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解放軍選舉全國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按選區或者選舉單位提名產生。
中國共產黨在軍隊中的各級組織,可以推薦代表候選人。選民或者軍人代表大會代表,十人以上聯名,也可以推薦代表候選人。推薦者應向選舉委員會或者軍人委員會介紹候選人的情況。
代表候選人名額,應多于應選代表的名額。
由選民直接選舉的代表候選人名額,應多于應選代表名額三分之一至一倍;由軍人代表大會選舉的代表候選人名額,應多于應選代表名額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由選民直接選舉的代表候選人,由選舉委員會或者軍人委員會匯總后,在選舉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并由各該選區的選民反復醞釀、討論、協商,根據較多數選民的意見,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并在選舉日的五日以前公布。
團級以上單位的軍人代表大會在選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提名、醞釀代表候選人的時間不得少于兩天。各該級選舉委員會將依法提出的代表候選人名單印發軍人代表大會全體代表醞釀、討論。如果所提候選人的人數符合《解放軍選舉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差額比例,直接進行投票選舉。如果所提候選人的人數超過《解放軍選舉法》第十九條規定的最高差額比例,應當進行預選,根據預選時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本級軍人代表大會確定的具體差額比例,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進行投票選舉。
軍人代表大會在選舉全國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代表候選人不限于本級軍人代表大會代表。
選舉委員會或者軍人委員會應當介紹代表候選人的情況。
推薦代表候選人的組織或者個人可以在選民小組或者軍人代表大會代表小組會議上介紹所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情況。但是在選舉日必須停止對代表候選人的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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