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規范醫療機構合理用藥
醫療機構要加強處方開具和藥品使用的規范化管理,提高處方質量,規范醫務人員用藥行為,糾正為追求經濟利益而濫用藥物的問題。強化監督檢查,推行醫療機構藥品用量動態監測、超常預警、處方點評等制度,堅決查處大處方等損害群眾利益的行為,保障患者用藥安全。
對于部分常用藥、廉價藥,醫療機構可按照政府規定的最高零售價格銷售,具體品種由省級集中采購管理部門確定。
七、落實部門責任,嚴格監督管理
各地區有關部門要密切協作,加大監管力度。衛生行政部門牽頭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工作,并負責對醫療機構執行中標(入圍)結果和履行合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物價管理部門負責對收費行為、中標(入圍)藥品零售價格的核定及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藥品集中采購及招投標過程中的商業賄賂等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監督檢查;藥監部門負責藥品企業的資質認定,并對中標(入圍)藥品的質量和配送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糾風部門負責對藥品集中采購的全過程進行監督,受理有關藥品集中采購的檢舉和投訴,并對違紀違法行為進行調查處理。各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及時研究解決藥品集中采購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各地區有關部門要通過采購平臺,對醫療機構采購藥品的品種、數量、價格、加價率、回款、使用和藥品企業參與投標、供應藥品等情況進行動態監管,使藥品采購全過程公開透明。要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要及時受理并認真調查處理有關投訴。對在藥品集中采購中違反有關政策和規定的機構和有關人員,一經發現,要嚴肅追究責任。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以前所發藥品集中采購文件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按本意見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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