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地區可免收廉租住房租金
建設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等九部委昨天聯合發布《廉租住房保障辦法》,要求有條件的地區,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免收實物配租住房中住房保障面積標準內的租金。《辦法》自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廉租房保障仍以補貼為主
《辦法》規定,廉租房保障方式實行貨幣補貼和實物配租等相結合。實施廉租房保障,主要通過發放租賃補貼,增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貨幣補貼是指政府部門向申請廉租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實物配租是政府部門向申請廉租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規定標準收取租金。
其中,貨幣補貼額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現住房面積與保障面積標準的差額、每平方米租賃住房補貼標準確定;實物配租方式配租面積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現住房面積與保障面積標準的差額,其租金標準實行政府定價。有條件的地區,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免收實物配租住房中住房保障面積標準內的租金。廉租房保障資金來自5種渠道
建設部有關負責人介紹,廉租房保障資金采取5種渠道籌措,包括年度財政預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余額,應當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設;土地出讓凈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比例不得低于10%;政府的廉租房租金收入;社會捐贈及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辦法》同時明確,廉租房建設用地應當在土地供應計劃中優先安排,并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采取劃撥方式保證供應。新建廉租房應采取配套建設與相對集中建設相結合的方式,主要在經濟適用房、普通商品房項目中配套建設,單套建筑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并根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確定套型結構。
連續6個月未居住須退回廉租房
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變化情況,調整租賃住房補貼額度或實物配租面積、租金等;對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的家庭,應當停止向其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主管部門應當按戶建立廉租住房檔案,并采取定期走訪、抽查等方式,及時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變動等有關情況。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收入標準、住房困難標準等以及住房保障面積標準,實行動態管理,由市、縣人民政府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辦法》還特別規定,將所承租的廉租房轉借、轉租或者改變用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房居住或者未交納廉租房租金的家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房。(記者 劉宇鑫/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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