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人員培訓和職業安全防護
第三十八條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血液透析室工作人員崗位規范化培訓和考核制度,加強繼續教育,提高血液透析室工作人員的業務技術水平。
第三十九條設置血液透析室的醫療機構應當制定并落實對本機構血液透析室工作人員的培訓計劃,使工作人員具備與本職工作相關的專業知識,落實相關管理制度和工作規范。
第四十條醫療機構應當加強血液透析室醫務人員職業安全防護和健康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防護用品,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必要時,對有關人員進行免疫接種,保障醫務人員的職業安全。
第四十一條血液透析室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生被血液污染的銳器刺傷、擦傷等傷害時,應當采取相應的處理措施,并及時報告機構內的相關部門。
第六章 檢查評估
第四十二條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本規范的規定,對轄區醫療機構血液透析室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檢查評估。
第四十三條衛生行政部門在檢查中發現醫療機構血液透析室不符合規定、存在醫療安全的,應當責令其進行整改,問題嚴重的,責令暫停血液透析室工作。
第四十四條醫院應當對衛生行政部門的檢查指導、數據統計和質量評估予以配合,不得拒絕和阻撓,不得提供虛假材料。
第四十五條衛生行政部門可以設置血液透析質量控制中心或者其他有關組織,對轄區內血液透析室的質量和安全管理進行評估與檢查指導,促進血液透析室工作質量的持續改進。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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