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解讀
- 經濟發展
- 社會發展
- 減貧救災
- 法治中國
- 天下人物
- 發展報告
- 項目中心
二、關于對女職工退休年齡規定不同反映的原因分析
近年來,因退休年齡問題向政府有關部門和工會組織反映問題和投訴來訪逐年遞增,女職工與用人單位因退休問題發生爭議現象日益增多。調查顯示,現行女職工退休年齡規定存在的問題主要反映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按現行退休年齡規定,女職工比男職工早5~10年退休,使一些女職工在教育培訓、崗位、晉升等方面,因年齡原因失去機會或機會明顯減少,特別是隨著社會的發展和醫療水平的提高,女性的健康狀況、文化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一些從事科研工作的知識女性,大部分人到50歲后,身體還很健康,現行的退休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這些女性人才作用的進一步發揮。二是女職工法定退休年齡低,繳費時間必然少于男職工,尤其女職工與男職工退休年齡相差10年,養老金少10個百分點,如果按月平均養老金1000元計算,則每月將少發給她們100元,從而降低了她們的經濟收入。三是女性較早退休,會使她們心理和情緒受到影響。四是女職工比男職工提前5~10年退休,提前領取養老退休金,增加了社會養老保障的壓力。
對于這些問題,社會上從不同角度可以得出不同的結論。
(一)從維護職工社保權益角度看,延長女職工法定退休年齡有一定道理。其理由如下:
1.社會公平決定男女職工應享有同等的養老保險待遇。
社會保險是勞動報酬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勞動工資的延期支付。在現行制度下,男女退休年齡平等是男女勞動權利平等的一部分,國家強制實施男女差別退休年齡,減少了女職工的繳費時間,降低了她們的養老保險待遇。
當初我國男女退休年齡的差別化是為了保護女性合法權益和特殊利益而制定的。在“男女都一樣”的思想支配下,女勞動者在工種方面沒有特殊限制,因此提前退休是對女職工的保護。退休金以在崗時工資一定比例計發,與繳費年限無關。隨著社會的發展和科技的進步,重體力勞動逐步減少,對女性從事井下、高溫、高空、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已從法律上做了嚴格的限制。因此,對女性早退休的制度已經缺少繼續存在的客觀基礎。
2.職工養老保險權益有賴于充足的基金保證。
基金充足是保障養老保險權益的決定性因素,但目前我國養老保險基金承受著較大的壓力。一是背負沉重的歷史債務。1997年我國養老保險制度跨入全新的部分積累制模式,由于“老人”和“中人”沒有養老金積累,不得不采取抽取個人賬戶資金的方式維持養老保險金當期發放,因而形成了養老保險巨額歷史債務。目前全國個人賬戶空賬超過1萬億元,而且每年還以1000多億元的規模增加。二是面臨老齡高峰的挑戰。2008年末,我國60歲以上人口接近1.6億人,占總人口的12%,而且每年以0.4%的速度增長,退休人員的數量在未來30年內將持續飆升,使我國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壓力加大。
為保證養老保險制度的可持續發展,應充分挖掘資金源,應收盡收。但現行女性比男性提前退休與男女預期壽命規律相悖。我國第五次人口普查數據顯示,2000年全國城鎮居民平均預期壽命為71.40歲,其中男69.63歲,女73.33歲,而從男女對養老保險基金的貢獻看,女性比男性少繳費5~10年。可見,女性早退休政策不利于養老基金的積累,長遠看不利于養老保險制度的可持續。
(二)從就業形勢看,延長退休年齡不一定是最佳選擇。其理由在于:
一方面,我國就業壓力巨大。我國在“十一五”期間計劃年均新增勞動力需求總量為1800萬,但是“十一五”期間每年新增勞動力供給為2000萬,每年將出現200萬富余勞動力,供給和需求之間存在差距,預計我國在未來幾年內在勞動力總量上將出現供大于求,勞動力大量閑置現象。如果在就業崗位嚴重不足的情況下再延遲退休年齡,顯然會使當前嚴峻的就業形勢雪上加霜。另一方面,多數“4050”女工再就業希望渺茫。眾所周知,“4050”人員是就業弱勢群體,其中“4050”女工又是這個群體中的弱勢人群。如果延遲退休年齡無異于讓她們再多忍受幾年的艱難,因此并不是一種人性化的安排。
(三)從女職工的個人意愿看,可考慮實施彈性退休政策。
一是隨著社會的進步和科技的不斷發展,女職工對特別勞動保護需求的迫切性日趨減弱,但對女性工作權和發展權的訴求卻越來越強烈。同時,由于養老待遇與繳費掛鉤的政策引導,拉動了女職工多工作、多繳費、多收益的迫切愿望。
二是我國地域遼闊、經濟社會和人口態勢發展相當不平衡,個人對工作的要求也不盡一致。一些女職工愿意早些退休更好地享受生活,而有的女職工需要多工作養家糊口,還有的希望繼續完成個人事業的發展計劃。據新華網上對當前退休年齡看法的調查,約40%的參與者對現行政策規定的退休年齡早或晚看法不一。因此,需要統籌兼顧,綜合平衡各個方面矛盾,防止顧此失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