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立覆蓋城鄉社會保障體系,保障城鎮居民基本醫療需求,國務院在認真總結近年來各地實踐探索的基礎上,決定開展以大病統籌為主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并下發了《國務院關于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7〕20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是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內容。有利于改善居民的消費預期,擴大消費需求。有助于解除居民的后顧之憂,增強居民消費的信心,拉動國內消費需求,從而有利于促進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
一、試點目標和原則
2007年在有條件的省選擇2~3個城市啟動試點,2008年擴大試點,爭取2009年試點城市達到80%以上,2010年在全國全面推開,逐步覆蓋全體城鎮非從業居民。要通過試點,探索和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政策體系,形成合理的籌資機制、健全的管理體制和規范的運行機制,逐步建立以大病統籌為主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試點基本原則。一是低水平起步原則;二是自愿原則;三是屬地管理原則;四是統籌協調原則。
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基本政策
(1)參保范圍。不屬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中小學階段的學生(包括職業高中、中專、技校學生)、少年兒童和其他非從業城鎮居民都可自愿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2)籌資水平。試點城市應從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出發,綜合考慮居民醫療需求和家庭、財政的負擔能力,恰當確定籌資標準。考慮到不同人群在疾病風險、醫療支出方面存在較大差異,試點城市制定籌資標準時應將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分開確定。
(3)保障重點。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重點用于參保居民的住院和門診大病醫療支出。目前導致部分城鎮居民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主要是住院和門診大病風險,應當通過社會醫療保險制度的統籌調劑功能來化解這種風險。同時也要鼓勵有條件的地區逐步試行門診醫療費用統籌,探索統籌解決城鎮居民門診費用問題。
(4)參保繳費。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家庭繳費為主,政府給予適當補助。參保居民按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對職工家屬參保繳費給予補助,國家對上述繳費和補助資金制定稅收鼓勵政策。這一規定充分體現了家庭、政府和企業的責任分擔原則,明確了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5)財政補助。對試點城市的參保居民,政府每年按不低于人均40元給予補助,其中,中央財政從2007年起每年通過專項轉移支付,對中西部地區按人均20元給予補助。在此基礎上,對屬于低保對象的或重度殘疾的學生和兒童參保所需的家庭繳費,政府原則上每年再按不低于人均10元給予補助,其中,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按人均5元給予補助;對其他低保對象、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難參保居民所需家庭繳費部分,政府每年再按不低于人均60元給予補助,其中,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按人均30元給予補助。中央財政對東部地區試點城市參照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補助辦法給予適當補助。
(6)費用支付。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使用要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要合理制定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起付標準、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額,完善支付辦法,合理控制醫療費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率,保證基金的收支平衡和制度的平穩運行。探索適合困難城鎮非從業居民經濟承受能力的醫療服務和費用支付辦法,減輕他們的醫療費用負擔。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用于支付規定范圍內的醫療費用,其它費用可以通過補充醫療保險、商業健康保險、醫療救助和社會慈善捐助等方式解決。
(7)醫療保險管理和服務。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管理和服務原則上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充分依托現有管理服務體系,探索和改進管理形式,提高管理效率,為實現各項醫療保障制度的有效銜接創造條件。
(8)發揮社區服務組織作用。整合、提升、拓寬城市社區服務組織的功能,加強社區服務平臺建設,做好基本醫療保險管理服務工作。大力發展社區衛生服務,將符合條件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納入醫療保險定點范圍。對參保居民到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要適當提高醫療保險基金的支付比例。[中國(海南)改革發展研究院《新階段改革的起點與趨勢——2008' 中國改革評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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