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要求加強銀行衍生產品交易風險管理
據上海證券報報道境外金融機構衍生產品風險可能向境內銀行和機構客戶轉移的路徑將被銀監會一一堵住。
為進一步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與機構客戶交易衍生產品的管理,提高衍生產品交易中的風險管理水平和交易服務質量,昨天,銀監會對外發布了《關于進一步加強銀行業金融機構與機構客戶交易衍生產品風險管理的通知》。
《通知》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在與機構客戶進行衍生產品交易中提高透明度,更好地履行金融機構應盡的職責。為防止境外金融機構和產品的風險向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和機構客戶簡單轉移,《通知》明確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自主營銷,不得與非境內注冊機構雇傭的銷售人員共同銷售或變相共同銷售,不得接受機構客戶直接指定非境內注冊的機構作為“背對背”平盤交易對手的衍生產品交易。
此外,《通知》強調,銀行業金融機構與機構客戶交易的衍生產品的主要風險特征應與作為真實需求背景的基礎資產或基礎負債的主要風險特征具有合理的相關度,不得將機構客戶的人民幣債務作為敘做掛鉤非人民幣市場指標的衍生產品的交易需求背景。
《通知》要求,在衍生產品銷售過程中,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客觀公允地陳述所售衍生產品的收益與風險,不得誤導機構客戶對市場的看法,不得夸大產品的優點或縮小產品的風險,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機構客戶承諾收益。在營銷與交易時應首先選擇基礎的、簡單的、自身具備定價估值能力的衍生產品。
同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充分尊重機構客戶的獨立自主決策,不得將交易衍生產品作為與機構客戶敘做其他業務或產品的附加條件。不得過度追求盈利,不得將與機構客戶交易衍生產品的相關收益與員工薪酬及其所在部門的利潤目標及考核激勵機制簡單掛鉤。
《通知》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制定或完善相關的衍生產品交易信用風險管理制度,明確當與機構客戶交易的衍生產品處于不同程度的市值虧損或現金流虧損時,銀行業金融機構將采取的要求機構客戶追加保證金或抵(質)押品、提供合格擔保等信用風險緩釋措施的具體方式及金額比例,并以適當的方式向機構客戶明示相關的信用風險緩釋措施可能對機構客戶產生的影響。
銀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機構客戶與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衍生產品交易是其自主的市場行為,適用“買者自負”原則。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相對成熟的市場參與主體,應始終遵循“賣者有責”原則,承擔起更多的社會責任及市場培育和投資者教育義務。記者 苗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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