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經記者 胡玉慧
編者按:
隨著榮華實業(5.69,-0.42,-6.87%,吧)投身金礦、吉林制藥(12.75,0.00,0.00%,吧)披上鉀肥“外衣”、*ST金果“變身”鐵礦、國祥股份(5.45,-0.35,-6.03%,吧)購買鉬礦……似乎是一夜之間,A股興起逐“礦”潮。然而,那些礦產驚人的高溢價是否合理,上市公司是否真正具有變礦產為業績的能力,似乎沒人關心。
有責任的媒體,總會站在社會這艘大船的前沿了望暗礁。
從7月16日開始,《每日經濟新聞》對飛來蹊蹺鉀肥礦產、意欲上演烏雞化鳳重組神話的吉林制藥,進行了為期半個月的追蹤報道,引起資本市場廣泛關注。8月2日,《每日經濟新聞》對涉及上市公司礦業權的種種不規范現象作了梳理,并以“礦濫”為主題作了深入總結,再度引發市場的“礦事”關注。今日,上交所發布一份公告指引,對上市公司礦業權的信息披露作了全面細致的規范。
吉林制藥已經停牌,但作為一份專業財經日報,我們要做的事還有很多。
今日,上交所發布了一份公告格式指引,對上市公司礦業權的信息披露作了全面細致的規范。在這份名為《上市公司臨時公告格式指引第十八號:上市公司礦業權的取得、轉讓公告》(以下簡稱“指引”)的文件里,對上市公司新設取得或者轉讓礦業權時應披露的信息事項,首次有了細致規范;礦業權的價值、作價依據、作價方法、價款支付方法和評估確認等事關上市公司股價的重要信息如何披露,也首次有了明確準則。
業內人士認為,這將促進相關信息披露的透明化,使逐礦而來的投資者不再“睜眼瞎”。
礦產估值 沒那么好糊弄了
指引要求,上市公司新設取得、受讓或者出讓礦業權、擬收購或出售其主要資產為礦業權的其他公司股權、或者擬設立以礦業權為出資形式的合資公司的,應按公告格式指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披露礦業權的具體情況。
具體要求是:上市公司必須核實是否取得相關礦產資源的勘查許可證或采礦許可證;必須披露相關礦業權的資源開發是否取得必要的項目審批、環保審批和安全生產許可;必須按行業通行標準如實披露礦業權的勘查面積或者礦區面積、可采儲量、生產規模、礦業權有效存續年限等據以說明礦業權價值的因素,并在公告中說明各專業術語的具體含義。
對于最核心的礦產估值問題,指引要求,上市公司應披露其開采礦業權所涉資源的資質條件、生產條件、預期投產時間和達產規模等因素,并明確披露取得或者轉讓的礦業權的作價依據、作價方法和價款支付方法。
分析人士指出,該指引的出臺,使上市公司礦業權的披露得到了規范,使相關信息更加透明,有助于投資者得到清晰的認識。
礦業權信息:專業的“陷阱”
對于上市公司逐礦潮,本報8月2日刊發的《礦濫》特別報道明確指出,五彩斑斕的礦產背后,陷阱多多,典型之一就是礦產估值的高溢價。
其中,吉林制藥的天價增發方案乃是代表:成本價不到一 千 萬的采礦權,在增發 預 案中的估值竟高達56億元,5年間增值56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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