,2009 年3
個“以獎促治”村莊為必選村莊。
2.監測項目
SO2、NO2和PM10共3 項。
3.質量保證
按照《環境空氣質量手工監測技術規范》(HJ/T194-2005)和《環
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技術規范》(HJ/T193-2005)有關要求執行。
4.監測頻次
每年監測兩次,5 月份和10 月份各一次。
手工監測:在5 月份和10 月份各選連續的5 天,每天于10:00
和16:00 進行小時監測。
自動監測:在監測月份各連續選5 天,每天連續監測。
(三)土壤監測
— 35 —
1.監測范圍
每省(自治區、直轄市)至少選擇6 個村莊。其中,2009 年3
個“以獎促治”村莊為必選村莊。
2.背景調查
通過資料收集和重點區域現場調查,重點了解以下內容:
社會和自然概況:重點了解當地經濟發展狀況,自然地形地貌
特征、地質條件、土壤類型、轄區總面積、農業用水資源概況、土
壤環境背景值等內容。
農作物種植及生產管理現狀:主要包括耕地總面積;作物品種、灌
溉水源、灌溉用水量;使用化肥及化學品種類、用量;有機肥施用量等。
污染源影響情況:主要工業和生活污染源分布,污灌歷史,主
要污染物污染渠道及排放量等。
3.布點和采樣
以村為單元,菜地布設3 個監測點位,基本農田布設3 個監測
點位,居民聚集區布設3 個點位,選擇兩類重點污染場地各布設3
個監測點位,共計監測15 個點位。
重點污染場地種類包括:
(1)村莊地域內廠礦企業周邊土壤;
(2)村莊地域內畜、禽、水產養殖場周邊土壤;
(3)污水灌溉的農田土壤;
(4)大量堆放工業廢渣、生活垃圾點周圍的土壤;
(5)長期受工業廢氣和粉塵影響的土壤;
— 36 —
(6)其他懷疑有污染的土壤。
采集0~20 cm 表層土壤。在1m2 內5 點取樣,等量均勻(四分
法)混合后為一個樣品,采樣量為1kg。
4.監測指標
土壤理化性質:土壤pH、陽離子交換量。
無機污染物:砷、鎘、鈷、鉻、銅、汞、鎳、鉛、硒、鋅等元
素的全量。
有機污染物:
有機氯農藥類:各地根據當地施用農藥種類,監測3-5 種主要
有機氯農藥。
5.監測頻次
每年開展一次監測。
6.分析方法與評價標準
監測項目的分析方法參見《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樣品分析測
試技術規定》(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文件匯編三)。
以《土壤環境質量標準》(GB15618-1995)為評價依據;在《土
壤環境質量標準》以外的污染物,參照《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評價技
術規定》(環發〔2008〕39 號)評價。
7.結果分析
根據調查監測結果,依照評價標準,采用達標評價和污染指數
評價相結合的方法,評價土壤環境質量和特征分析。通過土壤環境
現狀調查監測,提出有針對性的土壤環境污染防治對策和建議。
— 37 —
8.質量保證
(1)建立健全監測質量管理責任制,監測全程的各項操作技術
和質量控制規范完備。
(2)采樣記錄、樣品交接記錄、前處理記錄、分析記錄、數據
處理、報告等歸檔記錄齊全。
(3)按有關技術要求,對全程序采取質控措施,如采取密碼平
行樣、標準樣、空白試驗等措施。
(4)建立樣品檔案,保證每個樣品都可以進行再現性的樣品復測。
(四)報告報送時間
12 月1 日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監測部門向總站報送
農村環境質量監測報告(聯系人:趙曉軍,電話:010-84943209)。
十五、農村空氣自動監測試點
1.點位布設
31 個省(自治區、直轄市)“2008 年中央財政主要污染物減排
專項資金環境監測項目”建設的農村空氣自動監測站。
2.監測內容
SO2、NO2和PM103 項。
3.監測頻率
連續自動監測。
4.質量保證
參照《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技術規范》(HJ/T193-2005)有關
要求執行。
— 38 —
5.數據報送方式
通過中國環境監測總站相關軟件實時報送。
十六、國家空氣背景值監測
1.點位布設
根據我國的地理、氣候分布特征,“2008 年中央財政主要污染物
減排專項資金環境監測項目”建設的14 個國家空氣背景值監測站,
包括福建武夷山、山東長島、青海高原站、內蒙古呼倫貝爾、湖北
神農架、四川海螺溝、海南五指山、吉林長白山、廣東南嶺、云南
麗江、新疆阿勒泰、西藏那木措、湖南衡山、山西龐泉溝。
2.監測內容
SO2、NO2、CO、O3、PM10、PM2.5。
3.監測頻率
連續自動監測。
4.質量保證
參照《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技術規范》(HJ/T193-2005)有關
要求執行。
5.數據報送方式
通過中國環境監測總站相關軟件實時報送。
十七、溫室氣體試點監測
1.試點單位
31 個溫室氣體監測點位,分別位于北京、上海、天津、重慶、
石家莊、鄭州、濟南、南京、烏魯木齊、沈陽、長春、哈爾濱、銀
— 39 —
川、呼和浩特、廣州、昆明、蘭州、成都、拉薩、武漢、合肥、南
昌、杭州、福州、太原、長沙、西安、西寧、貴陽、南寧和海口。
4 個溫室氣體區域代表站,分別為福建武夷山、山東長島站、青
海高原站、內蒙古呼倫貝爾站。
2.監測內容
CO2、CH4,N2O(僅山東長島站、青海高原站、內蒙古呼倫貝爾站測)。
3.監測頻率
連續自動監測。
4.質量保證
參照《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技術規范》(HJ/T193-2005)有關
要求執行。
5.數據報送方式
數據報送方式另行通知。
十八、臭氧試點監測
1.試點單位
北京、天津、上海、重慶、廣東省、青島和沈陽。
2.監測內容
O3、NO、NO2、NOX、CO、PM10,PM1(僅上海和天津測)。
3.監測頻率
連續自動監測。
4.質量保證
參照《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技術規范》(HJ/T193-2005)有關要求執行。
— 40 —
5.數據報送方式
按照原國家環保總局環函〔2007〕489 號《關于開展空氣中臭氧
監測試點工作的通知》和總站氣字〔2007〕201 號《關于開展臭氧監
測試點監測重點城市從2008 年起試行報送臭氧監測數據的通知》的
有關規定,各試點單位向總站報送臭氧小時數據。
十九、灰霾試點監測
1.試點單位
在長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等灰霾天氣發生的典型地區選擇有
條件的天津、重慶、上海、南京、廣州、深圳、寧波7 個城市進行
監測試點工作,每個城市選擇2 個監測點位。
在廣東省和江蘇省區域環境空氣背景監測站開展灰霾影響區域
環境空氣質量的監測試點工作。
在無償援助建設項目的基礎上,選擇福建武夷山、云南麗江和
山東長島3 個大氣背景站開展灰霾影響大氣背景值的監測試點工作。
2.監測項目
常規項目:氣象參數(風、溫、濕、壓、降水)、NO2 和NO、SO2、
PM10、PM2.5 和O3。
根據條件開展CO、能見度、太陽輻射、VOCs、PM10/PM2.5組分(EC、
OC、離子和金屬)和碳黑等項目監測。
3.監測方法和頻次
以自動監測為主,輔以實驗室分析。
4.質量保證
— 41 —
參照《環境空氣質量手工監測技術規范》(HJ/T194-2005)和
《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技術規范》(HJ/T193-2005)有關要求執行。
5.數據報送方式
7 月15 日前報送上半年數據,次年的1 月15 日前報送上年數據。
二十、地表水自動站VOCs 試點監測
1.監測范圍
“2008 年中央財政主要污染物減排專項資金環境監測項目”建
設的8 個國家地表水VOCs 自動監測試點斷面。
2.監測項目
二氯甲烷、反式-1,2-二氯乙烯、順式-1,2-二氯乙烯、三氯甲
烷、1,2-二氯乙烷、苯、1,2-二氯丙烷、三氯乙烯、甲苯、四氯乙
烯、氯苯、乙苯、對-間二甲苯、苯乙烯、鄰二甲苯、異丙苯、1,4-
二氯苯、1,2-二氯苯等18 項。
3.監測時間
按照《國家地表水自動監測站運行管理辦法》要求,每天0:00、
4:00、8:00、12:00、16:00 和20:00 進行采樣分析,即每4 小
時進行一次采樣分析。
4.質量保證
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及規范》(HJ/T 91—2002),《國
家地表水自動監測站運行管理辦法》(總站水字〔2007〕182 號)及
《環境水質監測質量保證手冊》(第二版)有關要求執行。
每周開展一次比對工作(以總站通知為準),同時每天查看自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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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測實時發布系統中的數據,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5.監測數據報送方式及時間
總站調取自動站實時數據。
第三部分 國際合作和履約監測
二十一、東亞酸沉降監測網監測
1.參加單位
重慶、西安、珠海和廈門環境監測中心(站)。
2.監測項目
降水監測、干沉降監測、內陸水監測、植被衰變監測。
3.監測頻次
降水監測:24 小時自動采樣監測;
干沉降監測:連續自動監測;
內陸水監測:每年4 次;
植被衰變監測:每年1 次。
4.質量保證
參照《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技術規范》(HJ/T193-2005)、《酸
沉降監測技術規范》(HJ/T165-2004)、《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
(HJ/T 91-2002)及《環境水質監測質量保證手冊(第二版)》有關
要求執行。
4.數據報送時間和方式
2011 年2 月底前,各城市將2010 年數據傳送至總站FTP 服務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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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中日韓東北亞空氣污染物長距離傳輸監測
1.參加單位
大連和廈門市環境監測中心(站)。
2.監測項目
常規監測項目
1)空氣:SO2、NO2 和PM103 項。
2)酸雨:pH、電導率、離子濃度。
加密監測項目
1)SO2、NO2 和PM10、O3、氣象參數;
2)TSP、PM10、PM2.5 實驗室組分分析。
3.監測時間和頻次
常規監測項目
1)空氣每天24 小時連續監測,報送日均值。
2)酸雨逢雨必測,每天上午9:00 到第二天上午9:00 為一個
采樣監測周期。
加密監測項目
1)每年開展兩次,每次持續10 天。以“第12 屆中日韓LTP 項
目專家工作組會議”共同商定的時間為準。
2)SO2、NO2和PM10、O3、氣象參數為24 小時自動連續監測,報
送小時監測數據;
3)TSP、PM10、PM2.5 每日膜采樣一次。
4.質量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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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照《環境空氣質量手工監測技術規范》(HJ/T194-2005)和
《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技術規范》(HJ/T193-2005)有關要求執行。
二十三、中俄界河聯合監測(另行安排)
第四部分 環境監測數據質量核查
二十四、全國水質監測能力驗證
1.范圍
開展能力驗證活動,對象為承擔國家水質監測任務的單位。
2.內容
1-3 項水質監測項目(具體項目另行通知)。
3.方式
由總站發放統一樣品,并公布能力驗證結果。
4.時間
上半年發放樣品,11 月底前完成測試及報告。
二十五、水質監測質量控制考核
1.范圍
開展水質監測質量控制考核,在全國選取4-8 個省級環境監測
中心(站)。
2.內容
10-15 個水質監測項目。
3.方式
總站組織成立專家組,發放盲樣,并進行現場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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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地表水國控斷面核查監測
1.抽測范圍
主要選擇滇池、巢湖、黑龍江、松花江、珠江流域地表水國控
斷面作為重點抽測范圍。
2.抽測項目
2~4 項常規指標(具體項目待定)。
3.抽測時間
與地表水國控斷面的例行監測時間同步。
4.抽測方式
總站派人員并組織省站到地市級環境監測站進行抽測,以現場
抽測和現場檢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采用國家標準分析方法或《水和廢水監測分析方法(第四版)》。
質量控制執行《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HJ/T 91-2002)
及《環境水質監測質量保證手冊》(第二版)中的有關規定。
二十七、地表水自動站核查監測
1.抽測范圍
20 個國家地表水水質自動監測站。
2.抽測項目
pH、電導率、氨氮、高錳酸鹽指數。
3.抽測方法
管理檢查依據2007 年發布的《國家地表水自動監測站運行管理
辦法》(總站水字〔2007〕182 號),檢查水站儀器設備的日常維護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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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情況;檢查管理水站技術人員持證上崗情況;檢查日常質控措施
實施情況。
儀器穩定性和數據準確性考核采用不同儀器測試和測試質控樣
等多種方式。
(1)在自動監測儀器分析實際樣品的同時采集水樣回實驗室測
定高錳酸鹽指數、氨氮和總氮,將結果進行比對;
(2)使用便攜式測試儀器在現場與pH 和DO 自動監測儀器的測
試結果進行比對。
二十八、飲用水源地核查監測
由總站組織和相關地方站配合實施。重點水源地、爭議性點位,
由總站現場組織抽測。所抽測的水源地,如地方站不具備109 項監
測能力,由總站負責測試。
1.監測范圍
采用隨機選取和重點點位指定的原則,確定10 個環保重點城市
集中式飲用水源地。
2.監測指標
隨機抽取的集中式飲用水源地進行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基本項
目24 項、補充項目5 項與特定項目35 項的測定。重點關注爭議性
集中式飲用水源地進行109 項全分析或選測特征項目。
3.質量控制
樣品采集、運輸和保存參照執行《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
(HJ/T 91-2002)。每批水樣,應選擇部分項目加采現場空白樣,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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樣品一同送實驗室進行分析。樣品分析測試過程中依據相應的標準
方法采取適當的質控措施。
4.監測時間
11 月前完成樣品采集與分析測試。
二十九、近岸海域水質核查監測
1.站點選擇
現場抽測:現場抽測范圍為舟山站負責的東海30 個點位,由總
站承擔采樣和測定。
質控檢查:舟山站負責組織對渤海東站、南海東站分站開展監
測檢查,總站至少參加一個分站的檢查工作。
渤海東站、渤海西站、黃海分站、南海東站、海峽分站和海南
省站分別對本區域內的一個市站進行檢查,總站、舟山站和部分分
站至少參加二個分(省)站對城市站的檢查工作。
2.現場抽測項目和質控檢查內容
現場抽測項目:30 個點位測定pH,5 個點位測定CODMn,3~5 個
點位測定活性磷酸鹽和無機氮(包括氨氮、硝酸鹽氮、亞硝酸鹽氮)。
質控檢查內容:根據《近岸海域環境質量水質監測質量保證和
質量控制檢查技術規定(暫行)》要求檢查,填寫檢查表。
3.現場抽測比對方法
按照《近岸海域監測技術規范》(HJ 442-2008)執行。
4.時間安排
現場抽測和質控檢查工作總體安排在6~10 月份,其中現場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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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時間具體安排在7~9 月份(根據監測時間確定)。
三十、噪聲核查監測
1.抽測城市
擬定20 個城市。
2.抽測項目
抽測項目分為三類,即:城市區域噪聲監測、城市道路交通噪
聲監測、城市功能區噪聲監測。每城市根據情況抽測一到兩類項目。
城市區域噪聲監測對城市的10 個區域網格開展監測。
道路交通噪聲監測對城市的10 條道路開展監測,側重城市主干道。
城市功能區噪聲監測對城市的1~2 個點位(某類功能區)開展
24 小時噪聲監測。
3.抽測方式
總站派人進行抽測,省級站予以協助。
抽測時間結合各監測站開展道路交通噪聲監測、城市區域噪聲
監測和功能區噪聲監測的例行監測時間。
4、時間安排
計劃上下半年各完成10 個城市的抽測工作,具體時間由總站與
相關省市監測站協商確定,原則上城市區域、道路交通和功能區噪
聲監測的抽測工作應與地方監測站的例行監測同時開展,不另行組
織專門監測。
三十一、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污染源核查監測
1.抽測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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轄區內10%的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污染源和城鎮污水處理廠,每個
污染源可抽測一個排放口。
2.抽測項目
廢氣:流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廢水:流量,化學需氧量、氨氮
3.抽測方式
現場抽測與質控檢查相結合,現場抽測可采取同步比對監測和
達標率驗證監測等方式,質控檢查包括檢查全程序的監測質控措施、
監測報告等。
4.任務分工
省站抽測轄區內10%的國控企業和城市污水處理廠,共抽測2 次。
對于抽測的國控企業凡安裝自動監測設備并通過環保部門驗收的,
同時開展比對監測的抽測。
總站參與其中60 家的抽測工作。另總站組織對省站承擔監督監
測任務的20 家裝機容量大于30 萬千瓦火電廠的抽測工作。
5.數據報送
各省站于2010 年12 月底前向總站報送《污染源監督性監測質
控抽測報告》并附抽測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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