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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網財經3月6日訊全國政協十二屆二次會議今日下午舉行“深化改革推動經濟持續健康發展”記者會,全國政協常委、經濟委員會副主任、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副組長兼辦公室主任、中央財經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陳錫文在會上表示,2月28號中央全面深化領導小組改革第二次會議已經審查通過了農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內容,各個專項改革領導小組、各個部門都在按照研究方案來確定哪些地方來搞試點,不久之后就會推出試點。
陳錫文說,去年十八屆三中全會的《決定》中涉及到土地制度改革的內容很多,由此可以看出來土地制度改革實際上是一個系統工程,它涉及到方方面面。農村集體土地進入建設用地市場這個問題在《決定》中至少提出這樣幾個方面:一是改革我們的征地制度,逐步縮小整地范圍,規范整地程序。
二是逐步建立兼顧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的對于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機制,適當的、合理的提高個人收益。再有就是關于農村集體建設性用地進入市場的問題。按照三中全會的《決定》,大家都可以理解,不是所有農村土地都能進入到建設用地市場。
陳錫文指出,第一,要符合規劃。第二,要符合用途管制。第三,只有農村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才可以入市。我們知道農村的集體建設用地實際上分為三類:一類最大的就是農民的宅基地。第二類就是農村的公益性和公共設施用地。第三類就是農村的經營性建設用地,實際指的就是鄉鎮企業用地。倒過頭來講,只有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才可以進入這個市場,和國有土地同權同地同價。這件事情推進起碼要有兩方面的重大改革:一個是對現行的土地管理制度,涉及到一系列法律法規的問題要進行改革。
比如說,農民的集體建設用地進入市場,這涉及到的法律至少有三個大的方面。一是《憲法》。《憲法》規定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所以現在的城市建設用地都要從農民手里征過來變為國有土地才能建設,如果《憲法》這個規定不改,按理來說農村的建設用地就不能進入城市的建設用地市場。二是涉及到《土地管理法》。農民集體的土地使用權不能出讓、出租和轉讓用于非農業建設。就是它要用,只能批準之后自有自用才可以,現在它要進入市場,這個法律也要修改。三是涉及到《物權法》、《擔保法》等等。這里面都明確提出,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用于抵押和擔保,土地開發商拿到這個地不能抵押和擔保,那建設就沒法搞。所以第一需要對這些法律法規進行清理,清理之后覺得這件事要做觸及到哪些法律法規應該立改廢,到底能不能立改廢,怎么進行立改廢,那就要通過實踐,這就要進行試點,通過試點獲得經驗之后再對現行的法律法規進行修改,這樣才能成為一個普遍性的制度。
第二,《決定》已經提出,要建立兼顧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在這個過程中非常明確的提出,要適當、合理的提高個人的收益,就是對農民的補償收益要合理提高。這個事情現在已經提出來了。大家知道,2月28號中央全面深化領導小組改革舉行了第二次會議,第二次會議已經審查通過了今年的改革重點,其中也包括農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內容。
“這個決定通過之后,各個專項改革領導小組、各個部門都在按照研究方案來確定哪些地方來搞試點,目前正在做這件事情,我想不久之后就會推出試點。”陳錫文說。(中國網財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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