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選舉時,各選區應當召開軍人大會或者設立投票站、流動票箱進行選舉。投票選舉由軍人委員會或者選舉委員會主持。
軍人代表大會的投票選舉,由選舉委員會主持。
人民解放軍選舉全國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一律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方法。
選民因殘疾等原因不能寫選票,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寫。
選民如果在選舉期間外出,經軍人委員會或者選舉委員會同意,可以書面委托其他選民代為投票。每一選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過三人。
選舉人對代表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可以另選其他任何選民,也可以棄權。
投票結束后,由選民推選的或者軍人代表大會代表推選的監票、計票人員和選舉委員會或者軍人委員會的人員將投票人數和票數加以核對,作出記錄,并由監票人簽字。
每次選舉所投的票數,多于投票人數的無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數的有效。
每一選票所選的人數,多于規定應選代表人數的作廢,等于或者少于規定應選代表人數的有效。
直接選舉時,參加投票的選民超過選區全體選民的半數,選舉有效。代表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選民過半數的選票時,始得當選。
軍人代表大會選舉時,代表候選人獲得全體代表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
獲得過半數選票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超過應選代表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就票數相等的候選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
獲得過半數選票的當選代表的人數少于應選代表名額時,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另行選舉時,根據在第一次投票時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差額比例,確定候選人名單。如果只選一人,候選人應為二人。
依照前款規定另行選舉縣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代表候選人以得票多的當選,但是得票數不得少于選票的三分之一;團級以上單位的軍人代表大會在另行選舉設區的市、自治州、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代表候選人獲得軍人代表大會全體代表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
選舉結果由選舉委員會或者軍人委員會根據本辦法確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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