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股田制”:是體制扭曲的怪胎,還是改革創新
2007年,國家統籌城鄉發展試點城市重慶市的有關部門曾出臺鼓勵農民用土地入股的辦法創辦企業的地方政策。這個地方性政策曾被一些專家稱為新中國成立以來的“第三次土地革命”。事實上,類似的做法在全國各地早已存在。近幾年的中央“一號文件”沒有一個明確提倡這種“改革”。只有2004年的《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提出,“對有穩定收益的項目,農民可以經依法批準的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入股。”但這個規定是針對農村建設用地的,而不是鼓勵在農業生產領域搞“股田制”。中央政府一貫提倡土地要適度流轉,并強調農村家庭經營制度與土地流轉并不矛盾;家庭經營制度越是穩定,土地流轉才越會健康發展。中央高層的態度是正確的。可以認為,“股田制”是地方或地方大商戶的利益驅動下借“農業規模經營”之名而生出的怪胎,盡管地方政府出發點可能是善良的。
農業生產,特別是糧食生產,是土地密集型的產業類型,就是說它往往是用較少的勞動力和較多的土地結合在一起形成一個生產單位。在現代農業技術條件下,一農戶若生產糧食,就可以耕種幾百公頃甚至更多的土地,形成規模經營,從而極大提高農業勞動生產率和農業經濟效率。這樣一個認識大概能為當今熟悉農業生產的許多人所接受。
但農業規模經營并不一定需要農民入股農業企業的辦法來實現。股份制是人們為了降低生產經營風險而建立的一種合作方式,并不適合一切生產經營活動。在股份制之下,普通股東要以某種方式參與管理活動,以保障自己的權益;對于上市股份制企業,小股東也會以所謂“用腳投票”的方式對企業經營施加影響。只有那些擁有“優先權”的股東才不參與企業的經營。農民的專業合作社一般來說不必要是股份制企業,雖然它們的建立也是為了降低交易成本,減少經營活動中的各種風險。在所有農業發達國家,農民專業合作社并不是以土地入股而建立的;農民與合作社的聯系是以所謂農民的“惠顧”為紐帶,就是說合作社是在市場活動中代理農民進行交易活動,而農民則依照自己與合作社的交易量(惠顧額)來獲得由合作社創造的屬于自己的那部分利益。離開了市場交易,在直接生產環節上,農業生產還是以家庭經營為主。
在農業生產經營的全部過程中,市場風險主要發生了交易的環節上,農民通過建立合作社,可以集中采購生產資料,集中銷售農產品,提高農民在市場上的談判能力,把市場風險盡量降低到最小。沒有哪個保險公司可以為市場風險提供擔保,所以,組成合作社是農民降低市場風險的基本辦法。除了市場活動,農業的直接生產過程就是農民自己的事情;一戶農民就可以耕作大量土地,沒有必要通過他們彼此間的“合作”來降低生產經營的風險。其實,不必要的“合作”反倒會增加交易成本,降低生產的效率。直接生產過程中的風險常常是自然災害的風險,對于這種風險,可以由保險公司來解決問題,農民的“合作”于事無補。
在實踐中,一些地方政府常常熱衷于“股田制”,可能出于兩種考慮。
首先是一種良好的愿望,即政府想擴大農業的規模經營,提高農業生產效率。但要達到這個目的,也不必搞“股田制”。農民之間可以通過土地承包權的流轉來解決這個問題,而租佃關系是交易成本最低的流轉方式。任何一戶農民在有了完全的非農業就業機會后,可以把自己的土地承包權租給種糧農戶;農民自己會決定一個合理的租佃價格。如果硬要農民搞股份制,建立起農業公司,反倒會增加農民的風險。如果公司發生資不抵債的情形怎么辦?是不是要拍賣公司的資產(農民的土地)用以還債?放著簡單的、風險小的租佃流轉方式不用,為什么要搞麻煩的、風險大的“股田制”呢?有的地方實際搞的也是租佃制,但似乎為了聽起來有“創新性”,硬要叫個“股份制”。
搞“股田制”的另一種想法可能出于好大喜功的政府工作慣性。目前,我國農業生產領域出現了強烈的城市資本“下農村”的沖動,有的地方政府用行政干預的辦法促動農民將承包地作為“股份”交給這些大戶搞“設施農業”,而股份收益的不穩定是天經地義的現象,農民的收益就沒有保障了。不少地方已經發生了一些農業資本家經營不善而逃跑的現象,而農民的土地經過所謂“設施農業”的折騰以后,農民再要恢復大田耕作就很難了。這種現象要引起決策者的高度關注。
中國農村的“人地比例”決定了我們不可能在短時間內就搞出像美國那樣的“規模經營”來。規模經營的發展要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實現逐步去推動,而不要想著法子去驅趕農民離開自己的土地。在農業領域,連西方國家也十分慎重地對待城市資本“下農村”搞農業雇傭勞動制度;他們把“耕者有其田”看作是建立農村土地制度的重要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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